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发布改组经济建设机构通令

晋冀鲁豫边区发布改组经济建设机构通令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专县政府、各级工商管理局、税务局、农林局、农业指导所、各直属机关:兹将本府委员会决议之关于改组经济建设机构的决定,随令附发,仰即遵照执行为要。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晋冀鲁豫边区发布改组经济建设机构通令

(1942年7月30日)

各专县政府、各级工商管理局、税务局、农林局、农业指导所、各直属机关:

兹将本府委员会决议之关于改组经济建设机构的决定,随令附发,仰即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附:关于改组经济建设机构的决定一份

主 席 杨秀锋

副主席 薄一波

戎伍胜

关于改组经济建设机构的决定

一、工商管理局与税务局合并

(一)工商管理局与税务局合并,仍称工商管理局,县贸易局与税务局亦合并称县工商管理局;

(二)工商管理局今后的工作是:

甲、内地工商业行政,包括工商业合作之调查、登记、管理、发动群众办工商事业、办理工商贷款及商业之组织教育等事项。

乙、对外贸易管理,包括统制出入口货、管理外汇、征收出入口税、缉私组织对敌经济斗争等事项。

丙、经理政府公营工商事业及公私合营之事业。在太行区政府商业投资,只限于有关全根据地利害及全体人民生计的部分,如盐、粮等,一般的商品经营,迅速转为私营或公私合营;

(三)政府投资之经营管理,由总局直接掌握领导。各分县局除离总局较远及受总局临时委托者外,原则上不领导经营部分,对所在地之经营事业只负检查监督之责。

(四)分局及县局主要任务在进行细致的行政组织工作,对内发动群众工商生产事业,组织群众经济力量;对外统制出入口贸易、管理外汇、完成税收

(五)分、县局与经营部分具体关系,视各分区实际情况,由总局规定之。

(六)分、县局受同级政府之严密指导,按期向专署及县政府作工作汇报,列席专署及县政府之署务会议,随时了解本区内全盘工作情况,在不变更总局之方针与计划的限度内,分县局应服从专署及县府之意见,在总局方针下,由专署及县领导制定并检查执行之。关于具体组织群众手工业合作社等工作计划分县局会议,专署、县府应派人参加。

(七)公营事业之监察委员,应与专署及县府保持密切联系,作工作汇报,经常向专署及县长传达经营方面之重要意图,专署及县府对公营事业之企图,如有任何不明了情事,监察委员应负全责;专署、县府得随时责令该地区之监察委员,对于政策法令之执行、营业经营事项进行检查报告,在不违反总局的经营意图之限度内,对于工作上的偏向错误,监察委员应接受专署、县府之意见执行纠正。

(八)专署、县府对分、县局及经营事业之监察委员的经常接头,专员得委托秘书主任及第二科科长办理之,县长得委托秘书或第二科科长办理之。

(九)关于对外贸易上的若干秘密事项,专员及县长对此要有严格保守秘密之义务;关于技术上及业务关系上之秘密,得不与专员及县长知道。

二、成立农林局,增设农业指导所

(一)取消水利局,成立农林局,工作如下:

甲、本区农林畜牧之调查研究试验推广等事项;(www.daowen.com)

乙、有关水利之指导推广及经营事项。

(二)农业指导所之工作如下:

甲、农业技术之指导、推广事项;

乙、优良品种之推广、繁殖事项;

丙、简易之农作物试验;

丁、苗圃之经营指导事项。

(三)农业指导所受农林局之直接领导及本县县政府之监督指导,在技术指导范围内,农业指导所应配合全县生产运动,接受县政府之指挥。

三、取消专署及县府之建设科

(一)工商行政全归工商管理局办理,农业技术指导只在基本县份由农业指导所进行;

(二)动员性的生产工作如春耕、夏收、秋收等,由专署、县府之办公室主管,农业贷款之审查批准主要由区负责,介绍银行贷款催收由县政府第二科办理,工商合作贷款由工商管理局办理,大宗之水利贷款由农林局批准介绍;

(三)临时发生之建设行政事项,如对部队生产机关之关系,群众生产奖励等,其有关军政民关系或动用民力事项者,第一科办理,有关开支经费者由第二科办理,发明奖励均由工商总局及农林局分别办理。

(四)在进行改组时,建设科人员应负责将过去工作内有关方面作详细工作交代,此项交代由交代人口述、接受人笔录,两方共同盖章呈报上级。

四、建立专区及县之经济委员会

(一)专署及县建立经济委员会,其任务为:

甲、研究及改善该区经济情况;

乙、繁荣群众工商事业,调剂食粮;

丙、组织对敌经济斗争;

丁、根据总的工作任务组织经济工作之配合方案。

(二)经济委员会以专员及县长为主任委员,由专员及县长指定同级之财粮、工商、银行及重要商店之经理,监察委员等若干人为委员,委员会至少每二月召开一次经济工作会,比较单纯的县份得不设经济委员会或延长其开会期间,或两县共设一经济委员会;重要之边境县份经委会,专员应亲任主任委员加强领导,如林安、武北等,以上由专署决定,指示各县执行之;

(三)经济委员会在不与各系统总的方针任务矛盾之下,得做成决议,此项决议由有关系统分别执行,不得违反,各系统执行不力时,专员、县长得提出批评或经上级政府提出处分意见,因此经济委员会为具有一定限度之权力机关;

(四)专员或县长,对经济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决议案及执行情形,应经常向边府或专署报告;上级经济委员会之会议纪录及决议,除特殊秘密者外,随时印发下级经委会参考;

(五)经济委员会开会时之报告讨论、决议,均应保守秘密。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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