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各种史料记载,当时中日商人从中国转运到日本的货物可获厚利,日本进口的各类中国货物销售价都比在中国沿海的收购价高得多。在当时的日本国内市场上,中国的丝绸、布绢、铁器、药材、瓷器、书画等都是抢手货,不但日本人欢迎,且价格较高,商人所获的利润也较大。如在澳门收购一担大黄需白银二点五两,在日本可以出售到五两,获利一倍;在澳门收购一担甘草为白银三两,在日本则可卖到九至十两,获利两倍以上。
据《虔台倭纂》记载,在中国收购湖丝一百斤,仅需白银五六十两,运至日本后则可卖到五六百两。正是在这种商业利润的诱惑下,中国沿海的商民私造大船,争相往返日本。所以,顾炎武说:“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14]中日关系史上著名的海商、海寇头目汪直因往来中日贸易而发财,他盘踞日本平户十五年,把中国的硝黄、丝绵等货物卖给日本、暹罗和西洋诸国,利润可达到十倍以上。平户当地人富裕起来后,把他尊为“大明国的儒商”,为其修建了铜像。日本学者木宫泰彦在他的《日中文化交流史》中写道:当时日本平户的“男女人口减少,佣人也请不到了,这是因为女人当了娼妓,男人不顾死活到明朝去当盗贼”[15]。
由上可见,16世纪,日本利用中国海商、海寇及部分武士、大名与中国的军事对抗没有达到官方通商贸易的要求,反倒使中国的海商势力在东亚国际经济圈内更加活跃。这一时期,中日之间及东中国洋面上的商船主人主要为中国人,占有商业利润的也主要是中国人。因而到17世纪德川幕府时,日本一方面要求明政府允许两国之间的官方贸易;另一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吸收华商至日贸易,并试图掌握日华贸易的主动权和商业利润。
德川家康为达到以上目的,在17世纪前30年间,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对华贸易友好行动,日本学者木宫泰彦在他的《日中文化交流史》中统计的重要活动举措有:
1.1606年,日本使臣到达琉球,致书明朝册封使,请求中国开辟对日贸易。
2.1609年3月,日本与朝鲜订立《己酉条约》时,要求朝鲜提供进入明朝中央政府的官方贡道,以便于同中国修好。
3.1610年,日本请求前往日本贸易的中国应天府商人周性如带信给福建总督陈子贞,希望中日双方互派商船。
4.1613年,日本通过琉球国王尚宁给明政府捎信,请求恢复日本的勘合贸易,并提出三个条件:一是准许日本商船开赴明中国开展贸易活动;二是明政府应派商船到琉球开展贸易活动;三是中日两国每年互派使船,以往来货物贸易。
5.1614年4月,日本要求借朝鲜贡道,与明朝互相遣使交好。
6.1610年,广东商船和应天府周性如的商船开至日本长崎,日本给中国商人颁发了往来贸易的朱印状。朱印状的内容是:“广东府商船来到日本,虽任何郡县、岛屿、商主均可随意交易,如奸谋之徒,枉行不义,可据商主控拆,立处斩刑,日本人其各周知,勿违。时庆长十五年(1610)庚戌十月孟秋日。”
7.1611年,中国商人拜见德川家康,请求在日本长崎贸易,获得日本批准。(www.daowen.com)
8.1612年7月,中国商船和日本商船26艘驶入日本长崎港开展了贸易活动。
9.1633年,日本实行闭关政策,限定葡萄牙、西班牙商人在长崎交易,限定英国、荷兰商人在平户交易,唯独中国商船,无论到哪里,都可听任船主要求,准许自由贸易。
【延伸阅读】
己酉条约
《己酉条约》也称《庆长条约》。日本江户时代的庆长十四年(1609),日本继征伐琉球并与在琉球的荷兰人开展贸易活动后,又与朝鲜缔结了这个贸易条约。按照条约规定,日本人可在朝鲜釜山设立倭馆,准许日本每年派遣20艘商船到朝鲜开展贸易活动。
经过四五十年的外贸政策调整,日本便在17世纪50年代得到了经济实惠,吸引了众多中外商船到日本贸易通商。下面是17世纪中期中国商船开到日本长崎一地的数目:
17世纪中期中国商船到日本长崎数目表[16]
由表中所列可知,在从1648至1661年短短的十四个年头中,日本长崎港一地就迎去了686艘中国帆船,包括平户在内的其他城市也是赚得盆满钵满,由此可见中日双方贸易盛况。
据台湾学者林汉升研究,此时期内中国丝绸运往日本的数量激增,货物大多由中国和荷兰的商人贩运,平户一地所占比例最大,如1636年为80.4%;1641年为81.25%;1650年为77.8%;1660年为80%;1672年为88.36%。可见,日本人长期以来以战争手段未达到的商业目的在17世纪实现了。因此,在东亚国际经济圈中,从16世纪中国的优势和日本的劣势转为17世纪前期两国共同分享权利。日本学者木宫泰彦在他的《日中文化交流史》中统计,到了17世纪中期明朝政权灭亡后,江南的各个南明政权前后17次到日本,请求日本帮助他们复国。中、日两国在亚洲中的地位发生交换。延及18、19世纪,日本与中国的关系则完全变成了侵略与被侵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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