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7月)
这一讨论提纲,是北方局机关甲组干部学习小组讨论土地政策后第一次的结论,参考了其他一些文件写成的,其中不免有不妥之处,希望能引起各地同志的讨论,并提出修正的意见,使之更臻完善。
(一)深刻体会中央土地政策决定的精神与实质:
(甲)现在的抗日战争,基本上就是农民战争。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自觉的积极的参加和支持,抗战的最后胜利、根据地的坚持与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建立,是绝对不可能的。
中国的农民,是在封建势力残酷剥削与压迫下,过着文化上愚昧落后,政治上毫无地位,经济上饥寒交迫的生活。假如对农民不在政治文化,特别是经济生活上,给以改善与援助,他们就没有精力参加抗日战争。中央政治局1月28日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政策决定的基本精神,就在于首先要把广大的群众发动起来,积极的参加抗日战争与民主建设,来坚持残酷的敌后游击战争,巩固根据地。
(乙)在广大的群众真正起来以后,又须要使之约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范围以内,让地主阶级仍能继续生存,争取他们一道抗日,这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必要的。地主和农民,固然是农村中两个对立的阶级,但今天中日民族的矛盾,已经大大超过了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当然这不是说二者没有了矛盾)。中国今天的土地问题,已经不是土地所有权该属地主与该属农民的问题,而是土地所有权为日本帝国主义所强占或为中华民族所有的问题。日寇的烧杀掠夺,不仅加诸农民,同样也落在地主阶级的头上,联合地主抗日,乃是我党目前的战略方针。
(二)中央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与斗争策略:
(甲)在经济上扶助农民,削弱封建势力(但不是削灭封建势力),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发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并且在适当的改善工人作生活的条件下,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一定要削弱富农封建剥削的部分,奖励其资本主义的部分);同时在减租减息后,又实行交租交息,保持地主若干权利,在政治上实行“三三制”政策。使地主资产阶级,愿与我们联合抗日,使日寇与顽固派孤立起来;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政权方面来,不跑到敌寇和顽固派那边去,即使之跑去了,又可以争取回来,共同抗日,这就是我党目前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与出发点。
(乙)各地的经验证明,农村统一战线发展的规律,一般的可以分作三个步骤:
1.当广大的群众还未发动起来的时候,当时地主阶级,一般的是反对减租减息与民主政治的,他们采取防御与抵制的态度。
当时的农民,虽然因为一向忍受地主的封建剥削与压迫,积集了深厚的阶级仇恨,但由于农民的依赖性与觉悟程度的不够,开始对减租减息的工作,总是良首畏尾、瞻前顾后,抱着怀疑的态度;甚至有些农民,把依法减掉的租息,在地主的欺骗与威胁下,又偷偷的送还地主,所谓明减暗不减。在这里是农民观望,地主反抗民主民生运动的时期,这时我们必须给农民有力的援助,由上而下应积极帮助群众,反对违犯抗战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地主。首先实行村政权的改革,这是最重要的工作,在抗日民主政权下,扶助群众力量,这样才能使地主觉得到,只有服从我们抗日民主政府的政策,才能保持他们的利益;否则便没有出路可寻。一般的讲来,这个酝酿斗争的时期,是农村统一战线发展过程中的必经步骤。
2.当广大群众真正自下而上的发动起来,自觉的积极的进行斗争的时候,农村统一战线就发展到第二个步骤了。这时地主阶级在形式上看来,逐渐消沉,口里也称赞减租减息,甚至说的更好些。但是实际上,他们乃是开始由过去公开的防御抗拒,转入了非法与隐藏的斗争,采取各种办法,暗中抵抗政府的法令与群众运动,如分家析产、把闺女下嫁给雇工、佃户、招赘女婿,用这些办法来逃避合理负担与减租减息的法令,甚至赈灾济贫、欺骗收买,这些新花样都出现了。一部分坏份子,可能走向勾结敌人、屠杀农民、捕捉干部,或受敌伪利用,组织秘密会社、迷信团体,准备迎接敌人。这一段是整个过程中最紧张最复杂的一幕,是农村统一战线工作最复杂的一个阶段。在这个时候,领导上一定要了解下列几个问题:
