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特别是甲午战争的失败,标志着自强运动的破产,在民间兴起了要求发展工商实业的要求。同时也迫使清政府反省过去的经济政策,“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21]清政府真正意识到原有统治方式已经难以奏效,强必须先富,富必须依靠更改法令,振兴商务,把发展工商实业作为立国的出路。清政府在经济政策上则转变为鼓励发展民间实业,开始推行重商政策。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等问题详细议奏。4月21日,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总揽“新政”事宜。7月24日,清廷诏令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改革传统外交制度。将官员由兼任改为实缺,分为会计、考工、榷算、庶务四司,并将部内官员的升转制度健全化,颇有气象一新之感。但是,驻外使领馆人员,并未随外务部的成立而实官化,而是延续总理衙门时期,将外馆的人事任命权委于公使。因此外务部成立时,并未发布任何行政命令,主动调整驻外领事与馆员的职务。
1903年9月设商部,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这些改革措施都为经济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尤其是商部的创设本就受到外国工商业发达因素的影响,所以商部成立伊始就非常关注西方国家商业的发展。在商部和外务部的共同推动下,驻外商务报告制度获得较快发展。虽然清政府于1878年3月在新加坡开设了中国第一个驻外领事馆,但是受制于固化的政治体制和有限的出使经费,清政府在海外设置领事馆的步子一直很慢。截至1903年,清政府只在新加坡、小吕宋、横滨、神户、长崎、汉城、仁川、釜山、旧金山、纽约、古巴、秘鲁等地设有领事馆,大多位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以及华工较多的美国、古巴和秘鲁等地,而欧洲许多国家只设置了公使馆,而没有设置领事馆。
1903年商部成立以后,为便于了解海外商情,推动对外贸易,商部于同年10月10日咨文外务部,请求考察出洋华民工商事业;并于同月20日奏请各馆选派商务随员,确立领事与商务随员应负起调查商务与定期报告的职责:
惟考察商务虽寄其权于领事,然必须有谱习商学之人,为之擎领提纲,斯能巨细毕举。查外洋各国均派有商务随员,专考求工商事业,与一切贸易情形,随时申报本国,以资采择。今臣部宗理商政,亟宜仿行,惟目前经费未充,只可暂以使馆人员兼摄其事。拟请饬下各出使大臣即就现在使馆随员中,遴派留心商学者一人作为商务随员,嗣后各领事应将所驻各该埠商务情形按季径行呈报臣部,一面申呈出使大臣查核。至商务随员应将所驻各该国商务情形每届年终汇报臣部一次,并应将商业利钝盈虚之故详着论说寄呈备核。[22]
由于经费所限,清政府在海外许多重要商埠没有设置领事馆,但在这些国家却设置了公使馆,为了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商部效仿西方国家的商务官制度,奏准暂时由各个公使馆在随员中选派一人,作为商部的驻外商务随员,每到年终之时,把驻在国的商务情况汇报商部一次。并且平时如有商情变化,也须详细论说,随时向商部汇报。
与此同时,商部也进一步强化了驻外领事在商务调查方面的职能,商部在1903年奏设商务随员时也同时奏准:“嗣后各领事应将所驻各该埠商务情形,按季径行呈报商部,一面申呈出使大臣查核。”[23]显然,商部试图通过在驻外使馆内设置商务随员的办法,强化使馆在海外经济调查方面的功能,同时也注重发挥领事的作用。
1903年12月26日,商部再度颁布《商务随员呈报商务章程十二条》,以及《领事官呈报商务章程十条》。《商务随员呈报商务章程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商务随员负责调查事项如下:
一、该国全年之中国进口货总数及价值,分门别类详报。
二、该国全年出口各货总数及价值,并运至中国者,分门别类详报。
三、全年全国生意若何,华商买卖兴旺与否详报。
四、全年各国船只在该国进口出口者各若干艘,吨数若干详报。(嗣后如有中国船只在该国往来,即照此款呈报)
五、全年中国与该国生意进出,何货起色,何货减色,报知大概情砂。
六、华商在该国人数多少,男若干女若干。是年初来者若干,回中国者若干,一并报知。
七、华商铺店在该国共若干,在何埠各若干,何项生意分门别类详报。
