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6-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增值税税额85000元,另支付装卸费等500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90000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在购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安装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6-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0元支付安装费1200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设备
借:在建工程 3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54000
(2)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3)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315000
贷:在建工程 315000
相关知识引入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同时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将各项固定资产单独确认,并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6-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一次购进了三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C,共支付款项95万元,增值税额16.15万元,运杂费1万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设备A、B、C均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45万元、38万元、17万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确定设备A、B、C的价值分配比例
A:45÷(45+38+17)×100%=45%
B:38÷(45+38+17)×100%=38%
C:17÷(45+38+17)×100%=17%
2)确定设备A、B、C各自的成本
A:(95+1)×45%=43.20(万元)
B:(95+1)×38%=36.48(万元)
C:(95+1)×17%=16.32(万元)
3)应编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A设备 432000(www.daowen.com)
——B设备 364800
——C设备 163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1500
贷:银行存款 1121500
(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6-4】永达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6月,自行建造一栋厂房,购入工程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元,全部用于厂房建设。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50000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实际成本为80000元,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发生工程人员工资120000元。2014年6月,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永达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234000
贷:工程物资 234000
3)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4)领用产品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5)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1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00
6)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509500
贷:在建工程 509500
小思考
企业在建造厂房时,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什么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反映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6-5】乙企业将一幢办公楼的建造工程出包给丙公司承建,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办公楼开工时向丙公司预付工程款340000元;办公楼主体封顶时,再付工程款260000元。最后办公楼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乙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预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340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0
2)补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260000
贷:银行存款 260000
3)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在建工程 600000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具体内容可参考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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