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物资概述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因企业自身工艺设备条件的限制或为降低成本等方面考虑,需要将一些物资,如材料、半成品等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制造成具有另一种性能和用途的物资,这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就是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虽然存放在外单位,但其所有权属于委托企业,加工完成后要收回。加工完成收回的物资不仅实物形态、性能会发生变化,而且其价值也会发生增加的变化。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发出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退回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应按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发出委托加工物资;②支付加工费用及往返的运杂费;③缴纳税费;④加工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和退回剩余物资。
【例4-17】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材料用于委托加工成包装物,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0000元,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另用现金支付往返运杂费800元,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收回的包装物计划成本为32000元。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200
贷:原材料 20000
材料成本差异 200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4)收回包装物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3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1000
材料成本差异 1000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缴纳消费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以后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www.daowen.com)
【例4-18】甲企业发出A材料一批,委托乙企业加工成B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15000元,往返运杂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2550元,消费税13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B产品已加工完毕验收入库。甲企业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0000
贷:原材料——A材料 100000
2)如果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和税金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银行存款 32550
3)B产品加工完毕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B产品 1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30000
4)如果收回的物资用于连续生产,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和税金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应交消费税 13000
贷:银行存款 32550
5)B产品加工完毕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B产品 11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17000
小思考
如果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委托方缴纳的增值税应计入哪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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