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国时期驻外领事商务报告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民国时期驻外领事商务报告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洋政府时代基本上沿袭了清末的驻外领事报告制度。1915年1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了《领事官职务条例》,外交部对驻外领事官的工作职责、领事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此外,1918年以《驻外各使馆星期报告》的形式,将当时驻外使领馆内部档案汇编并公开发行,全书共有40编,由陈祷、汪毅、吕崇三人共同编校。驻外使领馆报告规则第一条驻外使领馆职员应秉承各该长官将下列各项事宜汇编报告,经所属长官核定后寄呈本部。

民国时期驻外领事商务报告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北洋政府时代基本上沿袭了清末的驻外领事报告制度。1915年1月20日,北洋政府颁布了《领事官职务条例》,外交部对驻外领事官的工作职责、领事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领事官职务条例

第一条 驻外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在所驻国管辖区域内以发展本国商业、保护侨商为职务,接受所驻国之本国公使指挥监督;

第二条 驻外各领事各受所驻国之本国公使指挥监督;

第三条 各领事在所驻地遇有疑难事件,因随时商承公使办理,其有事关紧要而离公使所驻地较远者得直接请求外交部,外交部所发训条仍应随时详报公使接洽;

第四条 除无公使国驻扎之国外,各领事不得与所在国中央政府直接交涉,要与辖区内的所驻国地方政府随时与之直接办事;

第五条 各领事于其职务上应守秘密时间不得泄露,至于报有议论本国要政者,须随时详报;

第六条 领事对于所著国之各项法律,暨与本国所定国际条约,因详细研究,并须熟悉所驻地暨管辖区域内通商行船之法律与其习惯;

第七条 本国各部暨住他国各使领馆有委托领事办理或调查之事应遵办,领事致各部公文,除奉有特别训条外,均详由外交部转达,惟委托事件,在领事有以为疑难,照办者得详请外交部核示;

第八条 本国人在外出入国籍,生死婚娶各项事宜,按照本国或所驻国法律应由领事证明者,各该埠领事得发证明书,并随时分别详报外交部;

第九条 侨民在外身故,其所遗产业,如未留有遗属无亲属证明领取者,得由领事证明,暂为接收,一面详报外交部,转行核办;

第十条 在外侨商人数职业暨本国与所驻国通商进出口货物统计,均由领事调查造册,每年一次报告外交部、农商部;

第十一条 关于所驻国商业、工艺、农产、银行交通公共卫生各项情形,由领事按季报告外交、农商两部,其有重要变更,修改税则,颁布新律,及有关本国货物之输出,该国货物之输入等事,应随时从速详报;

第十二条 领事官有器物及馆屋情形,应遵照审计处拟定检查有财产附属明细表,按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各领事依照前列各条按期报告外交部外,应兼详公使备案,领事、副领事馆并应兼报总领事馆。[29]

在1915年的《领事官职务条例》中,规定驻外领事除了保护海外侨民之外,商业调查的事项主要有:海外侨商人数、职业统计,本国与所驻国通商进出口货物统计,上述内容由驻外领事调查,每年一次报告外交部、农商部。另外,所驻国商业、工艺、农产、银行、交通、公共卫生各项情形,由驻外领事按季报告外交部、农商部,其中有重要变更,修改税则,颁布新律,以及有关本国货物之输出,该国货物之输入等事项,随时从速详报。报告的形式也大体可分为年报、季报和临时报告。

