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簿帐与报表管理:政府款项的记录与监督

簿帐与报表管理:政府款项的记录与监督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边区款均设下列帐簿及报表。第二十二条区级政府管理边区款不设账簿,即以各种单据之存根代之,但须设边区额合计表管理。第二十四条地方款分户账登记地方款各科目各户收支及余额,其登记办法应参照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专署一级不作地方款报表,但须于财政工作报告内评列各款地方款收支情形。

簿帐与报表管理:政府款项的记录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边区款均设下列帐簿及报表。

一、边区款分户帐(样五)分两部:第一部分,岁入岁出科目之部;第二部分,各种款目之部。

二、边区款合计表(样六)。

三、边区款总帐(样七)分两部:第一部分,岁入岁出科目之部;第二部分,各种款目之部。

四、边区款总帐余额报告表(样八)。上项帐表其组织关系如次:

第十八条 边区款分户帐登记边区款各科目,款目内各户之收支及余额数字其登记办法如次:(见例一)

一、根据单据及收付(收款单据记入此帐之付方栏,付款单据反之)按户名登记,各结出每户余额。

二、随时登记每户用帐页一页(一页记满转入次页),同一户名,记入同一户内,每立一户,应按立户先后次序,编列户号(每户用一号数),并于帐内每一科目或款目之表皮,附户名户号便查(样十三)。

三、各科目款目内,各户之余额总计数字,在结帐日(见34条)必须与总帐内各该科目或款目之余额数字相符。

四、凡第九条所规定之科目内各方收支均记入此帐之第一部分,凡第十条所规定之款目内各户收支均记入此帐第二部分,并于每一部分之表皮,按照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名称分别标明之。

第十九条 边区款合计表统计各科目款目户名在结帐期内之合计数字,其手续办法如次(见例二)。

一、根据结帐期内各种边区款单据分别科目款目编制之,编制时完全依照单据不反收付。

二、除科目款目栏外,摘要栏应登记户名单据号数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金额栏登记结账期中各科目或款目内各户之收付数。

四、合计栏登记每一科目或款目之各户总数(即各个科目或款目在结账期内总收付数)。

五、金额栏及合计栏之各项收付数应与分户账逐笔核对以免错误。

六、岁入岁出科目与各种款目之收支数字须分别登记,不得混在一起,其登记办法如下:(1)岁入岁出科目之收支,应先行登记,登记完后以红线隔开并于红线下总计出小计数字。(2)各种款目之收支,应于小计数字下登记,然后以上期库存与本期库存数结平之。

七、表造两份,一份作登记总账之根据,一份连同各项报查送交上级,上级凭此登记。

第二十条 边区款总账登记每一结账期内各科目与款目收付数字及历旬历月余额数字,为全面统计各种数字之主要账簿,其登记办法如次(见例三):

一、根据合计表,每一科目或款目之合计数字将收付登记此帐,并结出每一科目或款目之余额。(www.daowen.com)

二、每一结账日登记一次,每一科目或款目记账页一页(一页记满转入次页)。

三、各科目或款目在结账日之余额数字,必须与分户账各科目或款目内各户余额总计数字相符。

四、岁入岁出各科目与各种款目之收支数字须分部登记,不得混在一起,其登记办法应参照第十八条第四项办理。

第二十一条 边区款总账余额报告表,登记各科目及款目之逐期余额数字(即各科目及款目最后之结果数字)其编制办法如下(见例四)。

一、根据边区款总账内各个科目及款目最后余额逐一列入表内。

二、将本期库存数列于表之收方,然后结平之(无库存之机关收付总数相平即可)。

三、每期制一份送交上级。

第二十二条 区级政府管理边区款不设账簿,即以各种单据之存根代之,但须设边区额合计表管理。地方款亦同,均参照第十九条办理,但地方款与区款须各造一份,不得混乱。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管理地方款设下列账表:一、地方款分户账(样式与区款分户账同)。二、地方款分户账余额月报表(样九)。上列账表其组织关系如次:地方款之单据→地方款分户账→地方款分户账余额月报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款分户账登记地方款各科目各户收支及余额,其登记办法应参照第十八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款分户账余额月报表登记每月底止,地方款各科目内各户之余额其登记办理如次:

一、根据分户账内各户月底余额数登记表内;

二、摘要栏内登记科目户名(户名应于科目下逐一登记之);

三、余额栏应登记各户月底止余额,其月底止地方款库存数列入结平之;

四、每月底造一份送专署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署一级不作地方款报表,但须于财政工作报告内评列各款地方款收支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一切账簿均应装订封面,标明账簿名称,并于账内附下列各表:一、启用表(样十);二、经管人员一览表(样十一)。

第二十八条 一年度终了应将各账结束,并妥为保存至下年度开始另换账簿。

第二十九条 本区一切账表单据之格式,悉由财厅统一制订之,非经财厅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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