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官方贸易改革:呼应社会需求,在海关开闭争议中与时俱进

官方贸易改革:呼应社会需求,在海关开闭争议中与时俱进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沿海省份实际需求,明政府也在群臣上下的不断争论对之进行了很多改革。(二)隆庆、万历时期明朝政府进一步放宽官方外贸政策。万历二十一年,因日本侵略朝鲜事件发生,明朝暂时关闭海关,杜绝中外交易活动,但受到商人与沿海省份官员的反对。

官方贸易改革:呼应社会需求,在海关开闭争议中与时俱进

16至17世纪中叶的中国官方贸易虽然存在很多弊端,并且也一步步被民间私人贸易所取代,但它仍然是政府合法的正规外贸形式。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沿海省份实际需求,明政府也在群臣上下的不断争论对之进行了很多改革。

(一)嘉靖、隆庆时期

受政治气候影响,明朝政府外交政策摇摆不定,官方外贸即市舶贸易也不断反复,但总体趋势是明政府不断强化官方外贸机构职能、简化通关查验手续、尽量杜绝走私贸易。

曾在嘉靖年间任慈溪县、鄞县知县,后官至兵部职方司员外郎、广西佥事的霍与瑕在《上潘大巡广州事宜》[4]中建议,明朝地方政府要简化外国商船入口贸易检查手续,直接放权给主管抽分的官员,而不必层层申报海道和抚按御部门。同时,政府承办税务的官吏应在五月份先期到达指定地点,便于外国商船七八月份到达口岸时即刻赴船检查和抽分,同时,要准许外商登岸即可互市,这样,就确保了国家税收,又不给中外商人走私贸易的机会。

【延伸阅读】

抽 分

抽分亦称抽解,指古代中国政府对国内外商人征收的实物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开始设立,对竹、木、茶、漆等货物抽收税额为1/10。宋代市舶司对外来商品征税,税率一般为1/10左右,有时高达十分之三四;对国内贩运的竹、木、砖、瓦、柴、炭等抽1/10。元代对外国粗货抽1/15,细货抽1/10,也抽土货税。到至元二十年(1283)定“抽分法”,按值收税。明代设立抽分厂,征收竹木和柴薪税。明朝正德年间,对外国货物抽税2/10。清代对竹、木等商货和外国货物都改征银两。

如何处理好与盘踞澳门的葡萄牙商人关系,也是明朝官方外贸反复讨论的重要话题。根据当时的史料记载,主要建议有四种:

第一,用石头填塞澳门和香山县交界处最狭窄水道,杜绝番舶通行,以固香山门户。但驱石填海,经费浩繁,无从取给。

第二,纵火焚烧外商在澳门所住的房屋,以拆散其党。此法虽然省事容易操作,但以前的试验证明,政府的目的非但达不到,反而使外商经常提刀在身,加倍防护。

第三,在澳门岛险要处设置关卡,政府派员驻扎,委以重权,强化管理,规定华人不得擅自进入澳门,外国人不得擅自出澳门,只有在纳税后,可携带官方收税凭证进行贸易。但这种管理办法不太安全,一旦发生不测,关卡反而会成为祸变的门户。

第四,巡视海道副使驻地应迁移到距离澳门较近的香山,便于明谕朝廷威德,厚加赏赐,让外商自动拆掉房屋而随船舶往来贸易,商船停泊地方依据往年旧例,如果外商徘徊观望,就出动军队驱赶。如此,既可保证官方对外商的管理,又能达到安全和收税目的。

(二)隆庆、万历时期

明朝政府进一步放宽官方外贸政策。隆庆元年,福建巡抚涂泽民请求开市被允后,但仍然有两条限制条件:一是对日本商人不放宽贸易政策;二是不能将硝、黄、铁等违禁物等夹带出海。在这个政策指导下,明朝对外开放三十年,至万历中期,沿海“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5]

万历时期,明政府官方外贸政策进行一系列重大调整,调整内容主要有:

