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5月18日)
各专员、县长
关于退伍荣誉军人的供给及退伍荣誉军人、老弱退伍军人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当前必须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兹经军政联席会议的详细讨论,特做如下决定:
一、退伍荣誉军人的供给问题,按照退伍荣誉军人之生活能力尽量照顾其生活,纠正不合理的平均供给。
1.以荣誉军人之生产能力为标准重新确定残废等级。
一等——(1)两目失明者;(2)上下肢瘫痪半身不遂者、痉挛性瘫痪(如全身动摇震颤)、萎缩性瘫痪;(3)两手瘫痪者;(4)截除二肢者;(5)内脏损坏永存痼疾者、不能咀嚼吞咽者。
二等——(1)一目失明或两目羞明者;(2)口腔不便饭食者;(3)因伤永头痛者;(4)一手一足下垂者;(5)大小便失禁者;(6)关节强直不能行动者;(7)一肢截除或瘫痪者;(8)神经失记忆力或不能说话者。
三等——(1)一目羞明者;(2)关节肌肉收缩运动不便者:(3)手指足趾失去过半者;(4)生殖器官失去一部分或失去作用者;(5)两耳失听者;(6)言语障碍不清者;(7)面神经麻痹者。
四等——凡伤愈神经麻痹或肌肉收缩运动不便需经一年始能恢复原状者。
2.供给各项及额数:
一等残废——粮食、菜金、衣服、鞋袜(按政府工作人员下同)、津贴每月2元,全部供给终身。
二等残废——自退伍之日起,粮食、菜金全部供给2周年,满2周年后粮食、菜金半供给(按政府工作人员折半发给),终身退伍之第一年,供给单衣、棉衣各一身,一、二等残废之因年老、或其他疾病损毁其身体致永远不能行动者,得特殊按一等残废供给,但抚养金仍按二等残废领取。
三等残废——不退伍如身体实因残废兼因年老或其他疾病,实不能进行工作,得经原部队主管首长之严格审查批准后始退伍。
前项退伍者,自退伍之日起,粮食、菜金全部供给2周年,满2周年后粮、菜金半供2年。
四等残废——(临时性)不得退伍如因老弱必须退伍者,应由部队按老弱退伍处理,政府不负供给之责。
凡退伍荣誉军人有疾病时,得持荣誉证,至各部队医院诊治,但医院只负诊治医药之责,其余粮食、菜金、衣服等项均由荣誉军人自带。
3.凡退伍荣誉军人不论其为根据地原籍或外籍,不论其为回家或安家、也不论其家庭穷富不同,一律按上条供给办法办理。但家庭富有而自愿不领政府供给者,得由县政府之呈请,由边区政府给以表扬奖励,家庭贫、富不同者,只在优抗时供给以不同之优待。
4.原系抗日军人,在战争中负伤后,到部队工厂做工现在编余经查明属实者,应按荣誉退伍军人处理,但在工厂负伤者不得援例。
5.退伍荣誉军人不论在政府机关、团体、学校或一切公营之工厂、商店、合作社工作,其已领之粮款供给由该荣誉军人自行保存,未领之部队停止供给,至期满脱离上级部门工作之日起,按其未领之部分仍继续按期发给。
6.退伍荣誉军人已领之各种供给,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有损失者,部队政府皆不补发。
7.老弱退伍军人,由部队发给退伍费,不得按荣誉军人发给。
8.各种残废等级之荣誉军人,政府得于每次发给供给或抚养金时,检查之如认为与原等级不符时,得随时同军分区或军区司令部变更之。
9.退伍荣誉军人第一周年之供给,应由部队发给。满一周年后,由所在地之政府负责,其抚养金同(续号定之)。
10.在供给期间,退伍荣誉军人死亡时,县政府必须按政府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从社会抚恤费中支出埋葬费,但应将荣誉军人之荣誉证、供给证及已发给供给之剩余部分分别报缴专署民财二科,供给期已满者,不得援例。
二、统一各种手续凭证制度:(www.daowen.com)
1.荣誉军人之仍在部队工作者,谓之现役荣誉军人,由边府统一制发现役荣誉证,由各部队负责填发,抚恤金由部队发给(样式见附件)。
2.退伍之荣誉军人须由部队发给退伍证及现役荣誉证,向专署换取一般之荣誉证,现在政府所发之荣誉证,不发给现役荣誉军人(在现役荣誉证未制发前,退伍者仍以荣誉军人抚恤条例中规定荣誉军人证明书代替之)。
3.部队按供给办法所发之各项供给,应填退伍荣誉军人供给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交给荣誉军人携带,凭此证向专署换取,期满后(指由部队供给之一阶段)领取供证(样式及用法另见修正社会事业费支领办法)。
4.荣誉证及供给证之换发,统由专署办理,各部队安置退伍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也需统一介绍至专署分配各县安置,县政府不直接安置。
三、退伍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之组织管理与教育。为了了解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各种实际情况,很好照顾其生活,解决其困难,并进行可能的教育,以便使其走上正轨或为抗日政权及部队伸向民间的一部分力量起见,必须给予适当组织。
1.下属组织为小组,以一定的地区(10里以内村庄,一般的在一行政区以内)及一定数目(30里以下)的退伍者(包括退伍荣誉军人及退伍军人下同)组成,自由选举小组长,对小组各退伍者负责了解照顾及解决各种困难问题。
2.县设荣誉军人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县民政科长为当然主席,其余4人由各小组长推选2—3人,由部队或政府在荣誉军人干部中选择有政治工作经验者1—2人(按每县实际情形)。
前项由部队或政府选择指定参加管理委员会之荣誉军人、干部,专门进行退伍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其供给按一等残废办理(荣誉证及抚养金仍按原等级),其第一周年之供给,除由部队按原等级发给外,不足之数由政府负责在社会事业费中报销。
3.管理委员会之任务及工作。
(1)经常了解本县退伍者之数目、生活情况等。
(2)照顾其生活解决其困难(特别是在战争中)。
(3)进行教育工作,其本身的权力与义务与部队政府及其它群众应有之正确关系,好例子的表扬,坏例子的警惕,帮助可能的工作(特别是民兵)。
(4)定期开管理委员会小组会或大会(不要多,按需要尽量少)。
4.退伍者之权利与义务。
(1)权力,除享有一切公民应有之权力外,政府与人民尊重其光荣历史,尽量照顾其生活,帮助解决困难。
(2)义务,有一切公民应有之义务(荣誉军人支差除外),在政府政策法令之宣传执行方面应成为模范公民,违法者与一般公民同。
5.外籍之退伍者应尽量帮助其在地方上安家落户(娶妻种地),以稳定与固定其生活。
6.部队各机关应随时通过管理委员会或直接在所在地附近与退伍者取得联系,慰问奖励报告战况、部队情况等,对荣誉军人之物质慰问应交管理委员会统一进行。
以上决定除有关部队方面者,由本府函请部队转饬所属于6月15日一律按照实行外,仰各专署、各县立即根据本决定进行整理工作为要。
此令。
附:现役荣誉证式样一份(略)。
退伍荣誉军人供给证明书式样一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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