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六条地方粮款之征收数额:(一)为调剂人民负担及保证边区粮款之征收,特制定各县地方粮款之最高数额。第七条除按前条核定数外,各村不得再向民户随便征收、摊派其他粮款或浮派数目,违者按惩治贪污办法从严论处。第八条各项征收业已核准之地方粮款时,须依据本县合理负担分数分配起征。第九条各县征收地方粮款,须于年度开始时一次派出,分两期征收,每期征收6个月之粮款,于第1个月内征收完竣。
第六条 地方粮款之征收数额:
(一)为调剂人民负担及保证边区粮款之征收,特制定各县地方粮款之最高数额。
1.地方款之最高额不超过该县所负担之边区政费70%。
2.地方粮之最高额不得超过该县负担之边区公粮15%。
(二)地方粮款征收之数额,须于会计年度开始前1月内,由县政府依据各区按人员经费,食粮规定编造概算书,编造全县本年度地方粮款收支概算书,呈经专署核准(直属县迳呈边府)。实行县选后之县份,则先由该县参议会审核之(核准仍归专署),如其数额超过前项所列限度时则须迳呈边府核准。
(三)前项核准之数目,须由专署汇报边府或行署备案。
第七条 除按前条核定数外,各村不得再向民户随便征收、摊派其他粮款或浮派数目,违者按惩治贪污办法从严论处。(www.daowen.com)
第八条 各项征收业已核准之地方粮款时,须依据本县合理负担分数分配起征。
第九条 各县征收地方粮款,须于年度开始时一次派出,分两期征收,每期征收6个月之粮款,于第1个月内征收完竣。
第十条 地方粮款之征收手续,由县统一印制三联收据(一联交民户,一联报县,一联存村)发归各行政村查接〔核〕征收,交区汇解县府。
第十一条 县属各村公产(氏族产、祠室地、小社地在外)收入经规定专作教育用途者,其租息也统归地方粮款,由县统筹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征起地方粮款,须一律交付县粮食局及县金库保管,该局、库对此项粮款须另立帐簿专作以上规定之开支,不得任意挪用(县无金库者由财政科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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