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儒商诚信经营策略的表现

儒商诚信经营策略的表现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实守信不仅是经营策略,更是经济伦理,从一定意义上说,诚信也是一种经济规律。儒商将诚实守信作为经营策略和指导,能降低交易成本,既促成了儒商的事业成功,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因而对其历史进步性应给予充分肯定。传统儒商的诚信为本,首先表现在他们提倡在商业交往中要诚实不欺,诚恳相待,货真价实。再次,传统儒商的诚信还包括在经营中对合作伙伴的信任。

儒商诚信经营策略的表现

诚实守信不仅是经营策略,更是经济伦理,从一定意义上说,诚信也是一种经济规律。恩格斯对诚信问题的定位,曾做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诚信的本质,首先是经济规律,其次才表现为伦理性质。经营活动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中进行的,双方能否建立诚信关系,对于社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的一些企业家,如陈嘉庚李嘉诚等在工商业的经营中,忠信待人,仁义为本,一诺千金,从而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在商业经营中讲义守德、诚实不欺、严格法纪、反应敏捷,才能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中外企业家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儒商经济伦理至今仍有现实意义。但现代儒商经济伦理的完善,更需要培育契约意识,建立和完善法律制约,尤其是信用机制,而这又必须和民主化进程相伴而成。舍此,我们就会离“诚信”社会的目标越来越远。

“诚信”也是近世儒商的重要伦理。海宁商人沈方宪,“贸易硖石市,皆服其不欺”(张履祥《言行见闻录》)。驰骋商界几百年的晋商和徽商,也都具此特征。徽商大都奉行“待人接物,诚实不欺”(道光《徽商通志》卷196)信条。梁启超则盛赞晋商“独守信用”“自夸于世界人之前”。(见《山西票号史料》第509页)清咸丰、光绪年间是山西票号发展的高峰,全年汇兑达到两千万两银子以上,良好的信用正是其兴旺发展的重要因素。《续文献通考》曾如是评价山西票号的信誉:“山右钜商,所立票号,法至精密,人尤敦朴,信用显著。”渠绍淼的《晋商兴衰溯源》中载有一条资料:1888年,上海英国汇丰银行一位经理记录称“二十五年来,汇丰与山西商人做了大量的交易,数目达几亿两,但没有遇到一个骗人的中国人”。儒商将诚实守信作为经营策略和指导,能降低交易成本,既促成了儒商的事业成功,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因而对其历史进步性应给予充分肯定。

将诚信作为经商之本,在中国由来已久。作为儒家伦理精神奉行者的传统儒商则更为自觉地把这种“诚信”传统转化为经营哲学,用来指导自己的商业经营活动。“诚信为本”成为传统儒商一种基本的经营理念和行为规范,也是儒商经营伦理的生命线。中国古代的许多经商谚语充分表达了这种诚信精神,像“诚招天下客,信聚八方商”,“忠诚不蚀本,刻薄不赚钱”,“一诺千金”,“童叟无欺”等,这些谚语、俗语是中国古代商人经商的基本准则,也是他们成功的经验,充分表达了传统商人,特别是儒商对诚信的高度重视。

传统儒商的诚信为本,首先表现在他们提倡在商业交往中要诚实不欺,诚恳相待,货真价实。歙县商人吴南坡重视经商信誉,他以“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而饰价为欺”来指导经商,以致“四方争趋坡公。每入市视封,识为坡公氏字,辄持去,不视精恶短长”。程其贤经商,“年十六远服贾,往来闽越荆豫间,诚信自矢,不周利”。休宁商人陈世谅在南粤与岛夷相交易,能“以至诚相感召,夷亦敬而惮之”。明代商人歙县梅庄余更是“诚笃不欺人,亦不疑人欺”。《新安休宁名族志》中记载明代著名徽商张州“以忠诚立质,长厚慑心。以礼接人,以义应事,故人乐之与游,而业日隆起也”。诚信不欺,在传统儒商中可以说很普遍,日本学者寺田隆信在《山西商人研究》中就把“不欺”作为山西商人的基本美德加以充分肯定。(www.daowen.com)

其次,传统儒商的诚信也表现在商品交换中有诺必践,讲求信用,为守信用,牺牲利益也在所不辞。晋商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就是以信用为经营原则,他们在经营上,不惜折本亏损,也要保证信誉,以至各地百姓购买晋商的商品,只认商标,不还价格。他们经营处世的准则为“平则人易信,信则公道著”。以此准则约束自身,以做“善贾”“良贾”为荣,并将严守信誉作为商业道德,几乎听不到晋商有舞弊之事。清代胡开文墨的第二代传人胡余德,更是因诚信经营留下佳话。胡余德精心研制出一种在水中久浸不散的墨品,购者甚众。一次有顾客购得此墨,但不慎将墨袋掉入水中,捞起来发现墨已溶化。胡余德得知此事后,不仅立即停售这批未按规定制成的墨,还将已出售之墨均以高价收回,并予以销毁。此举使胡开文墨店损失不小,但因此保住了信誉,赢得了顾客的广泛信任。

再次,传统儒商的诚信还包括在经营中对合作伙伴的信任。传统儒商从儒家性善论出发,强调以心换心,将心比心。自己以诚信待人,也相信别人必以诚信回报。明代商业中流行“伙计”制度,即出资人聘请一至几位可信赖、会经营的人来执掌企业的经营,合伙做生意。伙计不出资却可以参与分红,出资人对伙计完全信赖,交与他一切经营大权。伙计对出资人也非常忠诚,尽力工作,不贪私利,流传着许多忠诚佳话。日本学者寺田隆信认为“合伙制”是明清时代中国商业经营的一种基本形态,并且认为中国商人之所以能够普遍地进行合伙做生意,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彼此间相互信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