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假定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减少了渔民的利润。假定对废水污染的处理有两种选择:造纸厂安装一个废水过滤系统;渔民付费建造废水处理厂。在这些情况下造纸厂和渔民各自的利润如表14-1所示。
表14-1 造纸厂和渔民的利润
当然,使造纸厂和渔民的总利润最大化是最有效率的。在造纸厂安装过滤设备而渔民不建造处理厂时可以达到双方利润的最大化。让我们来看在不同的产权下,双方通过自由交易形成的解决办法。
假定造纸厂有向河中排放废水的产权,则渔民的利润是100元,造纸厂的利润是500元。通过建造一个处理厂,渔民的利润增加到200元,在这种不合作的情况下,双方的总利润是700元。渔民会愿意向造纸厂支付最多300元来安装过滤设备,因为有过滤时渔民的利润是500元,而不合作时渔民的利润只有200元。由于造纸厂安装过滤设备后只损失200元利润,因此只要它得到的补偿有余,它就会愿意安装过滤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总利润是800元,合作的收益是100元(渔民的300元的收益减去200元的过滤设备成本)。如果造纸厂和渔民同意平等分享这一收益,即渔民向造纸厂支付250元来安装过滤设备,则造纸厂的利润为550元,渔民的利润为250元,总利润还是800元。这种自由交易的办法达到了有效率的结果。在没有合作时,渔民获得200元的利润,造纸厂获得500元的利润,合作使双方都增加了50元的利润。
再假定渔民对“清洁河水”具有产权,它就可以要求造纸厂安装过滤设备,否则不可排放废水。造纸厂的利润为300元,渔民的利润为500元。由于没有一方能够通过自由交易使得境况变得更好,最好的结果是有效率的。(www.daowen.com)
上述分析适用于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表14-2列出了不同产权下造纸厂和渔民双方各自的利润。当各方都能够无成本地自由交易并对大家都有利时,无论产权是如何界定的,最终的结果是有经济效率的,这也就是科斯定理的实质。
表14-2 不同产权下造纸厂和渔民的利润
然而,科斯定理的有效性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自由交易的谈判成本为零。在造纸厂和渔民的例子中,如果受到河流污染损害的有许多渔民,即使拥有“清洁河水”的产权,造纸厂和渔民之间的谈判与交易能带来有效率的结果吗?不会,因为问题在于如果有许许多多的渔民受损,那么造纸厂要一一与之谈判,以一定的代价来求得排放废水的许可,成本会很高。因此不能达成交易,从而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反之,如果造纸厂拥有排放废水的产权,众多的渔民不太可能联合起来与造纸厂谈判并集体支付费用来要求造纸厂安装过滤设备。如果个别几个渔民补偿造纸厂,那么得到污染水平降低收益的会是所有的渔民,于是每个人都寄希望于别人出面处理这件事并承担支出,那么最后的结果将是没有谈判和交易发生,这样的结果同样是低效率的。
可见,自由交易的谈判过程是非常消耗时间的,谈判的成本往往很高,在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时候尤其如此。在造纸厂与渔民的例子中,谈判必须在支付额为200~300元之间解决,如果双方对产权不清楚,渔民就可能只愿意支付100元,谈判过程就会破裂。即使在谈判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如果谈判双方都相信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谈判过程仍然会破裂。一方提出大份额的要求,并且错误地认为对方会最终让步而拒绝还价,这种战略行为会导致低效率和不合作的结果。假定造纸厂有权排放废水,它声称除非得到300元的补偿,否则它不会安装过滤设备,而且它的开价是不可更改的。但是,渔民提出支付250元,并且相信造纸厂最终会同意这一公正的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想获得强硬谈判者的声誉时,协议可能永远达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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