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中国驻外领事商务报告的形式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可见,清政府曾经授权驻外使臣如有紧要事情可直接上奏皇帝,非紧要事宜由总理衙门代为上奏;一般海外交涉事宜及时、定期报告给总理衙门备案,但是,并没有对报告的格式做出更详细的规定。1903年商部成立,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在商部和外务部的共同推动下,驻外商务报告制度获得较快发展。
近代中国驻外领事商务报告的形式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876年10月,清政府制定了《出使章程十二条》,在与本国的信息沟通方面,“出使各国大臣到各国后,除紧急事件随时陈奏外,其寻常事件函咨臣衙门转为入奏。”[1]可见,清政府曾经授权驻外使臣如有紧要事情可直接上奏皇帝,非紧要事宜由总理衙门代为上奏;一般海外交涉事宜及时、定期报告给总理衙门备案,但是,并没有对报告的格式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1903年商部成立,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在商部和外务部的共同推动下,驻外商务报告制度获得较快发展。1903年12月,商部颁布《商务随员呈报商务章程十二条》,以及《领事官呈报商务章程十条》。明确规定驻外领事需完成年度报告之外,还要按季度呈报该埠商务情形;而商务随员因为是专司商务之职,一年仅有一报,因此商务报告的内容就要求更加详细。1909年,外务部奏定《出使报告章程》,报告分临时、按期两种,临时报告由出使大臣随时邮电递达,按期报告由出使大臣督同领事、商务委员等员每年每季务必造送报告。北洋政府时代基本上沿袭了清末的驻外领事报告制度,1915年1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了《领事官职务条例》,外交部对驻外领事官的工作职责、领事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报告的形式也大体可分为年报、季报和临时报告。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颁布《驻外使领馆报告规则》,报告分为定期、不定期及终任三种,商务、侨务门上报时间为十日一次。根据各个时期的报告规则,领事报告的形式主要分为年报、季报、月报和临时报告等几种形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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