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商在商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伦理准则就是互利,在经营中不是仅仅追求自己的利益,也努力去促成交易对方利益的实现。儒商注重公平互利的伦理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买卖公平是价值规律等价交换法则的体现。互利则是商品生产作为一种交换经济,其价值实现的相互存在性的要求。同时,儒商将公平互利作为一种自觉的伦理精神,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儒商的公平互利观实际上不过是儒家处理人际关系的思想在商业经营中的运用。我们知道,儒家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推己及人,提倡“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就是要尊重各个经济主体的权益,肯定他们的人格平等和法律权利的平等,从而保持自身的自主性,同时公正平等地对待他人。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体现出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主性。所谓自主性,是指个人(法人)具有处置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决定这些资源使用方法与方向的权利;具有决定进入或退出某一经济活动,决定与其他经济主体订立契约或依法终止契约的权利。当然,自主性既表现为权力,又包括与之相连带的自我责任与个人利益,以及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经济主体既要承认自身人格的独立性,也应尊重其他经济主体的权益,把其他经济主体置于与自己平等的地位,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地处理好内外的各种关系和各种问题。
尽管儒家、儒商的平等观与市场经济的平等要求有时代的差异,但我们仍可在其中发掘出有价值的部分,添注于我们现时代的经济伦理精神之中。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商人的信誉,促进经营的发展,也对整个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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