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损毁等形成的损失;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是指商品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
判断此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企业在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发出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否则,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如售后租回业务。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销售商品交易中,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50%。
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以往与购货方业务往来的经验判断对方的信誉。对于对方突发情况导致的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出现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情况的,企业就不应确认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否合理估计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例如,销售商品过程中,因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这样在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据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合理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运输费用等。如果不能够合理估计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例如已经收到商品价款的,将已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二)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销售商品业务的相关收入,同时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结转的相应成本。
在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情况下,企业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小思考
企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期未结转销售成本的核算后果是什么?
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时,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的判断应为: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认,通常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认。以此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例12-1】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商品已发出,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三)特殊情况下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1.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对于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的商品,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其成本。“发出商品”账户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如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例12-2】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于2013年5月5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向北岛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青鸟公司在销售时已得知北岛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避免存货积压,同时为了维持与北岛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青鸟公司仍将货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350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0
2)2013年10月,青鸟公司得知北岛公司情况好转,且北岛公司承诺近期付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3)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发出商品 350000
4)2013年11月8日,青鸟公司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0
小思考
如果青鸟公司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例公司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2.商业折扣的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例如,为了鼓励顾客多买商品,可能会规定购买100件以上,给予20%的折扣,或买10件送1件。此外,企业为了尽快销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打折销售。
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的核心点是关注成交价。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已发生,折扣部分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的一部分。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业务发生时,企业按照向客户收取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所确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业务涉及的应交增值税销项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3】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0月3日销售M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青鸟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M商品于10月3日发出,货款已收到,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3.现金折扣的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的最长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客户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与商业折扣不同的是,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之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因此,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是企业未来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双方销售合同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货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10000元的商品,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同样1%的折扣,如不含增值税计算,折扣金额为100元;如含增值税计算,折扣为117元。
【例12-4】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0月1日销售M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标价为10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元,由于是成批销售,青鸟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M商品于10月3日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购货方于10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10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10月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3194
财务费用 2106
贷:应收账款 105300
3)本例中,若购货方于10月19日付款,青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247
财务费用 1053
贷:应收账款 105300
4)若购货方于10月31日付款,青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应收账款 105300
小思考
在提供现金折扣的销售商品业务中,购货方愿意签订按照不包含增值税提供现金折扣的销售合同还是包含增值税提供现金折扣的销售合同?
4.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后,例如,购货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时,可能要求销售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5】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向北岛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2000000元,增值税340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500000元。货到后,北岛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青鸟公司核实后同意了该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此前,青鸟公司已经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青鸟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www.daowen.com)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223000
贷:应收账款 2223000
小思考
上例中,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青鸟公司的销售货款收回存在不确定性,未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未发生,会计处理将有什么不同?
5.销售退回的处理
实务中,销售商品企业除了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外,还有可能发生销售退回。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要分别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冲减“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增加“库存商品”科目。
(2)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扣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6】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11月1日收到北岛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500000元。该批商品是青鸟公司在当年9月18日出售给北岛公司的,当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2000000元,增值税340000元,货到后,北岛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退货。青鸟公司核实后同意了该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向北岛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此前,青鸟公司已经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至销售退回时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青鸟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0
2)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小思考
就上例思考:
1.青鸟公司如果在销售退回前未确认销售收入,发生销售退回怎么处理?
2.青鸟公司销售的该批商品如未全部退回,只是部分退回的情况下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3.青鸟公司如果在销售时给予过北岛公司现金折扣,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会与上例有什么不同?
6.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在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企业代销自己的商品时,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购货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该在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确认相关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为受托方的相关劳务收入。委托方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对发出给受托方的商品进行核算,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可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账户,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12-7】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委托南疆公司销售商品300件,商品已经发出,该商品每件成本为1000元。合同约定南疆公司要按1200元/件对外销售,青鸟公司按照销售价款的10%向南疆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南疆公司实际对外销售了2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240000元,增值税40800元,货款已经收到。青鸟公司在收到南疆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南疆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未发生。
青鸟公司(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借:销售费用 240000
贷:应收账款 240000
3)收到南疆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6800
贷:应收账款 256800
南疆公司(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36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36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3)收到增值税专业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贷:应付账款 408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40000
贷:应付账款 24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280800
贷:银行存款 256800
其他业务收入 24000
小思考
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票据传递程序是怎样的?双方怎样根据票据的传递程序进行会计处理?
7.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12-8】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预收款方式向北岛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商品每件成本为800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北岛公司在协议签订时预付50%的货款(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剩余货款在交付商品时支付。青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5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
2)收到剩余货款并交付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67000
预收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8.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
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销售确认时,企业按照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按照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2-9】青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5月向北岛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0元。青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相应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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