(1)群众自觉的热烈的斗争中,不可免的会发生一些过火的行动,如不交租不交息。这种现象,不必惧怕,这对于农村统一战线工作,不但无害而且有益。这可以达到我们减轻封建的剥削、发动群众的目的,同时又可以达到争取地主抗日的目的。这时畏首畏尾、踌躇不前,束缚住群众的手足,是不对的,是一种最危险的右倾错误。但是如果这种炽热的斗争,不是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发动起来,而只是少数干部脱离群众去包办,那是原则上不许可的。这样的作法,群众会隔岸观火、袖手旁观,使少数干部孤立起来,形成少数干部与地主的对立,这是绝对不容许的。
(2)因为在这个步骤中的斗争方针仍然是为争取与联合地主抗日的目的,所以这个第二步骤的时间不能拖得过长,不能使之自由发展下去,致使地主跑到敌人和顽固派那边去,来坚决反对我们,妨害了敌后抗日战争的坚持和根据地的巩固,这是不对的。但是这也不是说,党的策略是要予先防止群众不发生过左的行动,碍手碍脚妨害群众的充分发动,不是的。领导的艺术是要在群众已经充分发动和充分起来的时候,党能够及时的适当的纠正群众过火的行为,如不交租、不交息等行为,克服群众过左的举动,使之纳入正规。这里包括了争取与联合,包括了公开合法的斗争与暗地非法的斗争,彼此相互渗透的进行。
(3)所谓斗争,也不是一切地主都去打击,要对各个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对策:要争取一部分倾向我们的地主,褒扬他们的开明精神;麻痹一部分动摇不定的地主,使之中立不与我们为敌;然后集中火力打击最顽固的土豪劣绅和与敌人勾结危害抗日政权与统一战线的分子,使之就范——当然这种斗争是不同于内战时期的,无论在作法上、形式上,都是如此的。
3.当斗争发展到一定时期,我们必须适时的转变策略,要保障地主的人权、财权、地权、政权,实行“三三制”,要给地主交租交息。然而这时候,狭隘的农民与部分的党员,会抵抗这种正确的方针的。因而党应说服党员、将来远大的利益,为了局部的利益,妨害了整个民族的利益。这样来缓和地主与农民间的紧张局面。巩固地主与我们的合作,也即是拆散了地主与敌人及顽固派的联合。这时候要让过去地主与农民间非法的斗争转向合法的斗争,隐藏的斗争转向于公开的斗争。这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地主向农民大反攻了,如地主公开的向抗日政府控告佃户不交租、借户不还债,但实质上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纳入抗日民主政治秩序的正轨了,这是农村统一战线发展中斗争的第三个步骤。
这时在领导上,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当我们开展自我批评,公开的批评自己内部的宗派主义,纠正那种过火的行为时,还须注意到各个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与热情,要善于掌握这种积极性与热情,因为我们正确的批评过火行为与宗派主义,并不是向这些热气泼冷水,打击他们,使我们灰心丧气,以致造成干部的消极与群众的失望,地主向我们反攻,那是错误的。
(2)在这个时期,地主必然要抓住新政策新法令的某一条款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把它扩大化、片面化,与农民进行合法的、说理的斗争。这种斗争场合,不要说文化落后的农民,就连我们的区村干部,也难斗过他们,很可能被老奸巨滑的地主所欺骗与蒙蔽;或者被收买作了俘虏,投降了地主,让地主仍然来操纵区村政权;或者被地主用新法令新政策某些方面的打击,而不敢还击,以致消极悲观。为此我们必须多多教育我们下级的干部,学会与地主作合法的斗争,熟悉政府的新法令,学会灵活的运用法令进行说理的斗争,以防止地主的无理的攻击。
(丙)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其生产方法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是抗战和生产不可缺少的力量。党的政策是联合富农奖励其发展,不能和地主同等看待的。富农同样受到日本帝国主义的摧残,也遭受封建地主的压迫与要求更多的土地,所以他们坚决抗日,他们可以参加一般的农民反地主的斗争,与地主直接发生冲突。但富农多带有半建封性,除剥削雇农劳动外,还进行出租部分土地,放高利贷等封建剥削,这些剥削是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所以实行减租减息时,富农的租息,也一定要减。
(丁)经营地主是拥有土地,雇佣工人,从事农业经营,但本身不参加劳动或不参加主要劳动的。经营地主的生产方法与剥削关系,是和富农相同,也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不过有一点是不同于富农的:富农是参加生产的劳动者,成为农业生产成员之一,所以能给冠以“农民”的名称;经营地主虽则经营农业生产,但因不参加劳动,故只能以经营农业的地主去命名,不能冠以农民的名称。因为他的生产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所以我们的政策上,把他当作和富农一样看待。
