(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也称法的约束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普遍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主体不得违反,必须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范围和法的效力位阶。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的范围,包括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和法的时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即法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即法具有效力的地域范围。法的时间效力,即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法有无溯及力。
(三)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位阶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确定法的效力等级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www.daowen.com)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同一机关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当同一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高于先制定的法律规范。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立法法》规定了解决法律效力冲突的具体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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