八、是年华商生意赢亏之故,宜俸察具报。
九、该国是年商务若何,各国运货至该国及运往他国之总数报明。
十、华商在该国与该地方官民相待情形为何,有无华商重大案情,有无冤抑,一俸详报。
十一、中国有何货物为该国营销何宜者,有何新法工艺可使中国仿行者,详细具报,其有他国运往该国畅销之新式货物,一并申报。
十二、该随员除以上所列全年详报外,如有推广商务,有裨中国商业各条陈,应随时抒所见地,呈报查核。[24]《领事官呈报商务章程十条》中所规定的驻外领事负责调查事项如下:
驻扎各国各埠领事官应将该管地方关涉商务事宜呈报商部,每季分报,年终总报。其款目应照如下所列:
一、每季并每年底该管地方,中国进口货若干,价值若干,何项货物分门别类具报。
二、每季并每年底该埠出口运至中国之货若干,价值若干,何项货物分门别类具报。
三、每季并每年底该处中国生意若何,兴旺与否查明详报。
四、每季并每年底各国船只由该埠驶至中国者,报明各若干艘,吨数若干。(嗣后如有中国船只或中国人所租船只到该埠者,即照此款具报)
五、每季并每年底中国与该埠生意进出,及何货起色,何货减色,并报知大概情形。
六、每季并每年底华商到该报及离该埠之人数详报。
七、年底除将以上所列照报外,须将全年该埠生意细情,华商赢亏各节详报。
八、年底须查明该埠华人多少,男若干女若干,到该埠者若干,回华者若干,分别详报。
为满足未设领事馆国家的商务信息需求,商部便寻求在使馆由使馆随员充当商务随员角色,同时以领事与商务随员进行调查。有派驻领事的地点由领事负责调查,未派驻领事的地区,由驻该国使馆内的商务随员负责调查。从以上两则章程的比较可以看出,商务随员与领事在承担商务调查的职责方面,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别。主要是关注驻在国的商业贸易情形,中国商品在驻在国的销售情况,华侨华商在当地经营和生活状况,驻在国一些新技术和新发明等信息。但是,商务随员与领事在调查职责方面仍有一些细微差别。主要体现在:
(1)承担调查报告内容:商务随员因为是专司商务调查之职,一年仅有一报,因此商务报告的内容就要求更加详细。商务随员负责调查驻在国的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驻在国与中国进出口贸易数量、价值,驻在国船舶进出数量,华侨华商在当地人数、经营、诉讼状况,驻在国一些新技术和新发明等信息。领事负责调查驻在地中国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价值,船舶进出数量,华侨华商在当地人数、经营状况;
(2)调查报告提交频率:商务随员是一年一报,而领事需完成年度报告之外,还要按季度呈报该埠商务情形;
(3)负责调查范围:商务随员负责的范围较大,涉及全国的商务内容,而领事主要关注驻在商埠的商业情况。
领事报告与商务随员报告章程在1903年底公布后,各驻外使馆很快就将该地的商务情形回复外务部与商部。在1904年5月25日出版的《商务报》中,已见驻美商务随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照录驻美商务随员说帖”。[25]而1906年所开办的《商务官报》,亦可以见到农工商部对领事报告所下达的批示:(www.daowen.com)
册报均悉,列表甚为清晰,按语多有见地,足征留心商务,殊堪嘉许,嗣后仍应详细调查,按季汇报,于各商赢亏之故,加意推求以备参考,本部有厚望焉,此批九月十七日。[26]
可见,晚清驻外领事商务报告制度的确立,是基于19世纪末期国内重商思想的兴起,商部成立以后希望借助驻外领事馆的力量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商部的积极推动下进行的外交制度改革,而不是外务部主动调整驻外使馆职务的成果。
1903年商部的上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继1876年《出使章程十二条》之后,清政府在驻外领事报告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另一方面,它开创了晚清驻外使馆和领事馆同时承担海外经济调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特例。
