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权与科斯定理:法定权利对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紧要?

产权与科斯定理:法定权利对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紧要?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斯认为,外部经济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恰当而造成的,所以政府不必一定要用干预的方法来试图消除社会收益或成本与私人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只需界定并保护产权就可以了。著名的科斯定理概括了这一思想。科斯定理表述如下:只要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而且交易成本等于零,那么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言就是无关紧要的。其结果,科斯仍然认为牛吃谷物的数量不会增加。

产权与科斯定理:法定权利对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紧要?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指对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又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还包括其他许多法定权利,例如,按某种方式使用土地的权利、避免土地受污染的权利、对事故进行赔偿的权利、按照契约行事的权利等。或者说,产权是描述人们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

产权有两种,一种是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另一种是私人产权(private property)。公共产权是由整个社会拥有的,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使资源仅供自己使用或支配;私人产权是指资源由私人拥有、按现有的法律供自己使用支配的权利。私人产权是可以界定的,即产权的界限是明晰的。如果你拥有某种资源的产权,就意味着你享有下述三种权利:使用权、来自这种资源的收入享受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以土地为例,拥有土地产权的人将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块地;享受这块土地所带来的所有收入,如地租等;你还有权将你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别人。

显然,你拥有自身劳动的产权,只要不是奴隶制经济,劳动的产权都是由法律界定并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不经你的同意而使用你的劳动。当然,要经得你的同意,通常要支付给你相应的报酬。然而,河流的产权属于谁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以至于厂商可以将它当作一个方便的垃圾箱。如果这是一条某位富翁私家庄园内的河流,情况就不同了。厂商必须经得庄园主的同意方可向产权有属的河流排污,而为了征得同意,厂商需要给庄园主足够的补偿(等于污染给庄园主带来的效用损失)。

科斯(Coase)于20世纪60年代初对传统的庇古法则提出了修正。科斯认为,外部经济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产权界定不够明确或界定不恰当而造成的,所以政府不必一定要用干预的方法来试图消除社会收益或成本与私人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只需界定并保护产权就可以了。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概括了这一思想。科斯定理表述如下:只要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而且交易成本等于零,那么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对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言就是无关紧要的。(www.daowen.com)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用“走失的牛损坏临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来解释他的结论。科斯以产权界定为原则,用两个相反的假设分析了牧场主是否有权利让牛群到农地里吃谷物及对社会经济效率的影响问题。假定牧场主与农场主在相邻的两块土地上经营,牧场主的牛群常到农地里吃谷物,牛吃谷物使牧场主收益增加而农场主受损。假定农场主拥有种谷物的土地的产权,那么牧场主必须为他的牛所犯的过失而向农场主支付赔偿,否则农场主可与他对簿公堂。现在,牛吃谷物成了牧场主的内部成本,他会好好管教他的牛,减少牛吃谷物的事件发生。相反,假定农场主在牧场主的地里种谷物,但牧场主拥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其结果,科斯仍然认为牛吃谷物的数量不会增加。这是因为,即使牧场主有权利让牛免费吃谷物,但农场主为了减少自己的谷物损失,可以按照损失的程度对牧场主进行补偿与协商,以使自己的损失最小。经过协商双方自愿约定,栏杆的位置选择最终确定在牛吃谷物的增值与谷物的损失相等的地方。这样,两块地的社会总收益达到最大。

上述两种假设情况下的举例分析,可以得出相同的经济效率结果。说明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当各方能够无成本(交易费用为零)地讨价还价并对大家都有利时,不论产权是如何界定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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