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用反垄断法增强竞争,抑制垄断产生?

如何用反垄断法增强竞争,抑制垄断产生?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私人行业行使的这种权力来自反垄断法,即目的在于遏制垄断。各国反垄断法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法,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具有或者可能排除竞争的集中等垄断行为从法律上允许政府的阻止行为。部分美国民众认为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将导致美国飞机制造业走向垄断的极端。

如何用反垄断法增强竞争,抑制垄断产生?

在美国,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想合并,那么,在合并实施之前肯定会受到美国联邦政府的严格审查。司法部的律师经济学家会认为这两家大公司之间的合并会使美国可乐饮料市场的竞争性大大减弱,从而引起整个国家经济福利减少。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法部将在法庭上对合并提出诉讼,而且,如果判决同意,就不允许这两家公司合并。

政府对私人行业行使的这种权力来自反垄断法,即目的在于遏制垄断。美国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反垄断法是国会在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垄断法》,以减少当时被认为主宰经济的大而强的“托拉斯”的市场势力。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加强了政府的权力,并使私人民事诉讼合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说过的,反垄断法是“最全面的经济自由宪章,其目的在于维护作为贸易规则的自由而不受干预的竞争”。利用《谢尔曼反垄断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四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各国反垄断法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企业的垄断地位。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给予政府促进竞争的各种方法,对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具有或者可能排除竞争的集中等垄断行为从法律上允许政府的阻止行为。例如,法律赋予政府可以阻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的行为,也允许政府将垄断行业厂商分解。再如,政府1994年成立的联通公司,以及之后通信公司不断的业务拆分重组行为。在本节案例12.3中,政府基于反垄断法的基本要求,开展了对乳品行业的管制,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乳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各类乳品企业的纷纷降价无疑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再如案例12.4中所述,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阻止可口可乐公司试图收购汇源的行为。

案例12.4 商务部宣布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未通过中国审查

2008年9月,可口可乐公司计划斥资24亿美元购买在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集团,但在2009年3月未通过中国商务部审查。在整个事件报道过程中,民众更加关注的是民族企业身份、国家果汁市场安全等问题。但商务部专家白明表示,汇源被收购并不涉及民族品牌事宜,卖企业并不等于卖国,只是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过外资槛、反垄断槛和国家安全槛这3道槛。首先,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最后,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资料来源:新浪财经频道: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huiyuan_2009/相关报道

当然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公司的联合可能会导致的社会福利的增加。例如,一些企业的合并,可以减少行政人员,提升企业整体的运营效率。因此,如果反垄断法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政府就必须能确定哪些合并是有益的,哪些不是。这就是说,政府必须能衡量并比较合并后出现的垄断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原有竞争状态减少的社会成本。因此,政府能否进行准确的成本—收益分析成为该法律在实施中的关键点。这里最典型的案例便是美国政府对波音和麦道公司合并所采取的态度。

案例12.5 波音和麦道公司的合并(www.daowen.com)

波音公司是美国最大的飞机制造企业,在全球大型客机生产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麦道公司是美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军用飞机制造公司,同时也生产大型民用客机。欧洲空中客车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1996年12月,波音和麦道分别占有世界客机市场份额的64%和6%。1996年12月14日,波音与麦道公司签署协议,麦道公司正式成为波音公司的子公司,这一合并计划立即在世界上引起轩然大波。

这是美国仅存的两个民用喷气式飞机制造商之间的合并,合并后的波音公司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用及军用飞机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在全世界的飞机制造业中,目前唯一可以与美国波音公司进行较量的是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空中客车在世界大型客机市场上大约占1/3的份额。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可以加强波音公司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同时也会对欧洲空中客车在大型客机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对于波音和麦道公司的合并,美国和欧共体委员会持有不同态度。

部分美国民众认为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将导致美国飞机制造业走向垄断的极端。但美国司法部在一份声明中则表示,虽然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将进一步加强波音公司在飞机制造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但考虑到如果否决该合并计划不但将导致资源的浪费,危及到美国的就业岗位,而且将会严重损害到美国国防的利益,因此,同意并支持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欧盟委员会则认为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将影响到世界范围内飞机制造业的竞争与发展,因此,对该合并表示强烈反对,并于1997年3月7日依据欧盟合并控制条例作出禁止该合并计划的决定。

该兼并案在美国和欧洲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它表明,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国际化并和产业政策政治交织在一起。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一开始就将此次交易定位为军用飞机制造业的合并(麦道公司主要生产军用飞机),双方能力互补,少有横向交叉。消息发布时,交易估值为133亿美元,预定用每0.65股的波音公司股票交换1股的麦道公司股票。但当时的美国公众对此持悲观态度,他们普遍认为合并交易要通过反垄断审查比登天还难。

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并购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1997年7月25日,持有2.1亿股(占麦道总股份75.8%)的股东投票同意波音兼并麦道。同年8月4日,新的波音公司正式开始运行。至此,轰动一时的波音兼并麦道案尘埃落定。

资料来源:http://www.antitrust-dufe.org/2012/1116/2071.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