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记载,外国朝贡使节一踏入中国境内,从东南沿海到京师的沿路供给、护送都由明政府包办。到京以后,政府赏赐给外国使者的物品与铜钱价值远远超过其所贡物品。使节的南下回归亦由政府主持护送,沿途所经过省份都要尽力保障其人身安全和所需费用。因此,这种吃亏的贸易体制对中国极其不利。
到了明中后期,随着国内外各种经济力量的冲击,传统外贸体制相应地发生变化。
第一,正规意义上的朝贡贸易已经面目全非。各国充当使节的人员大都改由商人组成,为了增加对华贸易机会,他们纷纷要求缩短朝贡日期,增加人员与船只。因此,在16世纪的嘉靖和万历时期,各国一方面向明政府争取合法贸易,一方面到中国沿海进行走私活动。
第二,明朝对外接待管理不再严格。明朝政府负责接待外国人的市舶司、会同馆及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和官员,对外国船舶进出口的检查及违禁物品的限制日益松弛,外国人在京师会同馆的贸易不再是三天、五天,有的甚至长年住下来不走。(www.daowen.com)
第三,违禁贸易物品突破明政府底线。明朝政府早期规定,沿海中外商人互市贸易时不准买卖铜器、铁器、武器等违禁物品。到了16世纪以后,中外商人之间交易不但突破政府违禁底线,而且还交易频繁,有关法律条文形同虚设。
第四,外贸管理领域出现官员贪腐现象。据史料记载,明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官员贪污朝廷赏给外国使节的物品,使节待遇日坏。如自明成化年间以后,负责招待外国使节生活的光禄寺官员不能尽职尽责,有个叫马文升的官员给皇帝上奏折说:“凡遇四夷朝贡到京,朝廷赐以筵宴,与之酒食大宴,品物颇可。而朔望见辞酒饭,甚为菲薄。每碟肉不过数两,而骨居其半。饭皆生冷,而多不堪食,酒多掺水,而淡薄无味,所以夷人到席,无可食用,全不举筯。”[4]官方的《大明会典》记载说,万历时期,朝廷给赐外国人的绢布衣物被有关官员克减,并且在质量上粗恶不堪。尽管政府一再重申强调,也无济于事。
第五,原与中国没有贸易关系的欧洲国家要求开港贸易。欧洲国家16世纪以前很少同中国发生直接的外贸往来,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三国最先雄视东方,并强烈要求明朝中国开港贸易,同时,三国还为争取对华贸易权互相斗争。明武宗正德七年(1512),葡萄牙的一支对华使团在广州登陆,希望与明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后来,明朝同意葡萄牙人在澳门开设洋行,修建洋房,并允许他们每年到广州停留。这是欧洲国家第一次从海道正式登陆中国,并为以后西方国家进入中国开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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