此外有一种伙种地(伴种地)的形式——地主除给佃户供给土地外,并供给耕具、种子、肥料、牲畜等全部(或一部),甚至供给佃户房屋、借给口粮,而佃户则仅出劳动力。在收获时,除去种子、牛租等以后,按比例分配收获物。这种租佃形式,在表面上看起来,和经营地主相似,好象雇佣关系,其实这仍然是一种地租剥削的形式,非资本主义的剥削方法,减租法令在此处仍然是适用的。收获后除去他投入的肥料、种子等资本以后,下余粮食的分配(地主得的这一部,实际上是地租)仍然要照二五减租法令实行减租。
(三)中央土地政策决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研究:
(甲)地租与佃权:
1.二五减租——减租是减现在与今后的。即是依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25%,缔结新租约,不论何种形式的地租,都适于这个原则的。
国民政府曾有租额不能超过土地收获总量的375‰的法令,一般讲来是与我们的二五减租相符合的,但在具体执行减租工作时,却不能一般的去应用,因为:
(1)土地有劣优的分别,费同样大小的劳动,但收获相差却甚悬殊,租额不可能都机械规定为不超过375‰。
(2)有些地区的地租租额,在抗战前就不到375‰的水平,那么这种规定在这些地区便失掉其意义。
(3)各种不同伙种地,有些地主除供给土地外,还供给耕畜、肥料、种籽等给佃户,和仅供土地的地主,租额也不可能统一规定的。
因之机械的去执行,是非常困难的。党中央这次土地政策决定中,规定无论何种形式的地租,都减去战前租额的25%,是最合乎削弱封建势力,减轻封建剥削的原则的。
2.伙种地(伴种地)——这种租佃的形式在华北农村中最复杂。抗战后,地主为了逃避减租,富农为了抵抗改善雇工生活的法令,伙种地较过去有些增加。基本上可分作二类:一类是地主仅供给土地,其他由佃户负担;一类是地主除供给土地外,尚供给一部分(或全部)肥料、种子、耕具、耕牛,甚至地主还借给佃户口粮、住屋等。分粮时,除将肥料、种籽等扣去外,余粮的分配亦应按二五减租法令减租。(www.daowen.com)
地主租耕牛给佃户,有些地区租额也太大(太岳区每年每支耕牛四石粮的租额),亦应酌量减轻。
3.钱租与粮租——粮价高涨,过去的钱租,今天引起了地主佃户双方的争执,钱租、粮租如何折合,成了一个极大的斗争。地主方面,要按战前粮价折合成为粮租,佃户则要依今天的粮价折合。依地租形态来讲,货币地租是较进步的地租形态,但华北农村的货币地租,实际上是实物地租的变态,是过去地主对佃户一种更残酷的剥削。一来货币地租多半是预先交钱,农民缺钱,有时需要向高利贷者借债,而放债者往往又是租给佃户土地的同一地主;二来在收获后,为了还债,农民往往以极低的价格,将粮食折合交还地主。因此今天改为粮租时,佃户便会反对。处理这类问题我们应说服农民,在互让且利于改善民生的条件下,适当的改为一部或全部实物地租,折合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这样农民眼前虽然吃些亏,但为团结抗战及将来利益着想,也是应该的。
4.永佃权——保障佃户永佃权的口号,许多地区曾经流行过。在根据地建设初期,确实防止了一部分地主因减租而夺回土地的现象,广大的佃户是拥护这个口号的,但详细研究起来这个作法是欠妥当的。许多农民在减租后仍不缴租,借口保障永佃权,拒绝地主收回土地,这无形中变成了暂时的没收土地。甚至有些佃农,自己已无力耕种时,宁任土地荒芜。地主在贫困不能自给时,也不让地主收回自耕,这是妨害生产与团结地主的。所以无永佃权习惯的地区,在法令上不应强迫规定永佃权,在抗战期间为了照顾农民的生计,可调剂双方延长佃期,然而在契约上和习惯上,仍应保留之。
5.交租交息——发动群众进行减租减息,固然是一个比较艰苦的工作。但在群众发动起来减租减息,又依约交租交息,那会是一件更艰苦的工作。部分的党员和农民常常会引起不满,甚至对党对政府表示怀疑,认为是偏袒地主。这时我们必须以极大的耐心去说服党员,说服农民,告以了解目前利益与将来利益的联系,不要因小失大。这时我们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代替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这种强迫命令会使农民与我们脱离,以消极抵抗的态度、不合作的办法,来对付我们。因此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方针要极明确、肯定,但执行的步骤与方法,一定要谨慎灵活。
(乙)债务问题:
