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义运军粮实施细则

晋冀鲁豫边区义运军粮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甲县或甲专署,向乙县或乙专署运食时,其交接手续如下;一、甲专署运到乙专署,由总局指定;乙专署在收到粮时应给甲专署打收据,不得不接或推延迟缓。民夫无故脱秤,超过原运粮数2%,达5%者,得予以批评或警告,如超过5%者,则应照脱数赔偿,情节严重者,并给予刑事处分。

晋冀鲁豫边区义运军粮实施细则

(1942年2月15日)

第一条 原办法第二条所称能义运之畜力,系按照本区军事支差条令第一条,所称一对牙以上之驴、骡、马与能驾车驮鞍之牛而言。

第二条 下列各项人力,畜力应依据原办法第二条服义运勤务,不得援用原办法第五条要求免缓。

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工厂,商店之职工人员(须在其所驻地区服务)。

二、私人及公私合营煤矿之经理与职员及其驴、骡、马、牛。

三、长年雇工(在其雇主家服务但应照发工资)。

四、抗属家庭。

五、不脱离生产之政民干部。

六、初级小学校学生(合于义运年龄者)。

七、羊工。

八、僧道。

九、无鞍架而有运输力之牲畜(鞍架等物由牲畜主自行设法)。

十、有畜力而无人力者,如孤寡等,可与有人力而无畜力者配合之。

第三条 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援引原办法第五条,予以免缓义运勤务。

一、经年流动做工,居无定所者(如肩挑小贩、铁匠、木匠、钉锅匠、钉旧碗匠)。专门劁猪、骟马及交配牲口之人员及贩卖牲畜者,待机出售之牲畜,均免义运勤务。

二、临产前后1个月内之母畜或正是生病期间之牲畜,得缓期义运。

第四条 原办法第三条规定之人力、畜力,义运之里程、重量,在计算时应根据以下各项:

一、除标准数量外,零数得依据附表计算。

二、里程以起粮地至交粮地计算。

三、每人每次不得少于30斤、30里;每驴每次不得少于30里、60斤;每骡马每次不得少于100斤、30里,每牛每次不得少于50斤、20里。

第五条 原办法第四条,所称部队之后方医院及军工部之工厂吃粮须运至驻地,系指医院之伤病员及兵工厂之工人而言。其职员及马匹则须执行距30里地取粮原则。(www.daowen.com)

第六条 原办法第六条所言拒绝接受义运,系指由民户事先说明拒绝理由,经粮站与该村村长允许;如不说明,而民户仍不服者,应即向区县控诉。

第七条 甲县或甲专署,向乙县或乙专署运食时,其交接手续如下;

一、甲专署运到乙专署,由总局指定;乙专署在收到粮时应给甲专署打收据,不得不接或推延迟缓。

二、甲县向乙县运粮时,由专署指定,乙县在收到粮时,应给甲县打收据,不得不收或推延。

第八条 原办法第八条所称粮站之事务组织,直接有关义运之事项如下:

一、粮站派夫,一律使用统一印发之义运军粮拨差证(样式附后)。于民夫集中前5日通知村长转知民户,以便准备(临时急需者例外)。

二、人力、畜力之组织,必须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列成队,指定或推选正副队长各1人,必要时可设分队,设分队长1人,但应尽量保持民兵自卫队之原有组织,队长应负管理民夫及与粮站站长,村长接头之责。

三、各队民夫牲口,由队长率须到起运地装粮后,持发单义运赴收粮地交粮后,取得收据,由队长持归起运粮站核对,如有错误,由队长负责追究。

四、每次义运之人力、畜力,须由粮站填表统汁,以便运输力之合理的调节分配。在每次运完时,粮站应依据附表,将各民夫欠运数计出,由正副队长交村长,以为下次派夫时之依据。

第九条 义运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惩均以村及个人为单位。

二、奖惩可分精神奖励(如群众前表扬、登捷报等)与必要时之物质奖励。

三、惩罚约分三款:

(一)粮站收发粮时,应注意粮数之准确公平。民夫无故脱秤,超过原运粮数2%,达5%者,得予以批评或警告,如超过5%者,则应照脱数赔偿,情节严重者,并给予刑事处分。

(二)运粮时民夫如掺和沙土、水、石或秕谷、糠麸,经起运地点或其它方面证明属实者,除将全数更换外,并科以盗换数20%以下之罚粮。

(三)动员民夫,应注意说服解释,但民夫无故抗差或逃避义运时,则须酌情处罚。

四、除精神奖励及批评、警告、赔偿原数等惩罚外,其它奖惩办法,均须通过县政府执行之。

附:人力,畜力义运里程,重量计算表(略)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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