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民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享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做了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的第二项基本政治权利是积极参与民主决策。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公民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

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享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做了明确的规定。要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公民享有的第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积极参与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途径。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必须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须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必须经过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等法律程序。

关于选区划分,《选举法》:“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庄严、神圣的,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因此,我们必须十分珍惜,认真对待。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人,一方面应该出于公心,以人民利益为重,要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判断的基础上审慎投票;另一方面,当有幸成为人民代表时,要不负人民的重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代表人民向政府积极献计献策。

公民享有的第二项基本政治权利是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政府的重大决策涉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因此,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至关重要。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使各项决策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随着我国民主形式日益丰富、民主渠道逐步拓宽,公民将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决策,对科学决策的形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一,公民可以直接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第二,专家学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关信息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这是公民通过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第三,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第四,公民还可以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决策。

公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社会公示方式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在新闻媒体、相关会议、文件通报、单位政务公开栏和有关行政村、基层站所公告栏上进行。有关内容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公示后的群众反映、建议和举报,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受理并予以答复。

模拟听证会(www.daowen.com)

目标:了解召开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方法和过程。

步骤:事先由教师拟定听证内容,比如就学生宿舍必须在晚上10点统一熄灯一事,让学生上课前以小组为单位准备,分角色扮演不同身份的听证者,课上举行模拟听证会。

(二)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公民的民主监督权主要有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及检举权等。

为了确保公民顺利行使监督权,国家还建立了人民代表联系群众以及信访、举报和新闻监督等具体制度,为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提供了具体途径与便利渠道。

第一,通过人民代表进行监督。一方面,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询问权、罢免权、表决权等权利,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又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样公民就可以通过人民代表行使批评、建议等权利,间接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利用信访渠道进行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一切问题。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我国对公民的来信来访极为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都设有专门处理信访事务的工作机构,或配备信访专职干部。在信访时,公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民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将自己所发现和了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行政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揭发检举并要求依法惩处。

第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随着公民民主监督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新闻媒体自身建设的加强,新闻媒体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公民可以通过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提供线索或者积极参与新闻媒体组织的其他活动,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

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勇于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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