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财政任务奖励指示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财政任务奖励指示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项奖金之分配,由各该部门主管人员,按各地区及干部个人情况与成绩,具体分配,报告本所备案。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此件为晋冀鲁豫边区财赋字第61号。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财政任务奖励指示

(1942年4月28日)

敌我斗争形势正在严重发展,根据地游击性增加,必然造成财政征收上更大的困难,必须认识到我区财政严重困难的来源,除了由于敌人的摧残破坏和几年长期战争的消耗之外,特别是由于我们过去对财政收入的忽视,抓得不紧,把前年、去年的不少任务都一齐堆到今年,这正如过光景一样,一步踏下来,步步都喘不过气。今年的困难,一切都不怨,主要是我们过去没有充分地完成任务,因之,我们必须以百倍努力,保证完成今年任务,争取超过计划,否则,不只困难难以克服,且连日常开支都将无法应付。

为了保证完成任务,克服困难,个别地区同志想出了不少办法,如三专区为了征收尾欠,他们计划组织尾欠征收队——由政权各部门抽出一定干部,另外,再大量聘请不脱离生产干部,在乡知识分子、半知识分子,过去作过征收工作而品质较好的人员,编为小组或队(每队至少参加政权干部一人),到尾欠多难以征收的地区,敌占区游击区去,专门作征收工作,这些征收组,不另开支经费,但在收起之民国29年度尾欠中,抽出一部作为奖金,按全部完成数2—3%奖励之。

五专区为了奖励干部,他们准备把干部奖金有计划地分配开支,每期总结工作时即予以奖励,又如襄垣县去年整理财产,每区临时聘请了1人,专门负责到各村整理公产衣物,在整理后之公产收入项下开支,结果收效颇大。再如林安、武北等税务支局,因为积极创造新的办法努力缉私,三、四月份均超过原定计划达70%。所有上述诸点,不是要大家机械地运用其办法,而是要学习他们的精神,这种坚决完成任务,积极创造的模范精神的发挥,是我们工作的最大保证。

为多方开源,保证收入,更加发扬积极创造精神,我们特规定完成超过计划的奖励办法,在正确执行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则下,除按期完成计划者,照一般行政奖励办法(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外,其成绩优越超过计划者,予以如下之奖励。

第一,清理税收、司法收入、公营收入等三项,不论年底或年中:

1.超过原有计划1—10%者,按超过之部分提奖2%。

2.超过10—25%者提奖3%。

3.超过25—50%者提奖3.5%。

4.超过50%以上者,提奖3.7%。

以上比例增加,此项奖金之最高额按各部门原计划,及全体干部人数比例规定如下:税收部门最高额为3万元,公营部门为2万元,司法部门1万元,每次(或全年)个人奖金最高额不超过200元。

前项奖金之分配,由各该部门主管人员,按各地区及干部个人情况与成绩,具体分配,报告本所备案。

第二、关于契税、公产等奖励办法:

关于契税:

1.全区(太行区)契税总数超过者,按第一项之规定比例提奖,由本所按每区成绩,斟酌分给奖金。

2.如只个别地区超过者,以行政办法奖励之。

3.在换契或检查契税时(财赋字18号通令限有时间),可按工作需要,临时聘人帮助,由各县编制空额报销。(www.daowen.com)

关于公产:

1.整理公产,可按各县具体情况聘请若干专人负责整理,每日生活费以2元为标准,由公产项下开支,惟此项开支,不得超过所整理公产之收入1/3。

2.各级机关单位之公共财产,须依据本所所发之财产登记表式,于5月20日以前填报,过期不报者,一经揭发,即以埋伏贪污论处。

第三,关于田赋原计划于5月份由县组织临时征收外,由军政各单位抽人突击征收,不另开支,事毕撤销。为了保证军费,各区如能照原计划实行者,坚持执行,否则,可采用三专署尾欠办法或契税办法亦可,用此办法将来收合理负担。

各县游击区、敌战区之各种积欠,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应吸收不脱离生产之知识分子或热心人士,组织临时征收队,突击收清,必要时可由收起旧欠内开支一部分费用,由各专署按其具体情况规定,报请本厅核准,本条不能无限援用,甚至故意不完成今年任务,拖到明年的恶劣意识,必须防止。

其因聘临时干部,而超过该县确定计划之县份,及所聘临时干部成绩优良超过计划者,均以第一、第二项办法奖励之,但:一、聘人不能开支本年款项。二、不违犯政策法令及人民利益。三、能增加收入,而且开支不超过因此而增加额数1/3者。

第四,关于检举、揭发、埋伏、贪污粮款、公物之奖励:

凡因个人(不论群众或公杂人员)报告而查出之埋伏或贪污资财,得按时价折合(贪污以追还者计),提给报告人如下奖金:

1.埋伏贪污资财在50元以下者奖5%。

2.5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奖10%。

3.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奖15%。

4.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奖20%。

5.5000元以上者奖25%,民众每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公杂人员每次不得超过300元,各级主管部门人员及财政部门人员揭发埋伏贪污资财者,依照上列标准给以半数奖金。各机关之经济委员会(民革室委员会),揭发埋伏贪污资财者,亦依上项规定提奖,此项奖金以2/5奖该委员会人员,1/5补充文化娱乐活动及图书。

除以上成绩优良者应予奖励外,(1)如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在完成过程中危害人民利益,违犯政策法令制度者,惩处之。虽然超过计划,亦须惩处,因具体情形而决定,轻者减少30—70%奖金,重者不奖,再重者法办。(2)临时聘请人员,如发生舞弊情事者,依一般公务人员处理,其直属机关如未及时发现报告制止者,受连带处分。(3)集体埋伏者,按情节轻重分别惩处。以上原则办法,希各专署、各局研究讨论,更具体布置,并多多创造更好办法。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此件为晋冀鲁豫边区财赋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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