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的汉奸财产没收与处理暂行规定

晋冀鲁豫边区的汉奸财产没收与处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凡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及没收财产之汉奸犯,其财产之没收处理,凭依本办法行之。第十一条没收汉奸财产之处理分配权,属于县级以上之政府。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边区政府过去颁布之法令有抵触者,暂行适用本办法之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后,颁布施行之。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随时修正之。

晋冀鲁豫边区的汉奸财产没收与处理暂行规定

(1942年9月1日)

第一条 凡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及没收财产之汉奸犯,其财产之没收处理,凭依本办法行之。

第二条 汉奸之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日用品、解上品四类:

一、动产包括现款、存款、有价证券、工商业投资、牛、羊、牲畜、粮食、衣服、棉纱、布匹、山货果实、农具(犁、锄、镐、锹等)。

二、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池沼、井窖等。

三、日用品包括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如食具(锅碗盆筷)、烟袋、笔墨、陈列品(衣箱桌椅)等。

四、解上品包括成品(工厂、商店、森林),贵重品(金银、珠宝、古玩、玉器、手饰、钟表、绸缎、皮貂、药品书籍),军需品(枪械子弹、铜锡、机器、火药、硝磺、电料、通讯器材),违禁品(毒品、烟具、赌具、伪钞、法币,禁止书报)等。

第三条 汉奸全家附逆或其本人无家属者其财产全部没收之。

第四条 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未行继承者,没收其本人全部自置产及个人衣物。

第五条 汉奸已行继承者,没收其财产大部,酌留一部与其无辜配偶或子女,但日用品不没收。

第六条 汉奸与其兄弟姊妹等同财伙居者按股均分,没收其应得部分。

第七条 没收之汉奸财产依下列办法处理之:

一、没收之动产不动产等,尽量分配与参加反蚕食斗争、锄奸斗争中之抗属、荣誉军人,赤贫农民,斗争积极之贫苦干部,报告人,抓获人,出力干部等一部或全部。

二、没收之动产、不动产、日用品等因事实不能分配者,拍卖之,拍卖所得之款分配予上述群众,或以一部购买民兵使用之武器弹药,或作为社会救济之用。(www.daowen.com)

三、不动产中之土地房屋等之分配,依土地房屋之分散情形,不限于分配与一村。

四、没收之土地,政府认为必要时得将其一部或全部作为地方公产,依土地使用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之。

五、没收之解上品,不得分配,解交专署以上之政府处理之。

第八条 凡分配予群众之财物,并发给予证,政府保障其所有权,其中土地房屋等,另立契约,向政府税契。

前项受领者,有违法反动之行为,或受领时为抗属,而参军人已逃亡者,政府得将不动产部分或全部撤回,另行分配之。

第九条 汉奸所欠之公粮、公款,应尽先在被没收之财产内扣除之。

第十条 汉奸所持之债权,如系贫苦人民,应将契约作废,本息停付;如系富有者,应由政府代行债权,向债务人追还。

第十一条 没收汉奸财产之处理分配权,属于县级以上之政府。但必要时可委托区公所办理之,其各种手续另以命令定之。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边区政府过去颁布之法令有抵触者,暂行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后,颁布施行之。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边区政府委员会随时修正之。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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