1.分半减息——减息是减过去的,是指抗战以前缔结的借贷契约,减为一分半计息(如原约不足一分半者,依照原定契约之规定计算),并允许农民去算旧帐,把过去受高利贷残酷的剥削与掠夺,允许拉出来全部清算。公款公帐亦同样允许清算,作为发动群众的手段。让群众充分发动起来以后,我们才能把各方面的争执,给予适当的调停,归于平静。政府和农会,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应站在第三者的立场,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些斗争。
2.目前的借贷关系——抗战后的借贷,不是限制息额高低的问题,而是有钱人不出借农民借不到钱的问题。政府规定过低的息额,是会影响根据地经济流通,滞止农村借贷,对根据地金融流通与人民生活都是有害的。法令上规定过低息额是形式的,农村中“黑市”的流行就是证明。如“月利大加一”“九指十三归”等花样完全是高利贷的方法。我们必须认识这是个社会经济问题,非法令所能限止的。
今天敌后根据地社会性质的改变,对今天的借贷关系我们应作重新认识与了解。过去的借贷关系,确实与封建剥削密切联系起来的一种高利贷的剥削,农民的借贷,毫无疑义的是在封建榨取的无可奈何下,不能不忍受高利的盘剥。我们要减轻过去的利息,也正是为了削弱封建势力,减轻封建的剥削。但今天在我们执行了减租减息,执行了统一累进税制与合理税收,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在根据地建立起来以后,今天农民的借贷,一般的是在扩大生产的需要上,才来借人一部分必需的货币。目前根据地经济流通,一般的讲,不是受封建垄断的经济法则所支配,而是受着新民主义的经济法则——资本主义前期自由竞争的价值法则所支配。借贷关系愈频繁,息额自然会渐趋降低的。即使今天农村中的借贷关系有些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但对农民也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使地窖中埋藏的资本,周转于社会经济的流通过程中,对根据地也有莫大好处的。
同时政府以每年建设费的百分之七、八十,投入农村作为低利借贷,来发展农业生产,从积极方面来活跃农村经济,须知农业生产的提高,不仅是人民的利益,而且是扩大政府税收最大与最可靠的保证,是解决根据地财政经济的基本环节。
3.典地与押地——押地是向债主借债,而以土地作抵押品的一种高利贷剥削形式。出押土地的债户,绝大多数是破产贫困的农民,押入土地的债主,多数是地主、富民及兼营高利贷的商人。押地一般的是息额最高,时期最短,条件最苛。到期依约偿还本息,否则,土地即归债权人去处理(或插标招卖,或暂没收佃给别人耕种)。这一种高利贷的剥削,伤天害理,深为农民痛恶。处理押地纠纷时,基本上我们应站在佃户方面,照顾出押土地的农民利益去处理。
典地则不同于押地。有些同志误认为二者是同样的剥削关系,那是不对的。典地是这样的:出典土地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典价(多数是地价的一半),把土地出典,不出利息;典入土地的人,在此期间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有转典给别人之权),期满后,原典主可以原典价赎回土地,无力赎回者,延长典期至30年(有的习惯上是60年),若再不赎即变为死业,土地所有权即归典户。出典土地的人,多数是没落的地主、富农,或破落的中农,他们急需货币,却又不愿把土地根本卖掉,故只好典出。典入土地的人,多半是上升的中贫农和一部分暴发的富农,他们需要土地,但又缺少更多的贷币,于是只好典地。至于一般的老富农和地主,多不喜欢典地的。
典地实质上是借贷与租佃两个矛盾剥削关系的特殊结合。典主是地主兼债户,典户是佃户兼债主,一家是以地租偿还利息;一家是以息金作为交租。地租利息,成了一个东西的两方面。
因此我们处理典地时,不能同于处理押地的。要依据当地习惯与具体对象,作适当的调解,既不能依减租减轻封建剥削观点而伤及债户;亦不能依减息反高利贷的观点而伤及佃户。
(丙)特殊土地的处理:
1.汉奸土地——罪大恶极汉奸的土地,应予没收。尤其是在敌寇每次扫荡根据地时,直接帮助敌人来根据地破坏,为群众所深恶痛绝的汉奸的土地,亦应予以没收,租给贫苦及被难的农民耕种,以示惩罚,并以恢复群众情绪,仇恨敌寇汉奸。被迫作汉奸或情节较轻者,不在此例。若不分青红皂白,乱没收汉奸土地,会使许多可能争取的汉奸,死心的去依附敌人,与我们对立,增加我们许多困难的。
2.逃亡地主的土地——地主不论逃亡到大后方或敌占区,他们的土地都是不能没收的。更不能随便加一个汉奸或顽固分子的帽子,去没收其土地。在我们执行减租减息的过程中,一些政策上过左的不正常现象会引起不好结果,今后应注意对逃亡地主的争取工作。
3.黑地——黑地的清查,主要的依靠群众工作。群众发动起来以后,村子里的事情,很难瞒住他们,简单一纸法令,不可能把黑地全部清理出来。
(四)五年来华北敌后根据地执行土地政策的回顾:
(甲)五年来华北敌后根据地的建设中,基本上是执行了党中央所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的。许多地区对中央所提出的原则,并作了具体的发挥,创造了不少的经验。这些经验,中央更把它系统化,总结成这个有历史意义的文献,对这个文献我们不仅要加以深刻的讨论与研究,并且要认真去执行。
