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蔬菜安全监管体系:法律、规章、标准的重要性

建立蔬菜安全监管体系:法律、规章、标准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5.11:主要蔬菜安全监管部门任务2.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与蔬菜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规章、规范,通知、通则等多达几十部。对一些事件,规定不一致,各地执法力度不同,各地处理结果不同。[32]3.技术标准体系。目前CAC标准有3820个,美国有11.万个, 日本肯定列表有5万多个。

建立蔬菜安全监管体系:法律、规章、标准的重要性

近年来,海南的“毒豇豆”“乙烯香蕉”,青岛的“毒韭菜”,山东的“甲醛白菜”“避孕黄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全国各地轮番上演。这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正处于瓶颈期。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理性人逐利行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造假、制假、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不断出现。而且,家庭小规模生产业限制了质量的检查手段应用。吴淼、王家铭[31] (2012)认为由于政府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化的推动,使得我国农业生产呈现出区域一致化的特征,农户经营的大宗农产品高度同质。当产品异质性带来的额外效益不存在时,农户最理性的选择就是不断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以保证在一定价格下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于是,为保证产量最大化,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成为农户间竞争的唯一手段。

我国现行蔬菜的监管体系分成:安全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检查检测体系、认证体系、信息管理体系等部分。

1.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蔬菜安全监管机构分割在农业、商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进出口、质量监督、环保等十多个部门,部门密集,形成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见表5. 10)。这些部门从种子投入开始,再到蔬菜生产、加工、流通,一直到蔬菜消费为止,全过程分成几个部门跟进。但是,在流通、消费环节监管得多,在生产环节监管得少。在缺乏监督的委托—代理制体制下,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甚至进行权力寻租。

表5.11:主要蔬菜安全监管部门任务

2.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与蔬菜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规章、规范,通知、通则等多达几十部。不过,这些法规不统一,不能作为基本法律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则而使用。大部分规定蔬菜质量安全的法规属于部门法,还有许多各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作为蔬菜质量标准在执行。对一些事件,规定不一致,各地执法力度不同,各地处理结果不同。[32](www.daowen.com)

3.技术标准体系。周洁红(2005)认为完整的标准体系应包括有关蔬菜的法律法规、有关蔬菜的基础标准、蔬菜种源、产地环境标准、蔬菜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蔬菜产品加工技术规程标准,蔬菜采收、储运标准、蔬菜质量安全的限量标准、蔬菜质量的认证和检测方法标准等。[33]我国蔬菜产品标准划分过于粗略,且操作性不强,大多集中于表面描述性,对蔬菜的重量、长度、胸径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标准还存在农药残留量标准低的问题。据2013年3月1日发布的新国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增加了2293个残留量标准,其中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915个,水果664个,另外茶叶25个,食用菌17个。目前的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AC)、美国 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目前CAC标准有3820个,美国有11.万个, 日本肯定列表有5万多个。不过我国十二五期末预计可达到7000个左右。

蔬菜标准也出现不一致现象,无公害蔬菜和绿色蔬菜生产标准不同,存在在一方是合格产品,在另一方就是不合格产品的问题。如:《绿色食品茄果类蔬菜》(NY/T655—2002)对茄果类规定18项卫生指标,而《无公害食品茄果类蔬菜》(NY/T5005—2001)对茄果类规定了24项卫生指标,其中两者相同的指标是16项,2项指标绿色标准有要求而无公害标准没有,8项指标无公害标准有而绿色标准没有。[34]

4.检测体系。由于自身能力原因,再加上农民蔬菜的检测成本和得到的收入不成比例,菜农没有自检的习惯和意识。我国的检测主要是政府的强制检测。 目前检测手段相对落后,所以检测时间长、费用高也是大家不愿意进行的一个原因。

5.认证体系。在我国,绿色食品蔬菜由农业部下属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分布全国的各省市绿色办公室进行认证;有机蔬菜由国家环保总局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现在称为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无公害蔬菜则由农业部市场信息司负责。这三个不同的蔬菜认证部门,名称不同,标准各异。有些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不得不重复认证。而人们对三者的认知非常混乱,认证的蔬菜到底质量如何,有什么不同,普通人搞不清楚。甚至有人认为有机蔬菜就是把蔬菜种子放到太空转一圈种植的蔬菜。

6.信息服务体系。各个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同时还要收集蔬菜质量信息。按照分工不同,收集蔬菜在不同环节中的质量信息。虽然我国政府建立起一套信息体系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布,但是,由于信息标准不同,分成多个部门负责收集,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抑制了信息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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