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村财政委员会为村政权之组织部分,在村政委员领导下负责推动与管理全村之一切财政事宜。第二条村财政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下列四项:一、清丈土地,评议负担,整理与保管有关负担之各种统计表册。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43年4月25日)
第一条 村财政委员会为村政权之组织部分,在村政委员领导下(闭会期间为村长、副村长)负责推动与管理全村之一切财政事宜(包活粮食工作)。
第二条 村财政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下列四项:
一、清丈土地,评议负担,整理与保管有关负担之各种统计表册。
二、经征、保、管、解交边区粮款。地方粮款以及报告会计事项。
三、整理、登记、保管与征收村内之各种公地,公产。(www.daowen.com)
四、村行政教育等各种费用之承领,报销事项。
第三条 每个行政村设一个财政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之,一行政村包括几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至少须有委员1人(如作不到每个自然村1个委员时,可聘干事),其主任委员应由村公所驻在村之委员担任之。
第四条 财政委员会,除主任委员负担主要责任外,其余各委员须有适当分工,计管理财政收支1人,公粮收支与保管1人,财产登记与负担分配1人,公产1人,小村委员人少者,得兼任之。
第五条 财政委员会一般每月应开会一次,检查与布置工作,除受村政委员会(闭会期间为村长、副村长)之领导外,并且与村政助理员建立直接指导关系,村政委员会开会时,主任委员应负责报告村财政状况及工作情形,村政委员会关于财政事业费之决议,财政委员会必须保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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