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以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始终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宗旨。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合同变更或者合同中止。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条件,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的签订其实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承诺,任何一方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获得权利。因此,谈判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有全面而长期的认识,确保己方有能力履行这些义务。有时,合同是领导签订的,你只是合同的执行者,就非常有必要对合同进行仔细阅读和深入领会,否则就很可能在履行中发生和原先要求相悖的事情,从而造成损失。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协助履行

合同各方要努力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协助。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在执行中要考虑对方的能力,既然是双方合作,争取的是双赢,适当考虑对方的能力必将有助于合作的顺利进行。

(2)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债权人应当给予帮助。如渠道畅通、时间保证、创造条件等,通过这些体现出合作的诚意。

(3)当合同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时,合同各方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必然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对各方都不利。天灾人祸、事情发生巨大变化等事件都会使原来策划好的计划和方法失去意义,只有各方主动配合,从大局出发,才能克服因为种种变化而带来的困难。

(4)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纠纷要积极处理,如果相互推诿、扯皮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相关各方首先承担各自的责任,再来处理损失,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无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存在,也就是说,当当事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定都来自于合同履行的惯例,既得到了社会公认,也就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际上,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如果在谈判中没有预计到或者考虑不周的问题,在执行中发生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再次谈判,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签订补充协议。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履行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可以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始终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宗旨。因此,那些在履行合同时无端浪费和拖延时间,从而给自己和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其实,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都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是在想尽一切办法钻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空子,从而达到获取私人利益的目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www.daowen.com)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也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势,使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果照旧执行的话,对某一方甚至各方都有失公平。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合同变更或者合同中止。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主要是追求价值目标的平和公正。因此,它的适用性有很严格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里强调的是变更的客观性,就是指变更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因此,必须要有相关事实的证据,才能充分证明这种变更不是当事人主观上能改变的事实。而且这种变更的确已经影响到了原来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执行的基础因此而不复存在,合同已经无法执行。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也就是说,这种变更发生在合同的有效时间范围以内。尚未生效的或者已经完成的合同则不能以这种变更作为改变合同的理由,而且司法部门也不会介入这样的合同纠纷。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当事人的责任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原因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和牵连,只有这样的变更才能应用本原则的处理程序。如果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则应当由相关的当事人负其责任。一般来说,不应该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事件3种。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这种变更是不可预见的。如果某种变更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或者应该预见到的,也不适用本原则。例如,许多煤矿事故,作为矿主本应该预料到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势,因此这种情况就不能适用本原则。

5.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有充分证据证明因为情势变更,如果合同当事人仍然执行原合同,就会使其遭受原来不存在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这种损失不明显,也不适用本原则。

从以上5个方面可以看到,情势变更改变了合同的基础,同时也看到了证据对情势变更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证据,必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利益的获取与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明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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