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本办法根据边区合理负担办法及统一累进税新的精神,适应游击区接敌区环境特点制定之。第二条本办法计算以人为单位,征收以户为单位,向财产所有人、收入所得人,直接累进计分征收之。第七条游击区、接敌区之公粮、公款得统一分派,同时起征粮款两种形式之数量比例,得按具体环境适当调剂之。第八条各县之有特殊情况者,得按本办法之原则加以适当变通,但须经专署批准后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1942年10月3日)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边区合理负担办法及统一累进税新的精神,适应游击区接敌区环境特点制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计算以人为单位,征收以户为单位,向财产所有人、收入所得人,直接累进计分征收之。
第三条 本办法计算收入以土地产粮为基准,民户每人平均全年收入不达二石(十三斤半的斗)谷者免征,超过者按超过部分之多募,划为七等计分征收:
第一等——超过免征点五斗以下者,每斗以三毫计算;
第二等——超过免征点一石以下者,每斗以五毫计算;
第三等——超过免征点二石以下者,每斗以八毫计算;
第四等——超过免征点四石以下者,每斗以一厘二毫计算;
第五等——超过免征点八石以下者,每斗以一厘八毫计算;
第六等——超过免征点十五石以下者,每斗以二厘六毫计算;(www.daowen.com)
第七等——超过免征点三十石以下者,每斗以三厘六毫计算。
三十石以上不再累进,每斗一律按三厘六毫计算。零数不足一斗者,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之。
第四条 工商业、副业、利息、房租及其他临时收入,凡非粮食类者,均按实价折谷,依前条计分征收之。
第五条 土地收入中,自耕、佃耕,均系毛收入性质,故一律按实收数八折计算(等于扣除五分之一消耗),佃耕者且须扣除实缴地租,然后计分征收,工商业等均按除去消耗后之纯利计算。
第六条 各种资产一律免征。
第七条 游击区、接敌区之公粮、公款得统一分派,同时起征粮款两种形式之数量比例,得按具体环境适当调剂之。
第八条 各县之有特殊情况者,得按本办法之原则加以适当变通,但须经专署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选自《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六 财政经济建设》山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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