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全县今年有3个区是根据今年灾荒的年成来计算的负担分数(如本刊第三十一期所载第三种办法),有四区是按照应产量计算,寺坪就是按应产量来计算分数的。全县共8万多分,每分派粮米11斤,款9元(草在内),折合谷1.32斗。各阶层负担率如下(如附表十一)。
根据这种情形和我们确定的负担率(地主48%,富农28%,中农12%,贫农5%)来比较,是普遍地降低了,但同时地主、经营地主与富农的负担量183.392石,仍占着全村总数的57.2%,占半数以上的。如果左权今年完全按照平年应产量计分,则每分派粮更少,但是据全县计分按平年应产量估计,那3个区的分数不过仅及全县30%弱,这样每分减少的数目不过2升与1升[之]间,一百分相差不过2石,因之对负担率影响不甚大。所以我们就根据现有情况研究其负担能力。在确定法规所依据的标准是(如附表十二)。
但按照比较彻底的实行减租减息后的实际情形计算出的负担率是(如附表十三)。(www.daowen.com)
从上面两个表比较来看:(1)在执行减租以后,地主的纳税收入减少了47%(经地5家有特殊情况合并来看影响过大),富农减少了3.2%,同时这村的中农(富中在内)虽然在减租后收入增加了,但是比我们所确定时依据的减少了17.5%,贫农同样减少26.6%。(2)粮食每分原确定的是2斗谷,现在减少了34%,如果累进率不变,负担量和纳税富力的多少是与负担率成正比例的,负担量与纳税富力的减少便使负担率降低。从上面的情形看,负担量的减少的影响是大于纳税富力的。因之经营地主与中农纳税富力虽然变动小,而负担率的变动却较大。从人民负担率与纳税富力减少的比较上可以看出,政府今年对人民负担的减轻是绝对的而非相对的。(3)要从他们负担率下降的程度上看,则一般下降了50%。如果我们将各种消费和负担量从各阶层的负担户收入内扣除后来看,剩余情形是(如附表十四)。
综合这几个表看出(1)从负担率来看是比较合宜的。(2)如果我们总的负担量相当稳定的话,那么地主与经营地主的负担还较轻,富农的负担则较重,这是对发展富农经济是有妨碍的,因之今天大部富农还存在着辞退雇工、将坏地出租转变为自耕农的思想。根据目前情形来看,全村14家富农中,多半是因为劳动力缺乏,或战后由地主下降的,自己还没有完全的劳动技术,不得不雇用雇工。在去年执行减租减息后,就有两家转为自耕农,一家只雇短工而不雇年工了。(3)经营地主阶层,大半是战前一方面经营生意,另一方面则利用店铺内的剩余劳动力去给他种地,所以他有着雇工经营的习惯,出租地很少。所以他们在减租中土地变化也很少,并且他在消费上和富农相当,而财富上却占着优势(与减租后的地主相当)。因而经营地主的剩余是最多的,为了调剂它与富农负担后的剩余差额,那么是应适当的提高其负担率的。(4)中农以下的积余不是由剥夺剩余劳动而获得的。因之他不同于资本主义剥削剩余价值的积蓄,使得成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而主要是劳动手段的量与质有极小限度的改进,因之他们也只能有而且必须有这种积蓄,才会保持其生产之继续,才能在自然及人事所引起的对生产阻碍与生活困难加以克服(如气候灾荒,疾病死亡,生殖〔育〕婚嫁等等)。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向吴满有方向发展,因之我们目前对他们的负担要求不应再有增加,这样提高经营地主阶层以上的负担率,就更有现实意义了,否则会使富农减少下来的要全数挤到中农身上。(5)以上是根据半年的收获计算,但是战后是很难得到这样的收成的,那么各阶层的剩余就更要减少,照今年6月以后的消费(第九表)与收获第五表计算,则地主没有剩余,经营地主剩余1.63石,富农亏1.38石,中农亏0.66石,贫农没有剩余,照这样负担虽然减轻,在灾荒下一般农民还是不够吃用。(6)按照□[减]租以后和目前的农民生活,在荒灾以后还没有完全恢复的情况下,适当的把负担率与累进率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安定各阶层的生产情绪,使其自由的发展其经济。根据上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目前负担量已经相当固定,那么提出以下的负担率以供研究:地主23%,富农8%,中农5%,贫农2%(根据参看下节),每人的平均纳税富力(参照第十二表),地主是14,富农是7,中农是4,贫农是1.5。每人平均纳税收入,地主是14石,富农是8石,中农是5石,贫农是2石,那么他的负担量即为:地主3.5石,富农6.4斗,中农2.5斗,贫农是4升,他们相当的负担分数,地主是35分,富农是6.4分,中农是2.5分,贫农是4厘,依照这样的比例去制定累进率。同时为了将减轻富农负担的部分移置到经营地主与地主这一阶层,因之在税等上要将他的富力层8个富力到12个富力划做一个税等,使其累进较高一点,在12个富力以后再为降低,这样就不至于使地主过重。这只是根据一个村提出的意见,当然还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再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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