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引领中国科技创新格局调整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引领中国科技创新格局调整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创新系统最早形成于产业结构分析理论,它是从国家宏观发展层面分析创新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纳尔逊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一系列有利于创新的国家政策与行业制度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各种有利于创新的政策与制度相互作用,并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此后,还有P.Patel、K.Pavitt等众多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延展与补充,不断将影响国家创新的因素全部纳入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引领中国科技创新格局调整

国家创新系统最早形成于产业结构分析理论,它是从国家宏观发展层面分析创新对国民经济的影响。19世纪初,德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在其《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有关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研究了国家宏观因素对本国经济发展影响,以及作为后进国家在技术政策选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创新系统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有代表性的是理查德·纳尔逊(Richard R.Nelson)和弗里曼(C.Freeman)。纳尔逊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一系列有利于创新的国家政策与行业制度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各种有利于创新的政策与制度相互作用,并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弗里曼通过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案例研究发现,英国、德国、美国及日本先后成为世界经济领先国,其原因是国家创新系统竞争的结果,国家创新需要将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社会创新结合起来。此后,还有P.Patel、K.Pavitt等众多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延展与补充,不断将影响国家创新的因素全部纳入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

在我国,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宗旨非常明确,就是鼓励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了奖励对象是新发现或新理论,即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了奖励对象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前人没有的、先进的和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中,规定了奖励对象是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和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强调所有奖励对象都具有创造性贡献。上述表明,科技奖励最重要的特性是鼓励独创性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在科技奖励评审时,需要按评审程序,根据评审标准对候选者的独创性工作或创造性贡献进行评价,然后对优秀者予以奖励。显然,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渗透了科技成果的自主创新评价,科技奖励具有自主创新评价的方法论意义。这种方法论意义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科技奖励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自主创新评价。在申请或推荐科技奖励时,候选者的研究工作已经完成,且通过了项目鉴定;或研究成果已公开发表,接受了科技共同体和社会的检验。这意味着,在进入奖励评审之前,候选者的研究工作或研究成果已经受自主创新评价检验,只有那些具有自主创新特性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才能进入奖励评审程序。在奖励评审中,对候选者的研究工作或研究成果再次进行自主创新评价。其中,只有少数候选者最后通过自主创新评价,获得奖励。换言之,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成功地经受了两次自主创新评价。(www.daowen.com)

(2)科技奖励是一种相对择优的自主创新评价。自主创新可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同时,每一类创新又可根据创新程度分为若干等级。创新类别说明了创新起点和创新路径,并没有创新程度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同类创新内部,才可进行创新程度评价。在奖励评审中,对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的自主创新再评价,既要评价属于哪一类创新,也要评价创新程度如何。并且,在创新类别和创新程度之间还需要比较权衡。这样,科技奖励获奖者实际上是一种择优结果。

(3)科技奖励是一种包含多种价值标准的自主创新评价。在科技奖励评审中,除了评价创新类别和创新程度外,还要评价创新的学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其他应用价值。在科技奖励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常常用重大的或重要的之类语词描述创新价值,并将重大的或重要的价值标准细化为若干等级或定量指标。这样,获得了科技奖励,就意味着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有突出的自主创新特性和巨大的创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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