(乙)在五年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曾经发生了一些偏向和缺点,这是值得加以检讨的。许多地区曾产生了左的偏向和错误。如认为争取地主抗日是妄想,惧怕与厌恶地主阶级在抗战中的两面性,把地主阶级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了解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与中小地主在经济利害上,政治趋向上的差别,以致侵害地主的人权、财权,使地主过早的离开我们,投降敌人和顽固派。
其次把地主与富农同等看待,对富农经济采取了削弱的政策。把减租减息与改善工人生活,同等看待,迟滞富农经济的发展,不知道在减租减息改善工人生活之后,应充分的利用群众的生产热忱发展生产,发展根据地的国民经济,以增加物力财力,充裕和改善全体人民的生活。这些左的错误,大体上已经在中央及北局的指示下纠正了,今天在多数群众拥护,而地主又不挑起严重的争论的条件下,过去已经解决的一些地主与农民纠纷的案件,不必再变动,努力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三三制”没有认真执行,地主农民间尚有重大的争执者,仍应着重纠正与解决,置之不理,一任纷争是不对的。
(丙)但目前各地最严重的缺点,是没有认真执行发动群众向地主斗争,作减租减息的工作。党员和群众的热情,都还没有真正发动和组织起来。不用说工作落后的地区,就连工作先进的地区来讲,由于每个县、区每个村庄工作发展的不平衡,除了几个工作基点的区村,认真发动了群众,执行减租减息外,许多工作薄弱的小村,偏僻的小山庄小窝铺,都未认真执行的。
在领导上,我们是犯了平均主义。我们曾没有很好的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工作具体情况,而普遍的进行了策略上第三个步骤,曾使许多地区的群众运动,被压制下去了。这种领导上的一般化,就是主观主义的、唯心的具体表现,就必然产生工作中右倾的错误。在这些地区我们应强调反对右倾,要求一切没有实行减租减息,没有发动群众斗争的地区,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而不是少数人的包办的基础上,迅速实行减租减息,把群众的热情与积极性发动起来,各级党部必须严重注意这一问题,对这一问题采取官僚主义与漠不关心的人,必须给以指明,加以纠正。
但我们必须了解,在今天实行减租减息的斗争,应当与抗战初期时的作法有点不同,不能提出什么“恢复十二月政变的精神”等不正确的口号。应当根据几年来工作发展的实际状况,具体的布置与进行工作。否则就可能成为公式主义者,把三、五年前的工作方式与方法,机械的搬到今天来运用,一定会碰到钉子的。
(五)为执行土地政策深入群众工作而斗争:
(甲)为使中央这一土地政策的决定,成为我们的具体行动,首先在党内要展开热烈的讨论,并和自己本区域的工作联系起来,把过去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认真检讨出来,尤其是要与只发布口号、发布命令、不作实际工作的官僚主义作斗争,不然就无法将这一工作认真执行。经过党内的讨论,然后再把这一决定在群众中广为宣传,广为解释,在农民中、在地主中、在根据地、在游击区敌占区、在各地区及各个阶层中,说明我党中央所公布的土地政策决定及其三附件,是我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长时期的土地政策,不但今天必须实行,而且还有很长的时期要实行的。
(乙)其次在县委以上的各级党部,应抽调一批既能掌握中央土地政策的原则与精神,并有相当农村知识及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调查团,分赴各区、村,各山庄窝铺,切切实实,一点一滴的进行调查农村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帮助各级党委对本区工作环境及社会面貌以更深刻的了解与认识;另方面又可以来彻底检查一下过去我们执行减租减息发动群众的工作,做到什么样的程度,如何在新的环境下,再来作发动群众的工作,使发展不平衡的工作走向平衡;点滴的、部分的工作;扩展为全局全面的工作。
(丙)最后,我们应把这一工作与进行深入群众工作、巩固根据地、坚持今后更残酷更频繁的游击战争储蓄力量、准备迎接伟大新时期的到来的战略任务密切联系起来。如果群众没有发动起来,就没有办法支持今后严重的斗争局面,同时几个光杆的干部也是无法去迎接伟大的新时期的。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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