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的“走出去”企业而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跨境园区建设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一般是由经济态势的波动性和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而造成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一风险考察的是企业在境外从事正常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时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包括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变化对境外各类商业活动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2018)》中将经济基础和偿债能力两项主指标作为评价东道国经济大环境的标准。前者包含市场规模、发展水平、经济增速、经济波动性、贸易开放度、投资开放度、资本账户开放度、通货膨胀、失业率和收入分配10个子指标,涉及一国经济的规模、绩效、稳定性和开放度,系统性地衡量了东道国投资环境的长期基础;后者则通过公共债务占GDP比重、外债占GDP比重、短期外债占总外债比重、财政余额占GDP比重、外债占外汇储备比重、经常账户余额占GDP比重、贸易条件、银行业不良资产比重以及是否为储备货币发行国9个子指标,对一国的债务水平、外债规模、财政实力、外汇充裕度等方面进行了测度,从而全面反映了东道国的偿债能力。而评级报告的数据显示“一带一路”样本国家在经济基础方面的得分比整体低3.9%,整体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结构单一、经济稳定性差、偿债水平不高。[15]
毋庸置疑,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健的偿债能力是东道国整体经济环境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中国企业在投资建设跨境园区的过程中确保资金安全和取得持续收益的根本保障。同时,由于“一带一路”跨境园区投资模式和区位分布的特性,再加上世界金融波动的影响,都使得经济风险对中国企业发展境外园区的掣肘更为突出。
(一)一揽子投资模式要求更高
就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而言,以往只是通过资金和技术等要素组合而成的简单工厂性投资模式,如今跨境工业园区建设则是更大规模的一揽子投资组合,其涉及面之广、资金量之大、周期性之长、关系之复杂,有时会采用几个企业联合投建的方式,必要时甚至需要政府部门的合作来予以保障,这使得境外园区的投资风险远甚于简单工厂性投资模式。
在“一带一路”跨境园区投资建设之初,东道国政府通常扮演着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建区企业通常需要与当地政府进行多次的磋商谈判,才能成功签订双边协议,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尽管如此,中国企业与东道国签订的合同仍然给双方合作和企业收益带来了诸多限制,特别是合同期限往往达到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且直接关系着东道国的国计民生利益,使得东道国处于强势方,而中国境外建区企业处于被动方,这种谈判能力的不对等对“走出去”企业是十分不利的。
同时,大部分的“一带一路”跨境园区,东道国只需要负责提供土地、能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中方企业才是园区投资的主体,主导着当地的土地开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一系列重要经济活动。然而,在境外园区建设前期,企业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短时期内由于园区不能正常运营获利,企业无法收回成本,存在着投资与收益不成正比的现象,因此境外园区投资活动对建区企业资金实力的要求极高。而且,若是建区企业在国内的主体再发生运营不畅、融资受阻等问题,即便是国家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一带一路”跨境园区项目建设,发展资金也无法均匀分配,精准分拨至每个融资困难的境外园区,致使企业的资金缺口极有可能进一步变大,甚至出现巨额资金层断裂,最终导致园区建设难以为继、国内主体损失惨重。(www.daowen.com)
此外,由于入驻境外园区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投资采购以及利润汇出都会涉及东道国本币与美元、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以及各类换汇手续,汇兑不便严重影响着企业资金的流转速度和园区的运营效率,同时在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盈利。尤其是遭到邻国经济危机传导或是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波及时,所在国货币相对美元大幅贬值,企业将承受极大的汇率风险,而作为新兴投资合作模式的跨境园区在投建、招商、引资、运营等方面也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此外,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步伐也可能被中途打乱,由于资金问题,入驻境外园区的投资计划不得不暂时搁置,建区企业因此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据此,“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发展和跨境园区建设,能否禁得住国内外多边政策和全球经济风暴的冲击而依然保持持续经营和稳定收益,是值得所有企业和园区慎重思考和深入探究的,而这也是企业能否成功建设“一带一路”跨境园区的关键所在。
(二)地区发展水平不高问题更多
尽管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各国对中国跨境园区建设和双边产业合作秉持着较高的热情和广泛的参与度,但目前中国建设的“一带一路”跨境园区,主要分布地区仍然集中在经济水平偏低、工业进程缓慢、基础设施落后、国际收支较差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能矿资源丰富、土地劳动力成本较低,且其国内产业与中国产业的互补性强,在未来有着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和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另一方面,由“一带一路”建设所带来的庞大资本跨境流动,在双方共同建设境外园区时,可能出现问题和意外的概率也变得更高,总体而言投资风险更大。
特别是在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为了保证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往往会存在着一系列的隐形贸易和投资壁垒,甚至出现了不顾实际情况,滥用、恶意利用双边投资协议中本用以平衡和协调投资活动的国家安全条款等例外条款,导致“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建设活动多次受阻。当中国建区企业进入东道国进行双边合作时,由于这些隐性壁垒的存在,如设定外来企业经营活动雇用当地员工人数需达到一定比例、要求外来企业必须与当地企业联合才能参与项目投标、限制外来企业在园区建设项目中的持股份额,以及限定园区企业污染排放量,等等,使得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开展各类商业活动的主观能动性无形中被削弱,这对“一带一路”跨境园区的进一步推广十分不利。
此外,在遇到如地震、水灾、火灾、虫灾等由不可抗力所导致的自然灾害时,相比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受到的影响会更大、经济恢复期也会更长;再加上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医疗救助体系不成熟,无法给跨境园区提供及时的援助,极有可能会给当地的园区建设和发展带来致命的打击,导致企业境外的经济活动受到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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