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可以分为职业领事(Career consuls)和名誉领事(Honorary consuls)。职业领事又称派任领事(Consules missi)、专业领事(Professional consuls)、受薪领事(Salaried consuls)等,是派遣国的公务官员和国民,不从事任何种类的私人业务。职业领事是领事制度中的核心和主流,绝大多数国家一般倾向于向重要的港口、贸易中心或重要地区派遣职业领事。名誉领事又称选任领事(Consules electi)、兼职领事(Non-career consuls)、商人领事(Consuls merchants)、不受薪领事(Unsalaried consuls)等,可以在领事职务以外从事营利性的职业,一般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出,不论他们的国籍属于接受国、派遣国或者第三国。名誉领事不能享受全部的领事特权和豁免,地位要低于职业领事。大多数国家都任命两类领事,视领事区的重要性而任命哪一种,一般在重要区域任命职业领事。
领事一般分为四个等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事务代理。总领事或是派充几个领事区的长官,因而管辖着几个领事,或是一个很大的领事区的长官。领事是派在较小地区,甚至只是派在某个城镇或港埠的。副领事是总领事或领事的助手,而本身是有领事身份,因而可以代理领事担负一切职责。领事事务代理员是具有领事身份的代理人,由总领事或领事任命(须经本国政府核准),以在该领事区中某些城镇或地方行使某些部分的领事职能,领事代理员不能离开任命他们的领事而独立,并且不能直接和它的本国通信,因为任命他的领事是代他向他的政府负责的,所谓代理领事员并不是领事,而是一种领事暂时离职或患病期间的临时代办事务之人,所以只有在他真正行使领事职务期间他才具有领事的身份。
虽然领事直接和本领政府通信,但他们是从属于本国政府派驻其领事馆所在国家的外交使节的,外交使节有管辖领事的全权。领事官员不同于外交使节,没有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进行外交谈判的任务。但派遣国在接受国没有外交使团时,经接受国同意领事官员亦可承办外交事务。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时,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7]
领事的职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时代和国家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本书所关注的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期这一阶段,领事的职能大致包含几个方面。(www.daowen.com)
1872年,英国政府曾经对领事的职能作过调查,《外交官、领事职能调查委员会报告》认为领事职能主要分为三个部分:①对贸易的促进和保护义务:向英国政府和国民提供与通商贸易相关的商业情报、建议和贸易保护;②公证人义务:作为公证人发放出生、死亡等文书证明;③海运业义务:根据管辖区内海运业状况,向船长、船员提供援助和保护义务。[8]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领事的职能可以分为四个部分:①促进工商业,维护本国工商业利益,将足以影响工商业发展的一切情形报告给本国,并将为保护本国工商业人才的利益所必要的情报供给本国工商业者;②监督航务,负责照管进入该埠的悬挂本国国旗的一切船舶,检查他们的船舶文书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救助遭难水手;③保护侨民,领事对驻在地本国侨民提供保护,签发护照;④公证职能,领事认证签名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为当地和本国政府准备文件的正式译本,并提供各种认证。[9]
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看,领事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在外国当局之下的商业和航务,并向他们的政府提供有利于促进贸易的情报。因此,为促进贸易,向政府提供有利于促进贸易的情报是领事职能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由这些情报所汇编而成的领事商务报告也是本书所要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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