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型农超对接模式:签约协议直供农产品

新型农超对接模式:签约协议直供农产品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超对接模式指的是农户和超市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组织向超市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成立了9家企业作为试点,要求试点企业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探索实现“农超对接”的有效机制、模式和政策措施。[1]《通知》下发后各地纷纷开展农超对接模式的促进工作,在工作反馈中得到积极回应。[2]此后,商务部每年都发文对农超对接模式提出指导意见。

新型农超对接模式:签约协议直供农产品

本节重点就农超对接流通模式进行分析和阐述,回顾产生的原因,介绍目前的发展状态,分析农超对接的交易成本、组织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和市场结构。

农超对接模式指的是农户和超市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组织向超市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农超对接”的本质是将现代流通方式引向广阔农村,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

农超对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卖菜难,生产者不能得到有效信息和市场接轨,同时,消费者承担高昂的价格。国家商务部农业部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的流通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两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9家企业作为试点,要求试点企业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探索实现“农超对接”的有效机制、模式和政策措施。主要目标是到2012年,试点企业鲜活农产品产地直接采购比例达到50%以上,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并建立从产地到零售终端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1]

《通知》下发后各地纷纷开展农超对接模式的促进工作,在工作反馈中得到积极回应。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通知,确定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等15个省市开展农超对接模式。[2]此后,商务部每年都发文对农超对接模式提出指导意见。据国家商务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7亿元资金,在19个省市支持了1000多个农超对接试点项目;全国开展农超对接的规模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已逾800家,门店超过5万个,总营业面积达4600万平方米,从业人员200余万人;参与同超市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1.56万个,社员总数超过100万人,至少有7000个合作社自有农产品品牌进入了超市。[3]而且,推出全国首批“农超对接示范项目”,共有43家超市与农村对象的项目被评为示范项目。(www.daowen.com)

2012年8月发布《关于2012年开展农超对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提出重点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建设改造与农超对接相适应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等农产品流通设施,改造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区,形成规模效益,并与农超对接交易额挂钩。并对农超对接模式进行解释:农超对接,是指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农产品基地(年总产值2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直接收购鲜活农产品,并组织配送到门店销售的流通方式。鲜活农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水果类产品。此次通知将试点范围进入试点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贵州省贵阳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并对超市企业规模和设施条件作了具体要求,强调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是不得附加不合理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农超对接交易款项账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应主动承担物流及相关费用。[4]对参与农超对接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企业建设改造与其农超对接相适应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改造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区,支持资金与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挂钩。

2012年12月28日,商务部召开全国商务会议,部署2013年流通工作,中央政府安排资金继续推动农超对接,开展农批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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