1906年,外务部奏定驻外使馆编制,正式规定在驻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日本六国的使馆设置商务委员。除了将驻外使馆人员改为实缺外,也在各使馆增设了商务委员一职。1907年,外务部《变通出使章程》中规定:驻英、法、德、俄、美、日、奥、意、比、荷十国使馆各设商务委员一人,其职责是“商务委员各使馆专派一人,稽查外国商务及金银市价,随时禀报本部、农工商部”。[27]将驻外公使、领事、参赞、商务委员人员由兼任改为实官,官五品,职等与报告次数都比照领事。驻外使馆所设商务委员,其工作受外务部、农工商部的双重领导,同时受使臣的监督,商务委员向外务部作报告,应先期呈交使臣审阅,并由出使大臣转呈外务部。1906年和1907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务委员的性质、管辖地和工作职责。各馆增设商务委员与驻外使馆人员所兼任的商务随员不同,商务委员为实缺但受限于经费,并非所有外馆的商务随员皆改设商务委员。仅英、法、德、俄、美、日本等通商较久,贸易事务较繁的国家设置。其他奥、意、比各馆未设商务委员者,仍由使馆人员兼充商务随员。海参崴则保留“交涉商务委员”,其职责与领事相近,直到1909年改设总领事。
1909年,外务部奏定《出使报告章程》,不仅对使臣,而且对商务委员和领事的报告制度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是晚清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驻外报告制度。
驻外使臣是清政府在所驻国家的最高外交代表,具有统领全盘事务的地位。其报告内容分为五个门类:外务门、政治门、军务门、商务门和学务门。其中的商务门所含内容为所驻国与本国之商务、所驻国与他国之商务、所驻国国内之商业及农工等业情形。
商务委员报告和领事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在涉及所辖地区方面有所区别。
管辖区域方面:凡不属于各领事所管区域内及事关全国者,由商务委员报告。该报告一面呈交农工商部,一面呈交该管使臣核阅后转呈外务部。
第六条 领事及商务委员应将以下所列各项,按照第二条第二、第四两项内,所分之类详细报告。
甲、调查以下所列各项统计(或按月或按季或按年,就其有法可查得者列之)。
一、进出口货物价值之统计(以运往或运自本国者,属于第二条第四项之甲类;以运往或运自他国者,属于乙类。合并之统计属于丙类,余类推)。
二、进出口金银之统计。
三、进出口船舶之统计。
四、进口税之统计(进口税分货税、船钞、他项杂税,三项有出口税者,亦应列入)。
五、所驻国进款、出款及公债之统计(公债分国内债、国外债)。
六、本国人往来所驻国男女老幼人数之统计。
乙、调查以下所列各项情形。
一、关税及内地各税之税率(如值百抽几之类,应逐货列名,过有变更随时查明报告)暨抽税之办法。
二、所驻国现行钱币及市面金银流转盈亏之情形。
三、所驻国之主币与外国之主币汇儿之价值(分所驻国与本国汇兑及与他国汇兑两项,按日或按星期列表)。
四、所驻国各种银行情形(资本、预备金、出贷款各项之多寡比较)。
五、所驻国各种工艺情形。
六、所驻国各种农产情形。
七、所驻国与本国及他国交通情形并国内交通情形(指轮路邮电言)。
八、本国人在所驻国经商情形。
九、本国人在所驻国佣工情形。
十、所驻国人民之风俗习尚有关于本国货物在所驻国之销路者。
十一、报告分临时、按期两种。临时报告由出使大臣随时邮电递达。按期报告由出使大臣督同领事、商务委员等员每年每季务必造送报告。一次以每季末一日后三十日为限,如春季报告四月内必寄出。
十二、凡造送报告务必遵用外务部颁定之纸张大小格式图表,纸张大小听便,照第二条分门别类,凡属于一类者,务必分别誊写,不宜接连腾在一纸。
十三、凡调查报告务以确实可靠者为主,其详文原件,调查时依以为据者,务必与报告一并邮送外务部,凡翻绎洋文名目,宜注明洋文。
十四、凡造送报告除应行报告陆军部学部农工商部者外,无论官商,不得以此项报告私相授受,以免泄满。其应行刊登各项官报者,由该部会同外务部核阅。[28]
1909年的《出使报告章程》在1903商部制定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新章程将领事报告分为调查与统计两大类,内容涵盖农业、工商业、金融、税率等各个方面,章程的内容更加详实。报告形式和时间:所有报告均分为临时和按时两种,临时报告随时邮电递达,按期报告每年、每季必须造送一次,以每季最后1日后30日为最晚寄出日。报告必须遵用外务部颁定的纸张大小格式,并附以所依据的洋文原件。调查报告应该报送陆军部、学部、农工商部者,此外“无论官商,不得以此项报告私相授受,以免泄满。其应行刊登各项官报者,由该部会同外务部核阅”,驻外领事报告仅能在政府官报上,民间报刊无法刊登,以此确立了《商务官报》对驻外领事报告信息源的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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