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就是回答“法是什么”的问题。汉字“法”的古体是“灋”。根据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偏旁为“水”,表示公平如水;其二,“廌”是上古传说中的独角神兽,能辨是非曲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惩恶扬善,表示公正。西方国家的法的标志是司法女神,她右手拿天平,象征公平;左手持长剑,象征正义,双眼紧闭或被蒙着布条表示用心去观察。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总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通常不将“法”与“法律”进行严格区分。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之间的对立统一。其一,法具有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其二,法具有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
(三)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指标准、准则、规则、原则。法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相对于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只约束人们的行为,不约束观念或思想;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不调整纯粹的个体行动。
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特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告诉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和不应该做什么,以此将人们的行为纳入秩序之中,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通常只强调义务。
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最主要特征,也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国家创制法律有两种方式:制定和认可。制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习惯、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无论是通过制定还是认可创制法律,都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任何人都应当服从,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4.法具有普遍性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一,法适用于不特定的人或事,而不是针对特殊人创制的。第二,法对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第三,法律规范一旦发生效力,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人或事就产生约束力,在其生效期间可以反复适用。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的国家强制是以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关为后盾,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保障法律实施。国家强制力必须合法行使,既要符合实体法要求,又要遵守法律程序。
(四)法的分类(www.daowen.com)
法的分类有助于确定不同种类法的性质与功能。依据不同标准,法可作以下分类。
1.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制定和实施法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由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指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并在本国实施的法律,调整一国内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习惯和判例等。不成文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互交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3.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极其严格。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一般只调整社会关系某一个领域的问题,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的法律。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了保障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的实施程序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和责任只有通过程序法的保障才能实现。
5.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和事项,或者适用于不特定的地区和时间。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和事项,或者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和时间。例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特别法。从法律的适用角度,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6.上位法和下位法
根据法律效力高低,可以把法划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例如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而言,《民法典》是下位法。从法律的适用角度,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7.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一般认为,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宪法、诉讼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例如民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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