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一带一路”跨境园区投资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即在中国与东道国政府平等合作的背景下,以中央政府为政策导向,以企业为园区投资主体,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促进双方互利共赢。企业在作出园区区位和投资行业的决策时,需要综合考量东道国的国内外政治情况、社会文化背景、市场营商环境、给予优惠政策等各方面因素,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在投资建设境外园区的过程中遭遇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风险,以及出现大量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境外经贸合作区服务指南范本》对于境外园区审批和规范的具体要求,商务部在“一带一路”跨境园区在投资建设的初期,需要先确定好对园区的基本扶持政策,然后向国内企业发出招标信息,最后通过招标、评标、考核的方式批准建设两批境外产业园区。此外,商务部会对境外经贸合作区提供一些非经营性风险以及保险、金融、出入境和税收政策等支持,并且提供专项资金。如果境外园区通过审核,就会得到高达2亿—3亿元人民币的财政支持,以及2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长期贷款扶持;同时,中国政府也会积极出面与跨境园区所在东道国政府进行磋商协调,为园区争取到更多的政府政策优惠。
各省市政府部门、企业则是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推选当地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骨干企业、大型企业和重点名牌产品企业进行投标。经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由中标企业主建,并负责园区的规划与建设,以及出面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合作区建设协议,最后在国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招商引资推介活动,积极吸引相关的企业入驻合作区,大力助推中小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建厂,最终在东道国形成优势产业集群。(www.daowen.com)
然而,2014年,在国家一直推行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商务部放弃了招标、考核的建区审批形式,改为由商务部制定、公布合作区建设标准,建区企业达到标准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商务部组织专家考核、验收后成立合作区。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合作区的建设更加市场化,也更有利于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多承接点和支撑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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