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国对周边国家朝贡制定了详细的限定政策(注:详细见《明朝藩邦朝贡中国情况表》),朝鲜、琉球、安南、占城、暹罗、真腊、南洋各国朝贡次数大都是三年一贡,人员规模大都限制在二百人以内,对各国朝贡船只大小和数量都有不同的规定;各国朝贡时,必须走指定的贡道,并在规定的口岸登陆。但朝鲜提出要一年三贡,甚至四贡,实际上朝贡次数大大超出了明朝的规定。为防假冒贡使,明初还对境外十五个国家颁发了“勘合”贸易许可证。这十五个国家是:暹罗(注:今泰国)、日本(注:今日本)、占城(注:今越南南部)、爪哇(注: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满剌加(注:今马来西亚的马六甲)、真腊(注:今柬埔寨)、苏禄国东王(注:今属菲律宾)、苏禄国西王(注:今属菲律宾)、苏禄国峒王(注:今属菲律宾)、柯支(注:今印度科钦)、渤泥(注:今文莱国)、锡兰(注:今斯里兰卡)、古里(注:今印度西海岸的科泽科德)、苏门答腊(注:今印度尼西亚)、古麻剌(注:今菲律宾棉兰老岛)。明政府规定,凡贡使到中国朝贡,必先验证“勘合”的真伪,无勘合或使用假勘合者拒绝入贡并捉拿法办。
外国贡使朝贡明朝皇帝图
明朝藩邦朝贡中国情况表
续表
备注:据《大明会典》《明史》《明实录》《郑开阳杂著》等史书汇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国家并没按照规定行事。(www.daowen.com)
【延伸阅读】
勘合贸易许可证
明代中国政府颁发给周边国家来华朝贡贸易的签证,也称“贡舶贸易”。洪武十六年(1383)开始实行。勘合凭证文件一式两份,一部分为勘合,一部分为底簿,礼部保存一部分,各地有市舶司的布政司保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颁发给藩属国。每逢明朝皇帝改元变更,可以旧换新。外国使团来华朝贡时,必须携带勘合一道,上写使团人员姓名、贡品名称和数量等内容,由入境地的布政司初步核对底簿,将使团护送到京,再将勘合进行详细核对。贡使回国时,将中国的回赠品罗列一个清单。可见,勘合贸易是明朝初年对海外贸易进行管理的政府手段,是官方许可的海外贸易唯一合法活动,不利于中国与境外国家商品交流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助长了民间走私和海盗活动。在国内外呼吁贸易自由的压力下,明中期取消海禁政策,勘合贸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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