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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洽谈与合同签订流程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口业务洽谈的一般环节在出口业务中,洽谈交易的程序通常要经历5个环节,即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的合同,各执一份,这种行为在进出口业务中就被称为签订合同。不过,也有一些交易需经谈判双方反复还盘、多次往返洽谈后才能达成交易,这样的洽谈过程就比较复杂了。签订这种形式的合同,对于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避免争议都是有利的。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具有与销售合同同等的效力。

进出口洽谈与合同签订流程

(一)出口业务洽谈的一般环节

在出口业务中,洽谈交易的程序通常要经历5个环节,即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这5个环节都有它们各自的含义,各国的法律国际贸易习惯对它们也有特定的解释。

1.询盘

在进出口业务中,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者购买某项商品,向交易的另一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这种口头的或书面的表示被称为询盘。询盘既可以来自国外客户(买方),比如“清报中国松香WW级八月份装船100吨CIF鹿特丹”;也可以由我国的进出口公司(卖方)对外邀请递盘,比如“可供中国松香WW级八九月份装船请递盘”。

2.发盘

在进出口业务中,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向交易的另一方提出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这种口头的或书面的表示被称为发盘或发价。发盘可以由买方发出,人们习惯上称之为买方发盘或称递盘。不过,多数的发盘还是由卖方发出,因此习惯上称之为卖方发盘。比如“发盘中国松香WW级100吨,每吨CFR鹿特丹500英镑,七八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8日复到有效”。

3.还盘

在进出口业务中,交易的一方在接到一项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为了进一步洽谈,针对另一方的发盘内容提出不同的建议,这种口头的或书面的表示就被称为还盘或还价。比如,“你15日电还盘450英镑CFR鹿特丹20日复到有效”。实际上,还盘不一定是还价格,对支付方式、装运期等主要交易条件提出不同的建议,也同样属于还盘的性质。

4.接受

在进出口业务中,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的发盘和还盘后,表示完全同意,这种口头的或书面的表示就被称为接受。接受既可以由卖方表示,也可以由买方表示,这主要是由每笔交易洽谈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比如,“你17日电接受”。

5.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经过洽谈后,一方的发盘或者还盘被另一方接受后,交易立即达成,此时,双方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交易双方为了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会采用书面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经过双方签字的合同,各执一份,这种行为在进出口业务中就被称为签订合同。

以上5个环节只是交易洽谈的一般程序。然而在每一笔具体交易的操作过程中,并不一定必须经过这5个环节。例如,有的交易是由一方主动发盘而开始洽谈的,因此询盘这一环节就不存在了。又如,有的交易在一方发盘后,立即被另一方接受,因此还盘这一环节也就不需要了。不过,也有一些交易需经谈判双方反复还盘、多次往返洽谈后才能达成交易,这样的洽谈过程就比较复杂了。这里,且不论洽谈的过程是简单还是复杂,可以说,发盘和接受都是达成交易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最基本的环节。

(二)进口业务洽谈的一般环节

1.询盘

询盘通常是进口交易洽谈的开始,一方发出询盘的目的是邀请对方发盘。在询盘中,买方可以笼统询问对方能否供应某种商品,也可以提出比较具体的交易条件,邀请发盘。如提出某项商品品种、规格以及装运期等条件,邀请对方发盘。一般来说,商务人员不应对外滥发询盘,以免引起国外商人乘机兴风作浪,哄抬价格,对己方的订购不利。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当多发一些询盘,以便己方对市场有更全面的了解,并利用商人之间的竞争,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成交条件。(www.daowen.com)

2.比价与还盘

当买方收到卖方来盘后,要对来盘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全面分析,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资料,并结合经营意图来研究确定还盘的具体条件。比价资料的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即历史价格资料、近期的成交价格和国外公开发行的报刊、行情杂志上有关的价格资料。买方在经过认真比价后,可以选择适当的来盘对外还盘。

如果收到了几个来盘,或者是来自几个不同国家(地区)的来盘,买方更要对各个发盘的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挑选出比较适当的对象进行还盘。这个比较来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比价工作。比价不仅要比较来盘的价格,而且也要分析比较来盘的其他交易条件,并注意各个交易条件对价格产生的影响,进而找出因其他条件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差价,如不同成交数量的差价、不同品质和规格的差价、不同支付条件的差价(包括使用不同的货币、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之间的差价)、不同销售季节的差价等。

3.接受

在交易洽谈过程中,如果买方完全同意国外发来实盘的各项交易条件,或者完全同意对方的还盘,你就可以在有效期内向发盘人表示接受。接受也可以由对方(即卖方)表示,也就是对买方的还盘表示完全无条件的同意。如果属于一般的进口交易,可以采用简单的接受方式,如“你××日电我接受”;如果属于大宗进口交易,除了有接受字样外,还要注意将主要交易条件重述一遍。一经接受,交易立即达成,双方均受约束。

(三)外销合同的签订

1.外销合同的形式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各个进出口公司都印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在与国外客户达成交易后,一般都由我方填制书面合同,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各执正本一份,据此执行。目前,我们采用的书面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

(1)销售合同(Sa1es Contract)。销售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除了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付款方式、运输标志、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商品检验等一些条件外,还有异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条件。签订这种形式的合同,对于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避免争议都是有利的。因此,对于一些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销售确认书(Sa1es Confirmation)。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具有与销售合同同等的效力。只是它所包括的条款比销售合同的简单,属于一种简式合同。具体来说,销售确认书的内容通常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装运港和目的港、商品检验等项条款。而对于异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通常都不予列入。这种格式的合同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品和轻工产品,也适用于订立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2.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的最后阶段,谈判人员必须注意下述两个共性问题。

(1)注意合同条款间的内在联系。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各条款之间应该前后呼应、相互衔接、保持一致,不应该出现相互矛盾的内容。例如,商品品名在各个条款中必须表述一致,不能使用不同的名称;单价、总值中标明的货币必须相同等。此外,如果价格条件为FOB或CFR,在保险条款中还应当标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价格条件为CIF,那么不仅要标明由卖方投保,而且还要对投保金额以及险别详细列明。

(2)合同条款要明确、完善和肯定。首先,合同条款一定要具体而完善,防止错列和漏列主要事项的情况发生。其次,合同的文字表述要简练、严谨、明确,切忌使用模棱两可或者含混不清的词语和文字。这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防止贸易纠纷发生的重要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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