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这就为建立统一的、民族平等的新中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我国民族自治区的设立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定居在中国土地上所有民族的总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当下,我们依然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在我们伟大祖国960多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这55个民族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我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自治区设立概况

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权主要包括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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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经济建设事业、管理地方财政  立法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通执行权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经济自治权

根据本地实际对婚姻法进行变通          文化管理自治权(www.daowen.com)

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               其他自治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选择。

第一,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到近现代,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为建立统一、民主的国家进行了艰苦斗争。这就为建立统一的、民族平等的新中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

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的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

第二,我国各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

从我国各民族人口数量上来说,差别较大,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各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从分布情况来说,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地域很广。从民族关系来看,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合作互助、不可分离的关系。这些特点,适宜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统计局公报显示,2015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137349万人(不含港澳台地区)。其中,汉族人口为125614万人,占91.4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735万人,占8.5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3021万人,增长2.4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356万人,增长3.13%。

第三,我国各民族在长期共同斗争中形成了政治认同。

一百多年来,在共同抵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认同,从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符合我国历史发展,又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合乎国情、顺乎民意,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这一制度,有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也是多宗教国家。我国的主要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因此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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