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视角而言,当前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是从历史的角度梳理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如陈柳钦(2012)把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发展归纳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2001—2008年)、密集出台阶段(2009年)、稳步发展阶段(2010年至今)[18]。刘兰剑、宋发苗(2013)以我国“十五”、“十一五”、“十二五”为期间对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和研究[19]。
二是从政策文本的角度进行研究,如肖俊涛(2011)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存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同时对传统能源汽车的限制性规定不足,政策中相对忽略了市场作用的发挥等问题[20]。路春城,黄志刚(2011)对我国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21]。安海彦(2012)指出产业政策在维护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存在缺位[22]。丁芸、张天华(2014)认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补贴力度不足,税收激励措施不够,应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全局建立财税体系[23]。
三是从国内外政策比较的角度研究,有代表性的是贾莉洁,吕仁志(2014)对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措施进行了比较分析[24];卢超、尤建新(2014),从产业创新链、政策工具两个维度以及政策文本的主要内容对典型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南非)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进行了比较。基于此,又延伸出对国外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借鉴及启示[25]。陈翌、孔德洋(2014),对德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要点进行了全面系统分析,得出政府主导政策制定,带动产业投资,引导建立市场,搭建高层合作平台等启示[26]。邓立治、刘建峰(2014)对美日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模式进行了比较,并指出根据扶持对象、驱动因素和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政策模式大致分为市场带动型、技术领先型、创新主导型,根据扶持效果不同,可以把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区分为激励政策、保障政策和限制政策三类[27]。刘卓然等人(2015)从经济扶持、政策优惠、法规强制等方面对国内外电动汽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指出,电动汽车已经远超出了传统汽车的专业范畴,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协同,生产消费的转型及能源结构的调整,技术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等。目前我国在核心技术、产品质量方面与国外有着较大差距,制约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政策统筹较难,产业链较分散,基础设施不健全,市场认可度较低等[28]。(www.daowen.com)
四是从政策工具方面进行研究,Rothwell&Zegveld(1985)将政策工具分成供给型、需求型和环境型三大类[29]。王保林(2007)认为,发展中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能否提高本国汽车企业竞争力应成为评价政策工具的着重点[30]。陈军、张韵君(2013)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中环境型政策工具占了76.19%,应用过溢;需求型政策工具仅占1.59%,严重不足与缺失;供给型政策工具占22.22%,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未被采用[31];魏淑艳、郭随磊(2014)按照政策工具作用对象不同可分为作用于政府自身的内部政策工具(如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作用于政府之外的外部政策工具(如消费试点补贴)[32];黄栋、祁宁(2014)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的基本政策工具视角分析了破坏性创新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破坏性创新[33]。在政策工具属性方面,张大蒙和李美桂从强制性维度和产业活动维度对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进行评价[34]。在政策工具执行方面,瞿宛文认为,需要从政府是否有较强纠错能力促进政策工具执行方面来对汽车产业政策工具进行评价[35];陈玲和林泽梁等把能否设计出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执行作为政策工具评价的重要方面[36]。在政策工具维度方面,郭随磊(2015)从强制性维度和产业活动维度两个维度将我国的一些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文本、日本、德国和美国的一些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文本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在指向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实现发展目标以及在工具属性与政策任务匹配性上具有合理性,但政策工具执行问题较大,通过提高政府能力解决政策工具执行中的问题,应该成为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的着力点[37]。从强制性维度对政策工具分类研究中,加拿大学者霍莱特和拉梅什的研究最具代表性,按照政府介入程度的高低,他们把政策工具分为强制性工具(包括直接提供、公共事业、管制)、混合性工具(包括税收和使用费、产权拍卖、补贴、信息和劝诫)和自愿性工具(包括私人市场、自愿性组织、家庭和社区)[38]。政府推动汽车产业发展所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以下六个:公共事业、管制、补贴、信息和劝诫、私人市场、自愿性组织。如果说政策工具强制维度关注的是政府介入程度的话,产业活动维度(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四个环节)则关注的是政府所介入的具体产业活动。
五是从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可归纳为以下两个角度;(1)基于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如汪沁(2013),则提出在政策上应提高技术资源需求方面的政策投入,在税收优惠上加大扶持力度,重视需求型和环境型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39]。汪张林、李国富等人(2014)提出财政投入的研发基金要集中投向新能源汽车的三大核心领域,尽快形成三大核心领域的核心专利,应当合理设置政府补贴企业的知识产权门槛[40]。(2)基于借鉴国外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李维臻、鲜晓花(2014)提出,通过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应当以财政和税收为调节杠杆,建立新能源汽车的激励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激励[41]。张钟允、李春利(2015)通过借鉴日本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提出我国应首先将新能源汽车战略作为国家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整体的能源环境制定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战略规划,在该战略的指导下,分别制定新能源汽车销售、基础设施普及及市场环境的形成等一系列具体相关政策,构建起主线与支线并存的交叉性综合政策体系,同时应当立足于能源现状和市场导向进行路径选择[42]。
综上,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研究是多视角的,以上研究成果的共同目标之一是不断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然而,以上研究也存在以下不足:(1)研究多是从某一个角度进行的,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2)大多数研究是从已有的政策文本到改进的政策文本这一思路进行的,对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和效果,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作用研究得不够;(3)大多数在对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建议上,仅提出了思路和方向,相对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缺少对未来若干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政策配套的系统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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