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本区边区款及地方款登记帐簿,一律以单据为凭证,不做传票,各种单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生效力:
一、单据不全或形式不符合者;
二、未经主管人或经手人签名盖章者;
三、单据之数字或文字有涂改痕迹而涂改后未经负责人盖章证明者;
四、与其他法令抵触或不适合者。
区级报送之合计表,只备县府考核区级收支之用;县府记帐时仍以区级交款单据为凭。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根据单据记帐或造表时,应照下列办理:
一、参照交款或领款机关名称,及款项之年度或其他重要事项编制户名填入户名栏内。
二、按照分户帐立户前后次序,编制户号,填入本户号数栏内。
三、记帐后应于单据上加盖各关系人图章。
四、于款项付讫或收讫后,应于单据上加盖收讫或付讫图章(样十三)以防一据两用。
第三十二条 分户帐须逐日登记,每日应记之帐不得延至次日。
第三十三条 分户账收支及余额,须每日逐笔逐户核对一次,以防错误,其核对办法依照下列规定:
一、根据单据核对收支及余额。
二、核对无误后应于最后余额数字前由核对人加盖图章,以资证明。
三、记帐员与核对人应共同保证分户帐各科目各款目内各户之余额总数,逐期与总帐各该科目各该款目之余额完全相符。
四、核对人由同级金库员或其他人员充任,会计本人不应核对其本人所记之帐。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管理边区款,每旬为一结帐期,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应按下列规定结账:
一、根据结帐期内各项单据,按照第二十条之规定编制合计表,该表结出之本期库存,必须与本期库存现款数目完全相符。
二、根据合计表照二十条之规定登记总帐。(www.daowen.com)
三、根据总帐按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编制总帐余额报告表,此表收方付方之合计数必须相等,以保证总帐之数字无误。
四、结帐完毕,应附合计表及总帐余额报告表连同各项报查迅速报送专署,其日期不得超过结帐日后4天(即每月4日、14日、24日),逾期不到应受严格批评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专署之边区款帐目,应包括其所属各县之数字,本月份之收支不得记入下月帐,其记帐办法除根据其直接收支之单据登记边区款分户帐外,并应根据所属各县每旬报表之合计表,登记边区款分户帐,其办法如次:
一、审核各项报查,各个科目之报查总数必须与合计表内各该科目收支总数相符。
二、根据审核后之合计表,将收付记入分户帐,登记手续以县为单位,在各科目各款目内分别立户,各县之解上款库存款及暂收暂支,均应于各该款目内按县名立户登记之。
三、登记完毕,应以各县报来之总帐余额报告表与专署分户帐内各该县户之余额数字核对,如有不符,应即查询。
第三十六条 专署结帐除按照三十四条县级结帐办法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根据结帐期内专署直接收支之单据,将各科目、款目、户名、数字列入合计表外,并应将各县报来之合计表中各项数字,分别科目、款目记入专署之合计表。
二、上中两旬到结帐日期即行按照第三十四条之办法进行结帐,在专署结帐期内到达之各县合计表亦应立即列入专署合计表,如不到达,亦不必等待(上旬各县收支可以列入专署中旬帐内)。
三、专署每月底须□□所属各县下□□□□到达后结帐,但至迟须于下月7日以前结束上月份帐目,不得再行拖延。
四、专署之合计表及总帐余额报告表均须每旬呈报财厅,到达日期上旬在每月15日以前,中旬在25日以前,下旬在下月12日以前,不得延误。
第三十七条 财厅之边区款帐目,应包括各专区之收支数字,其记帐及结帐办法可参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办理,其总结全区边区款数字时期在下月15日前。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终了,作总决算,各级政府应根据各项帐目编制决算,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岁入各科目之原派数、实收数、实收占原派数之百分比。
二、岁出各科目之概算数、实支数、实支占概算数之百分比。
三、全年共收共付总数。
四、各科目收入占总收入、支出占总支出之百分比。
五、支出占收入之百分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