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地位,是指厂商独有对要素的需求。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厂商在其生产的产品市场上处于完全竞争而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二是厂商既在其生产的产品市场上处于卖方垄断又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为了简化分析,下面的分析仍以劳动这一种可变要素为例。
1.边际要素成本与要素价格的关系
假定一个厂商是劳动市场上的唯一买主,那么该厂商所面对的曲线便不再是一条水平线而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具有正斜率的曲线,如图10-10中的曲线LS所示。这是因为:当厂商使用较少的劳动时,由于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激烈,他可以支付较低的工资率;随着厂商劳动使用量的增加,劳动供给者之间的竞争减弱,这时他就必须支付更高的工资率了。
劳动的供给曲线表示对不同水平的劳动投入量与劳动价格(即工资率)之间的关系,工资就是劳动投入的平均开支或平均成本。而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是指增加一单位的要素使用量所带来的要素总成本的增量。增加一单位劳动投入时所带来的总成本的增加是高于劳动的价格——工资率(即劳动投入的平均成本)的,因为所有先前雇佣的劳动也都要以新的、更高的工资率来支付。
这样,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就大于劳动的价格——工资率:MFCL >w,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L位于劳动的供给曲线LS之上,如图10-10所示。例如,当厂商的劳动使用量为L1时,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w2大于劳动的价格(工资率)w1。
图10-10 要素的边际要素成本曲线与要素供给曲线
2.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
厂商取得利润最大化时对要素的使用原则是:MFC=MRP,在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L与其边际收益产品曲线MRPL的交点,厂商的劳动使用量达到了最优。如图10-11所示,在产品市场完全竞争与要素市场买方垄断的条件下,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L与其边际收益产品曲线MRPL交于E点,厂商的劳动使用量为L0。而根据劳动的供给曲线,劳动的供给量为L0时,劳动供给者所要求的工资率为w0。
可见,当厂商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时,所支付的要素价格小于要素的边际要素成本。当然,因为此时边际要素成本与边际收益产品相等,要素价格也小于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即图10-11中,要素价格w0小于边际要素成本和边际收益产品w1。
3.卖方垄断的产品市场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
当厂商在产品市场上处于卖方垄断的地位时,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在所有产量水平上都小于其边际产品价值:MRP<VMP;当厂商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时,要素的价格小于其边际要素成本:w<MFC。当厂商在产品市场上处于卖方垄断且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时,他就是一个双重的垄断者,如图10-12所示。
在图10-12中,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曲线MRPL与其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L交于E点,决定厂商的最优要素购买量为L0,工资率为w0。此时的劳动使用量远远低于产品市场和劳动市场均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劳动使用量,而工资率也低于两市场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工资率。
4.垄断剥削
当厂商在要素市场处于买方垄断或在产品市场处于卖方垄断地位时,他所支付的要素价格就会小于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这就意味着厂商对要素的所有者存在“剥削”,称为垄断剥削(monopolistic exploitation)。(www.daowen.com)
图10-11 完全竞争的产品市场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
图10-12 卖方垄断的产品市场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
厂商的垄断剥削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产品市场上的卖方垄断剥削,一部分是在要素市场上的买方垄断剥削。如果厂商既在产品市场上处于卖方垄断地位,又在要素市场上处于买方垄断地位,那么他会拥有两部分的垄断剥削。
如图10-13所示,厂商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市场均处于垄断地位时,其均衡点为E点,厂商支付的劳动价格是w0。如果厂商在劳动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而在产品市场是卖方垄断的,劳动的需求曲线DL就是其边际收益产品曲线MRPL,劳动的供给曲线LS与劳动的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L重合,此时的均衡点为B点,厂商支付的要素价格是wm[1]。如果厂商在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均是完全竞争的,劳动的需求曲线DL就是其边际产品价值曲线VMPL(与其边际收益产品曲线MRPL),劳动的供给曲线LS与其边际要素成本曲线MFCL重合,此时的均衡点为C点,厂商支付的要素价格是wc。
图10-13 产品市场卖方垄断剥削与要素市场买方垄断剥削
案例10.4 棒球队员市场的买方垄断势力
在美国,棒球联合总会不受反托拉斯法的制约,这是不把反托拉斯法应用于劳动市场的最高法院决定和国会政策的结果。这一反托拉斯法豁免使棒球队所有者(在1975年前)能操纵一个垄断买主卡特尔。像其他所有卡特尔一样,这个卡特尔也依靠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它包括队员的年度挑选以及一个保留条款,该条款有效地使队员一生限制在一个球队,从而消除了大多数球队间对球员的竞争。在这一保留条款下,一旦一个球员被一个球队挑中,他就不能为另一个球队打球,除非权利转卖给那个球队。结果,棒球队所有者在与他们队员签订新合同时具有垄断势力——球员不签协议的唯一选择就是放弃比赛,或者到美国之外去打球。
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棒球队员的工资大大低于他们边际产出的市场价值(这一价值部分地由较好的安打或投手带来的注意力增加所决定)。例如,在1969年,球员得到的工资大约是42000美元,但是如果市场完全竞争的话,他们会得到300000美元的工资。
对球员来说幸运而对所有者来说不幸的是,1972年,有一位球员(圣·路易斯卡狄纳斯队的柯特·富莱德)诉讼之后发生了罢工,并有了一项仲裁的劳动管理协议。这一进程最终在1975年导致达成一项协议,它使棒球队员在为一个球队打满六年之后能够成为自由代理人。保留条款不再有效,一个高度买方垄断的劳动市场变得更有竞争性了。
这一结果是劳动市场经济学的有趣试验。在1975~1980年之间,棒球队员市场调整到了一个新的后保留条款均衡。在1975年以前,队员合同上的支出占了所有球队大约25%的支出,到了1980年,这些支出增加到40%。而且,队员的平均实际工资增加了一倍。到1992年,棒球队员平均收入为1014942美元,与60年代后期买方垄断的工资相比,是令人不可置信的增长。(例如,在1969年,棒球队员的平均工资大约是42000美元。经通货膨胀调整后,这一工资在1992年大约是160000美元。)
资料来源:R.S.平狄克,D.L.鲁宾费尔德.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5版),第541-5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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