第一,放松出海商船数量限制,以征收更多海关税。张燮《东西洋考》卷七记载,万历十七年(1589),福建规定,每年往贩东西洋的船只为八十八艘,后因私贩者增多,改为每年一百一十艘出洋,并对商船征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四种关税

第二,听取商人和沿海官员呼声,正确引导对外通商活动。万历二十一年,因日本侵略朝鲜事件发生,明朝暂时关闭海关,杜绝中外交易活动,但受到商人与沿海省份官员的反对。如福建海澄县番商李福等联名上书,要求开海贸易。福建漳州府同知王应乾、巡抚许孚远会同巡按福建监察御史陈子贞针对福建省情也联名上书,奏请开放,并提出开放的各种充足理由及完善开放的办法。

许孚远在《疏通海禁疏》中提出了他们主张开放的理由有四:一是福建沿海田少,人多以海为生,开放则安,禁则势必引起私通,造成动乱;二是开放对官民有利,如从隆庆开市至万历中期二十余年,漳州岁征海关税两万余两,漳南兵以此为食;三是漳州商人多往吕宋贩运,长年不归,父兄久居以售货,子弟往贩运输,在吕宋者不少于数千人,一旦舟楫不通,则海外华人无法归国,即便他们不为海寇所勾引,也会因为不能返回家园而骚扰沿海;四是日本正欲图谋中国,如果商旅不开,中国方面无法通过商人获知日本方面的动态

故此,为了保证开放的正常化,应采取完善开放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商船不得往返日本;

二是限定船只数量;

三是限定往返日期;

四是限定贸易的货物,对夹带违禁品者处以典刑;

五是官兵对出海商船严加盘查;(www.daowen.com)

六是实行保甲连坐法,一家犯法,全甲受株连;

许孚远画像

七是外商在华贸易完毕后不得停留;

八是重赏举报犯法者;

九是恢复市舶贸易,使寇转为商,以消祸患,增加税收,养活军队。

同时,许孚远还认为,为防备闭关引起倭患,要向中外商人公开昭告,凡是滞留外地、外国的商船,无论从前有无政府颁给的船引,无论距离远近,皆许照例报官纳税,有关罪责免于追究,于是商人胡台、谢楠等人24艘商船响应回国。

第三,惩治税监,减免关税,保护商民利益。自万历二十七年(1599)开始,皇帝委派太监至各省主市舶贸易,高寀到福建后,对山海关津之税悉收以进,征税之外,又勒索方物,各种名目的税收搞得商民怨声载道。福建巡抚都御史袁一骥顺应商民要求,前后五次上疏,坚决要求惩办高寀,以消民愤,湖广道御史周起元也对税监的行径强烈反对,要求政府快速制订法律法规。万历四十一年,明政府在群臣的呼声中终于撤退税监,并减免关税1/3,加上地方减免的五种杂税,万历四十三年的抽税数额比万历十七年的抽税数额少了很多。

第四,每年轮流委派官员管理税收事务,提高税收部门办事效率。万历三十四年,对于福建省市舶税解往何处问题,发自北京的圣旨先后有五种不同指令,搞得经办部门无所适从。明代张燮在其所著《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记载:“税银准解工部,又总解税监,分进内库,万物准折办,又敕该监照旧办进,其布政司银既汇解,而税监者又欲州县、有司(注:“有司”泛指官吏)径解,及代办方物,有司莫知适从,纷然久之。”[6]

后地方政府上书户部,要求统一政策口径,户部下文解释说,各地税课都要“类总解税监,分解应用。是各处者,指各省直言也,类总解监者,明命布政司类总也,若由州县径解,当云各解,何须类总为乎?”[7]户部文件厘清了“类总解”与“径解”的概念。后又发文规定:海澄县(漳州府管辖)洋税征收由福建省各府派人轮流主持,考虑到漳州府以外官员距离海澄县太远,往来交通和住宿不便,产生的费用又高,故准令在漳州本府内选出五名官员轮流值守,每年轮流一名管理税收,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保护商人合法权益。针对官、吏、奸商等对商人侵克盘剥情况,地方官员要求恤商厘弊,以保护商人。万历四十四年,从事司法管理工作的推官萧基被派到漳州主持政务。萧基考察了漳州当地商人被各级官员吃拿卡要的实际情况后,就向上级政府提出了13条保护商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从税收、税官、船引、验货等不同的方面要求减免对商人的盘剥,得到不少官员认可。

