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义利并存的意义与内涵

义利并存的意义与内涵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义”是对事情“应当”与否的判断及由此而引发的行为。所以,“义”含有社会公正性与正义性、行为正当性的要求。甲骨卜辞中,“利”已有“吉利”用例,指特定活动获得成功,达到预期目的。狭义的“利”仅指有实体形态的物质利益。“纯粹真实、完全彻底的公利反映和代表着全民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公利趋近于“义”,具有“义”的属性,但其根本内容是物质之“利”。

义利并存的意义与内涵

(一)什么是“义”

古代社会“义”字的繁体为“義”。其形由“羊”“我”二字会意而成。上古时代决狱(审判案件的推理方式)时,作为“聪明正直、公正无私、极有理智的动物”的“羊”,常常被用来“决嫌疑、别善恶、明是非”。因此,古人就以“羊”作为美誉吉祥的象征。“我”字的甲骨文本是一种戈形兵器的象形,后来文字假借为表示第一人称代词。据此,“义”的本义:以“我”的力量捍卫正直公平、善良美好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后来,词义又被引申为“己之威仪也”。

“威仪”在古典文献中解释为在君臣、上下、父子、内外、大小等一定的伦理道德关系中,言论、行动与道德容止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令人敬畏、引人效法的威严。古代君子具有了这种威严,就能成为人们的表率。由此,“义”就具有了一种道德威慑力,具备了道德的内涵。所以,先秦儒家思想中的“四维:仁、义、礼、智”和汉朝以后的“五常:仁、义、礼、智、信”都把“义”作为儒家基本道德的重要内容,其地位仅次于“仁”。“敬长”“从兄”,表达了“义”,含有“敬其所当敬”的意思,即行仁有一定的范围、边界和分寸感。义是行走的正路,是行仁德的人实现“仁”的道路。

孟子认为,不该由自己所得的东西,却去取过来,是不义的。每个人都有不应当做的事,把他扩充到所肯干的事上,不做一切不应当做的事,就是“义”。孟子所说的“义”,含有尊重别人的所有权、不侵犯别人的利益、尊重别人的社会地位和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的意思,尊重别人就等于尊重自己,守住了自己的本分。

综上所述,“义”是对事情“应当”与否的判断及由此而引发的行为。包含“公正”“正当”“正义”之意。无论是“君子义以为上”(见《论语·阳货》)“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见《论语·述而》)等,还是孟子的相关论述,都是对“公正、正义、正当”的肯定。这就是人们通常讲的“道义”。所以,“义”含有社会公正性与正义性、行为正当性的要求。特别是在权益与义务、奉献与索取的矛盾中,作为做人标准、道德原则的“义”要求我们尊重别人的权利和利益,克己、正己,不获取不应当获取的东西,把道义、公正放在首位,行其所当行,处其所当处,以公正之心,行公正之事。

“义”有两大基本特征:第一,行为只求是否应该,毫不考虑能否对自己产生利害。第二,行为只求尽心尽力,不求能否成功。从主体角度看,义有群体之义和个人之义两种形态。群体之义称为公义,是指为了集体、国家、社会以至全人类都追求的崇高理想而奋斗不息的精神和行为。个人之义可称为私义,是指为了个人的理想、愿望,为了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将成败得失以至个人安危置之度外,百折不挠、奋斗不止的精神与行为。公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要高于私义,是私义的发展和升华,是大义的体现;私义是公义的基础和源泉,没有私义就没有公义。(www.daowen.com)

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商业伦理出现滑坡,公民个人道德养成也亟待提升。2008年出现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缺失基本的仁爱关怀和公德之心,商业伦理败坏,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是违背公义的行为。一些民营企业的“污染问题”、金融担保机构的融资跑路现象,一些不法分子的坑蒙拐骗问题,电信诈骗、校园贷、套路贷等黑痞诈骗问题等,造成恶劣的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问题和现象,背离了群体之义,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二)“利”的含义

会意字“利”的字形从“禾”、从“刂”。显然,“利”字本义应该是“以刀割禾”,即运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成熟的庄稼。甲骨卜辞中,“利”已有“吉利”用例,指特定活动获得成功,达到预期目的。中国古代文化中,“利”又通常被用来指称“物质财富”。

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的“利”有三种意思:一是泛言“有利”;二是“众人之利”;三是“一己之利”。三者都表示“利益、功利”。广义的“利”不仅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的其他因素,如名声、地位、权利,等等。狭义的“利”仅指有实体形态的物质利益。从主体上看,“利”也有“公利”(阶级、政党、民族、国家乃至人类之利)与“私利”(个人利益)之分。“纯粹真实、完全彻底的公利反映和代表着全民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公利趋近于“义”,具有“义”的属性,但其根本内容是物质之“利”。“私利”是“利”的最直观、最直接、最易于把握的形态,常常被当作“利”的主要形态甚至唯一形态。孔子对利的论述一般限于个人利益,即私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

冯友兰认为,行义之人,无所为而为,其行为不能以求自己的利为目的。仁义道德是古代社会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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