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合同
1.合同文本
合同又称契约,我国《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仅指狭义的合同,也就是具有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合同。总的来说,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尽可能减少在合同成立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并且广泛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法》对合同成立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①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文本的不同形式
关于书面合同文本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4类。
(1)表格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
(3)合同确认书。
(4)定式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它是当事人同意的表现形式,也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是对它的继承和完善。当事人订立合同,通常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可以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鉴于我国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按照符合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要求来设计合同的形式,对某些重要的、关系复杂的合同一定要强调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应由当事人决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虽然合同的种类繁多,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但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
2.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合同的类型、标的与范围。
4.合同的质量、数量、标准、规格以及技术条件。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价格条款、支付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附带的费用条款。
7.关于合同转让、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规定。
8.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和法律使用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9.合同中通常的担保形式有:定金、质押、抵押、留置、保证。
10.涉外合同还应有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之条款。
商务合同的基本内容通常不外乎上述10个方面。当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某种特殊要求时,那些因特殊要求而规定的条款,也应当是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
(四)经济合同法
1.经济合同法概述
简单地说,经济合同法就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经济法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等。
经济合同法以调整转移财产的经济合同为主要内容,用以调整提供劳务、技术及承包工程的经济合同。同时对于信托、投资、联合经营等其他经济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也完全适用。
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通常是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并且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具体内容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以及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的法律规定。
2.经济合同订立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经济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
②要约原则上必须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③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④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可以生效。(www.daowen.com)
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并不是永远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在以下这些情况下,要约就不再具有效力。
①有承诺期限的要约,期限届满。
②没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若是口头形式的,对方没有当面立即承诺,要约即告失约;若是书面形式的,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要约也将失去效力。
③若对方不同意要约内容,即使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
要约的方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书面方式一般通过寄发书信、电报、订货单等方式提出;口头方式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当面口头提出,还可以通过电话提出。
(2)承诺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确切地说,承诺应当符合以下3个条件。
①承诺是被要约人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非被要约人所做的答复不是承诺。
②承诺必须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被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如果不能全部接受,而是有条件地同意要约的条款,那么其意思表示不能称为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
③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的。一旦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期限,这种承诺对要约人也就不具有约束力了。
3.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经济合同法适用哪些经济合同。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可以适用于: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此外,根据《经济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村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参照经济合同法执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合同的种类也在随之发展。《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目前存在的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与专业户、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联营(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同,都要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
有一些合同由于不是经济合同,因此不受经济合同法的调整。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②公民个人之间订立的各类民事合同。
③公民个人为了满足家庭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与法人之间订立的买卖、承揽、保管以及借贷等合同。
④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生产责任制合同等。
⑤中国法人与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件装配、来料加工、技术引进、技术转让、补偿贸易、货物买卖、货物运输等合同。
4.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关系。换言之,就是法人之间和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根据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以外,还有以下一些自身的基本特征。
①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为了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或者为了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此过程中总会与有关单位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目的或者社会经济效益而确立的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受国家计划制约的一种法律关系。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凡属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依照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企业也要参照国家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此来确定双方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任何违反国家计划而确立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都是无效的,而且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③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横向的经济协作过程中,各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既享受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另一方既承担经济义务,也享受经济权利。可以说,一方的经济权利,正是另一方的经济义务;而一方的经济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经济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受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又不允许一方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受任何经济权利。因此,损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约”或“霸王合同”都是无效的经济合同,由此确立的合同关系自然也是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④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是以书面形式来表示的一种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应采用书面形式表示,这样可以加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责任心,也有利于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对于不能即时钱货两清的经济合同,是否要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原则上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能否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
(2)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3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①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在参加者和当事人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在目前条件下,什么人才有资格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呢?准确地说,在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范围主要包括法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公民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依法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公民。当特殊情况下的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即可以称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主要有以下3类。
其一是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他们经过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零售商店、个体饮食店等的经营者。
其二是农村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村专业户和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乡、村签订承包合同,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如养鸡、养猪专业户,果园承包户等。
其三是从事农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当个体农民完成农业承包任务以后,个体农民依法可以参加某些经济活动,依法与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因而也就成了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和特殊公民要想取得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的。法人权利能力的取得是从其被批准成立、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开始,直到其停止存在时止。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是从一个人出生时起至其死亡时止这一段期间内享有。权利能力是法人和特殊公民能够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并取得一定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和特殊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主要产生于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只要有权利能力,也就有行为能力。不过,有权利能力的公民个人,却并不一定都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例如,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不能参与经济活动。
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又被称为标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有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财,通常是指货币资金。在我国,人民币是全国通用的法定货币。物,这里指的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就是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实用价值和现实存在的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并不是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而作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都是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的。
行为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即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使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另一方主体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同时创造出某种物质成果的活动,如勘察设计、基本建设、加工承揽等。完成工作行为的特点表现为一方主体所完成的工作是一种劳动后的任务、指标或者成果。提供劳务的行为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利用自己的设备,为另一方主体所提供的某种劳务活动,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提供劳务行为的特点表现为一方主体为另一方主体提供某种劳务活动,它不表现为某种物质结果。
非物质财富是指通过人的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某种精神成果。非物质财富又被称为智力成果。通常表现为某种技术、科研试制成果、知识产权等。非物质财富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客体,而不属于一般客体。
③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权根据法律以及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某项经济活动;也有权要求其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而当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还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享有经济权利,而且还必须承担经济义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来履行应尽的经济义务,否则,就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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