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九条人民成立田房契约,应先向县政府购买契纸携回依法填写,在限期内到县报税。第十二条书立田房契约以一产一契为原则,不得归并不相连接之田房合立一契。第十三条买契成立时,卖主应将旧契交出,并于新契内注张数,不得隐匿扣留。第十四条县政府接到人民报税之契约经审核无讹时按章收税,在原契年月上加盖县印为官契。第十七条买典契成立后在未照章报税以前不得另行转移产权。
第六条 田房契税由各专署制发(情况必要时可由各县代制),式样定为三联,首联为正契,田业主收执,中联为报查,每月终由县府汇齐连同田房契税月报表呈送专署(直属县送呈边府财政厅)备核,末联为存根留县存查(契纸式样附后)
第七条 前条契纸骑缝上应加盖专署关防(由县代制者可加盖县印)以昭慎重。
第八条 契纸不论买典或补换均收纸价每张定为5角。
第九条 人民成立田房契约,应先向县政府购买契纸携回依法填写,在限期内到县报税。
填写契约如有错误时不得涂改,应将填错契纸缴县注销另购新契。注销之契县政府须按月送交专署(在契上注财政所)备查。
第十条 人民买典田房书立契约时,由新旧业主与说合人并产邻同赴田房所,在村公所跟同村长书写加盖村公所图章,并由村长、农会主任签名盖章以为证明。
第十一条 买典契约应书写本人姓名,除机关团体外不得沿用堂名或代名。(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书立田房契约以一产一契为原则,不得归并不相连接之田房合立一契。
第十三条 买契成立时,卖主应将旧契交出,并于新契内注张数,不得隐匿扣留。
第十四条 县政府接到人民报税之契约经审核无讹时按章收税,在原契年月上加盖县印为官契。前项契约应在纳税后及时发给人民,如因特殊情形,务须在十日以内发给不得久压所纳之税款,并须先给临时收据以资证明。
第十五条 人民报税之契约仅系先典后卖者,得以原典契税款抵买契税款,不足之数再照额补交,但适用此条须以典买属于一人者为限,并须将原典契呈验。
第十六条 民户因折〔析〕产将田房分开必须各入单持一契者,应将原契呈验分别另定新契,只收纸价不再征税。
第十七条 买典契成立后在未照章报税以前不得另行转移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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