此外,1918年以《驻外各使馆星期报告》的形式,将当时驻外使领馆内部档案汇编并公开发行,全书共有40编,由陈祷、汪毅、吕崇三人共同编校。《驻外各使馆星期报告》(民国七年),以此为依凭的史料刊布渠道,对当时驻外使领馆内部档案的公开发行,做出了独特的贡献。《驻外各使馆星期报告》封面印有“密存计某馆报告几件共几页”字样,以示来源,同时有报告总计的件数及页数统计。在标题下有文件的具体日期及文件的编号标注,其分类则较自由,除和从前相似的分为外交、政治、军务、商务、学务5门外,政治门又改称内政门,其中又专门分出法律门;军务门又改称军事门,其中又分出陆军门、海军门;商务门大大细化,从中又分出艺术门(工艺发明)、交通门、船舶门、财政门、战时商务门、战时工业门等。此外也有专门的调查报告、交涉报告。[30]涉及范围关乎中国与所在国及所在国内政外交情况的方方面面。另外,还有所在国报章及著作中有关中国情况的记载译文。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5月,外交部颁布《驻外使领馆报告规则》,所编制报告内容包括:关于驻在国与本国之事,关于驻在国与他国之事,驻在国国内之事,经所属长官核定后,寄呈外交部。

规定报告应“分门别类”进行编制,其中“外交门”分为三类:驻在国与本国相关之事;与他国相关之事;驻在国与他国议定各种条约或协定情事。“政治门”分五类:有驻在国的政治方针及进行状况、朝野各政党策略及势力之消长、议会之举动及议论、朝野要人略历及其论著、各机关用人行政大要等。“法律门”分两类:驻在国的宪纲宪法以及新颁之法令、法规情况。“条约门”分为四类:驻在国与他国所订普通条约,驻在国与他国所订密约,驻在国与他国特订专约,驻在国与其他各国所订公约。“军事门”分为两类:驻在国陆海军航空之组织及其现状,驻在国军事上之动作。“财政门”分为三类:驻在国现在之财政情形,驻在国未来之经济策略,驻在国之殖民政策。“商务门”分为三类驻在国与本国之商务近况,驻在国与他国之商务关系,驻在国国内农工商业等各项现状。“侨务门”分为五类:驻在国华侨之党务,驻在国华侨工商事业及经济之状况人数之增减,驻在国对待华侨之待遇,驻在国之华侨派别争潮,驻在国之华侨教育。报告内应载明年月日号数。所编报告,如得诸名流著述,应注明作者姓名;若译自报端,亦声明译自何日何报,以备查考。

驻外使领馆报告规则

第一条 驻外使领馆职员应秉承各该长官将下列各项事宜汇编报告,经所属长官核定后寄呈本部。

(一)关于驻在国与本国之事

(二)关于驻在国与他国之事

(三)关于驻在国国内之事

第二条 前条所列报告应为分别门类如下

外交门 分三类

(一)驻在国与本国相关之事

(二)驻在国与他国相关之事

(三)驻在国与他国议定各种条约或协定之事

政治门 分五类

(一)驻在国政治方针及进行状况

(二)驻在国朝野各正常策略及其势力之消长

(三)驻在国议会之举动及其议论

(四)驻在国朝野要人略历及其论者

(五)驻在国各机关用人行政大要

法律门 分二类

(一)驻在国宪纲宪法及现行法规

(二)驻在国新颁之法令或条例

条约门 分四类

(一)驻在国与他国所订普通条约

(二)驻在国与他国所订密约

(三)驻在国与他国特订专约

(四)驻在国与其他各国所订公约

军事门 分二类

(一)驻在国陆海军航空之组织及其现状,分三目

陆军

海军

航空

(二)驻在国军事上之动作

财政门 分三类

(一)驻在国现在之财政情形(www.daowen.com)

(二)驻在国未来之经济策略

(三)驻在国之殖民政策

商务门 分三类

(一)驻在国与本国之商务近况

(二)驻在国与他国之商务关系

(三)驻在国国内农工商业等各项现状

侨务门 分五类

(一)驻在国华侨之党务

(二)驻在国华侨工商事业及经济之状况人数之增减

(三)驻在国对待华侨之待遇

(四)驻在国之华侨派别争潮

(五)驻在国之华侨教育

第三条 各馆报告关于外交门政治门军事门商务门侨务门者定为十日一次,其他类定为一月一次,但有必要时得随时报告。

领馆报告应注意商务侨务两门,并应将该两门报告缮具副本呈由本部分转实业部及侨务委员会。

第四条 报告内应载明年月日号数,由承编馆长或馆员署名,其用纸不拘华洋,但须照本规则用纸大小以归一律以便汇订成册。

第五条 各馆员所编报告由本部于年终考核其成绩,卓越者由情报司查明开单呈请酌予奖励,其有不遵部章程及各该馆长官命令编报或敷衍稽延者亦由情报司开单呈请酌予处分。前期奖励或处分办法由本部另定之。