这13条建议被张燮记载到《东西洋考》的《饷税考》中,主要内容为:一议水饷;二议复印信、官单之规;三议出水免委官验船;四议入港先委官封钉;五议禁加起;六议验船后,船货二税;七议禁禁包引;八议洋船随至随验,以便起货;九议苏游兵之害;十议复失水;十一议洋饷充额,以六十船为率;十二议饷馆吏书;十三议禁主商科敛方物。[8]

万历时期明朝中央政府在福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给明政府带来了经济效益,税收数目从万历二年的六千两,到万历十一年达两万多两,至万历二十二年,增至二万九千余两。福建驻守军队的兵饷年需五万多两,其中有两万多两靠漳州的海关税支付。

(三)天启崇祯时期

明朝东南沿海地方政府对外事务的中心内容:一是如何应对要求贸易往来的荷兰商人和沿海海商大贾;二是官方贸易机构市舶司被民间牙行牙人、揽头所取代;三是官方外贸经营权及关税征收主动权转向公私性质的牙行机构。

张燮著述《东西洋考》

天启通宝

明朝的牙行贸易

【延伸阅读】

牙 行

牙行是古代中国从事中介买卖的机构,由众多牙人组成。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中外贸易规模扩大,牙行日益兴盛。牙行有政府批准设立的官牙和私人秘密经营的私牙两类,主要职能就是联系买方和卖方,促成双方成功交易,从中赚取佣钱。牙行在经营中介买卖的同时,还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客商往来情况、代官府收取商品税、监督铜铁粮食等紧俏物资流向。明政府对具备开办资格的牙行颁发牌照,规范其经营管理活动,违法者将受到惩处。牙行在明朝中后期的兴盛发达,增加了明王朝的经济收入,推动了商品生产与交换,为明朝中外贸易活动发挥了独特作用,但也存在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把持物价等弊端。

史料记载,荷兰商人和沿海海商大贾外商为躲避中国官府和官军的盘查,往往与中国内地商民联合行动,所销售的货物存放在贵族、百姓,或私人组织的牙行、揽头之家。双方采用的办法是牙人或揽头承包制。即由这些人预先在指定的地点收购货物,当外国商船到达时,牙人负责装船,并护送出境。从境外进口的货物也是利用同样的办法,通过牙行转输内地。史载:“杭城歇客之家,明知海贼,贪其厚利,任其堆货,且为之打点护送,如铜钱用以铸铳,铅以为弹,硝以为火药,铁以制刀枪,皮以制甲,及布、帛、丝、绵、油麻等物,大船装运,关津略不讥盘,明送资贼。继以酒米,非所谓授刃于敌、资粮于盗乎?此自古所未有也。”[9]福建和广东两地市场流通的银子,大都是通过往来吕宋的中外商人周转。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记载:“闽、粤人多贾吕宋银至广州,揽头者就舶到之,分散于百工之肆,百工各为饭食器物偿其值……”[10]

可见,这种贸易有很大的风险性,从政治上看,陆上牙人、揽头为洋商收购明政府的违禁物,又要保证其安全出境,这属明律所不许的,但地方官员及势要家族的介入,反而给其以安全感。从经济上看,这些新兴的牙人、揽头如果没有一定的实力,是不可能承揽这种大宗中外贸易业务的,当时的广东、福建、浙江沿海地区,各式各样的官牙、私牙、行商、铺商、揽头垄断了沿海中外贸易行业,官方市舶司的光泽逐步暗淡。这些随着中外商品贸易活动成长、发展、壮大的牙行、揽头等,是近代中国买办商人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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