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收到各种边区款均应开具三联收据(样一)。第一联收据于款项收讫后开出交支款机关。第三联收款存根,收款机关存查并据此联记帐。第一联支付命令交领款机关向指定之付款机关具领,无支付命令之领款书及无领款书之支付命令,不得付款。第十五条区公所收到边区款时应按第11条之规定开给收据,俟积有成数时按13条规定开具交款书,连同历日收款报查将款交县,其交款书须写明科目年度,不得笼统以解上款论。
第一联 收据于款项收讫后开出交支款机关。
第二联 收款报查,由收款机关于款项收讫后报告其直属上级(财所不用此联)。
第三联 收款存根,收款机关存查并据此联记帐。
第十二条 用款机关向各级政府领取边区款时。均须开具三联领款书(样二)。
第一联 领款书,连同支付命令交付款机关凭以领款、付款机关亦凭此联记账。
第二联 领款报查,交付款机关,付款机关于付款后转报其上级(财政所不用此联)。
第三联 领款存根,领款机关存查。
第十三条 交款机关向政府交款或下级政府向上级解款时,应开二联交款书(样三)。(www.daowen.com)
第一联 交款书,连同款项交收款机关。
第二联 交款存根,交款机关存查(向上级解款时暂凭此联记账,但主要凭证仍为上级所给之收据)。
第十四条 边府及各专署命令动支边区款,一律采用二联支付命令(样四)。
第一联 支付命令交领款机关向指定之付款机关具领,无支付命令之领款书及无领款书之支付命令,不得付款。
第二联 支付命令存根由发命令机关存查。
第十五条 区公所收到边区款时应按第11条之规定开给收据,俟积有成数时按13条规定开具交款书,连同历日收款报查将款交县,其交款书须写明科目年度,不得笼统以解上款论。
第十六条 县、区两级政府收到地方款,区向县领取地方款时均应按照第11、12条办理,但不用收款及领款报查,区向县交纳地方款,县政府命令动支地方款时应照第13、14条办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