第六条 所编报告如得诸名流著述应注明作者姓名,若译自报端亦声明译自何日何报以备查考。[31]

南京国民政府时代的驻外领事报告制度比早先又前进了一步,领事报告分为定期、不定期及终任三种。不定期报告是在交涉过程中或发生重要情况时由使节将情况随时函电国内;终任报告是使节任满回国后向国民政府主席口头和书面报告,由于国民政府主席只是礼仪性的国家元首,因而这种报告只是一种形式;定期报告是馆员的日常工作,经馆长审定后向外交部发出,内容分为外交、政治、法律、条约、军事、财政、商务、侨务8门,其中重要的内容,诸如外交、政治、军事、商务、侨务门十日一次,其他的一月一次。各驻外领事馆对于商务、侨务两类报告,还应缮具副本呈由本部分转实业部及侨务委员会。因此规格比原来更细,也较实际。另外还制定了奖惩制度,办理报告成绩好的由情报司开单呈请奖励,不好的则酌予处分。

【注释】

[1][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版,第282页。

[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一册,光绪二年九月,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

[3]张宇权:《思想与时代的落差——晚清外交官刘锡鸿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尹德翔:《东海西海之间:晚清使西日记中的文化观察、认证与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5]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一册,光绪二年十月,第134页,总第318页。

[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年十月乙卯。

[7]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之九,光绪三年正月至三月,台北:文海出版社,第180页。

[8]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之九,光绪三年正月至三月,台北:文海出版社,第178页。

[9]徐元基:《论晚清通讯业的近代化》,《学术季刊》1987年第4期。

[10][日]千叶正史:《近代交通体系与清帝国的变貌——电信·铁道网络的形成与中国国家统合的变容》,东京:日本经济评论社,2006年12月,第58页。

[11]秦国经:《清代的外务部及其文书档案制度》,《历史档案》1981年第2期。

[12]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一册,光绪二年九月,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

[13]《请饬出使大臣将交涉事宜逐日登记汇册咨送以备查核片》,《清同光间外交史料拾遗》十八,卷五,第8页。

[14]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之九,光绪三年正月至三月,台北:文海出版社,第178页。

[15]梁碧莹:《艰难的外交——晚清中国驻美公使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16]祖金玉:《早期驻外使节对晚清经济变革的贡献述论》,《史学集刊》1999年第1期,第35页。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47页。

[18]权赫秀:《陈树棠在朝鲜的商务领事活动与近代中朝关系》,《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56页。

[1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三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第1337-1341页。

[20]缩微复制中心编:《清外务部收发文依类存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第139页。

[2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013页。

[22]“遴派商务随员事”,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档案〉:02-35-010-12。

[23]《政艺通报癸卯全书》上编,卷6,上海政艺通报社,1903年石印本,第54页。

[24]“遴派商务随员事”,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档案》:02-35-010-12。

[25]“驻美商务随员说帖”,《商务报》,第13期,光绪三十年4月11日。

[26]“本部要批”,《商务官报》,丙午第22期,光绪三十二年10月5日。

[27]“外务部奏议覆变通出使章程折”,《外交报》第171期,1907年4月7日。

[28]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宣统新法令》第6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10年铅印本,第7页。

[29]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0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42页。

[30]《驻外各使馆星期报告(附驻外文牍)》,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

[31]外交部参事厅编:《外交部法规会编》,1937年5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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