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至17世纪的中国民间外贸经历了一个比市舶贸易更为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内的民间贸易并非人们所理解的杂乱无章的走私贸易,它的组织形式严密,货运量大,所达地区广,且形成了外贸一体化网络,对中国整个沿海地区的外贸活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政府闭关时,民间贸易是不合法的走私贸易,商人往往要冒着生命危险出入国境,如浙江、福建沿海商民以外出运米、打渔、采樵为名,趁机到日本、南洋各地从事贸易活动,有的商人害怕回国内时追究责任,干脆定居国外,甚至成为居住国的重要官员或巨商。16世纪初期,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东来时,就首先在南洋各国遇见了这批富有冒险精神的中国商人,并最先从他们口中了解到中国的基本情况。荷兰人就曾试图通过定居于大泥的中国商人潘秀等人,想以贿赂手段打开福建的通商门户,结果他们占领了澎湖和台湾。
在海禁松弛的时候,中国民间对外交易也并非一开始就很强大,而是一步步发展壮大的。他们开始从单一的个体贸易走向人数众多的集团贸易,又发展到武装保护下的大型集团贸易。明朝嘉靖年间散家财御倭有功、官至浙直海防总兵的万表在其所著的《海寇议》中记载:“宁波自来海上无寇,每年止有渔船出近洋打鱼樵柴,并不敢过通番者。后有一二家,止在广东福建地方买卖,陆往船回,潜泊关外,贿求把关官,以小船早夜进货,或投托乡宦说关,我祖宗之法尚未坏也。”[11]但是,“二十年来,始渐有之,近年海禁渐弛,贪利之徒勾引番船纷然往来,而海上寇盗亦纷然矣。然各船各认所主,承揽货物,装载而还,各自买卖,未尝为群。后因海上强弱相凌,互相劫夺,因各结䑸,依附一雄强者以为船头,或五十只,或一百只,成群分党,分泊各港,又用三板草撇脚船,不可计数,在于沿海兼行劫掠,乱斯生矣”,“自后日本、暹罗诸国,无处不至,又哄带日本各岛贫穷倭奴,借其强悍以为羽翼,亦有纠合富实倭奴,出本附搭买卖者,互为雄长。虽则收贩番货,俱成大寇”[12]。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在民间贸易从走私到公开、从弱小到强大的过程中,中外商人以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扮演了不同角色,有力推动了中外商品的域内域外流通。
梳理史料记载发现,民间贸易的主要形式有:
1.以中国商人为主体的三省一体连锁贸易。在明政府实行海禁时,商人为出洋贸易,又能防止官府盘查,遂变换手法,在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分头组织贸易行动,胡宗宪在其《广福浙兵船会哨论》中说:“在福建者,则于广东之高、潮等处造船,浙江之宁、绍等处置货,纠党入番;在浙江、广东者,则于福建之漳、泉等处造船置货,纠党入番,此三省之通弊也。”[13]这种贸易方式给商人增加了很多困难和危险,使他们也浪费了不少资金和人力,获利甚微,但它毕竟艰难地生存下来,成为明政府无法控制的走私集团力量。
2.以中外商人为主体的海上交易。中外商人之间,或中国商人之间各自从不同的地方装载货物,运至政府很难管辖的海域进行买卖交易。这种办法的交易避免了官府和各级官吏的层层盘剥,双方贸易的物品、时间、价格高低都不受限制,皆可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如果在海面上交易停留时间长,生活用的淡水和食物都需要陆地接济,有时候贸易不公平还容易引起海上械斗事件。
3.以中外商人为主体的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贸易。中外商人从中国沿海收购货物,或从其他地方中转,将货物运到日本、吕宋、马六甲、巴达维亚等中国境外地区。如身为中国安徽人的海盗汪直盘踞日本平户十二年,操纵日本对华贸易。吕宋城内的“巴利昂”华人贸易区等都是以贸易中国商品为大宗的地方。这种形式的贸易利润高,亦不受明政府政治气候影响,对当地贸易所在国经济发展、老百姓生活改善和中外商人牟利都起到了促进作用。(www.daowen.com)
4.环绕中国沿海的中外贸易。这种形式的贸易一般都发生在明政府海防力量没有达到或较弱的地方,外国商船主动开到中国大陆的东南沿海地带,主动与华人贸易。这种贸易又可分为有中国向导引导下的贸易和无向导引导下的贸易。前者的贸易方式有一定的方向性、目的性,后者则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二者的相同点是,外商掌握着整个贸易的主动权,自由度大,无食宿之忧,政府对之鞭长莫及。漳州的月港、闽浙交界处的南澳是此种形式贸易的理想场所。17世纪的荷兰到福建、浙江等地开展贸易时,就是采用了这种办法。
17世纪的中国帆船[14]
5.中外商人海陆结合的一体化贸易。这是当时最普遍的也是最多的一种中外贸易方式。不少商人慑于明政府禁海的压力,不敢把船直接开到浙江、福建和广东三省附近的水城,而是停在离陆地较远的港澳,等候大陆合作商提供各种接济供应。
接济供应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柴、米、酒、肉、淡水等生活必需品;二是铜、铁、刀、枪、铅、铳、生丝、瓷器等交易的货物;三是提供翻译和向导等人员,以便深入内地开展贸易活动;四是直接卖给外商船舶;五是为船员物色娼妓戏子以取乐。
除此之外,陆海结合贸易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传递官方行动信息,即当明朝官方军队有出海打击私人贸易动静时,沿海当地人则星夜到海上通报情况,以便商船及时转移,免受被打击损失。右都御史王抒在《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和兵部尚书胡宗宪在《筹海图编》中,都详细记载了这种通风报信的场景。他们认为,由于当时商人的耳目渗透到地方政府、驻军、势要家族等各个领域和部门,使得明政府的反走私贸易成效不大,因此,明中后期的海商巨寇一直不断,如嘉靖时,浙江就有金子老、李光头、许栋、汪直、林碧川、邓文俊、沈南山、徐海、叶明、陈东、洪泽珍、严山老、许西池、萧雪峰、张琏等二十多名。
《崇祯长编》[15]则详细记载了崇祯时期的名海商巨寇有郑芝龙、周三老、李魁奇、杨六、杨七、钟六、钟斌、钟凌秀、陈万、金斌、刘香老等十多人。可见,正因为沿海地区亦商亦盗的利益共同体存在,明政府每平定一处海寇,都要付出相当惨重的代价。
明朝中国的对外贸易活动不止上述几种方式,如走私商人打入外国来华朝贡使团中,冒充贡使进行合法贸易等也很多,只不过上述几种贸易方式所占比例大,且有一定的代表性罢了。更为重要的是,地方各级官吏、军队、豪族等渗透到中外贸易活动中,使得贸易情况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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