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2月15日)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晋冀鲁豫边区临参会第一次大会议决,部队以30里地内吃粮之原则:及晋冀鲁豫边区支差条例第一条第三款制定之。
第二条 凡年满18岁以上50岁以下之男子,及能负运输之畜力,均有义运军粮之义务。
第三条 凡合于义运所规定之人力、畜力,其义运军粮之重量,里程及时间,得依下列之规定:
甲、重量
一、人力:凡在规定以内之男子,每人每年均须义运军粮100斤。
二、畜力;牛驴每头每年须服150斤之义运勤务,骡马每头每年须服200斤之义运勤务(挽车者仍按牲畜头数计算)。
乙、里程
凡合乎规定之人力与畜力,每人及每头每年均须服60里之义运勤务。
丙、时间
每年1月至3月半及夏收后1个月与11至12月底,均得为义运期间。农忙时期,一律停止义运。
第四条 凡属部队之后方医院及军工部之工厂,须运至驻在地;正规军及军分区级之直属机关与其基干兵团,则应运至距驻在地30里之地区。
第五条 凡合于下列规定之人员及骡、马、牛、驴,一律免负义运军粮之勤务。
甲、脱离生产之军政民人员及其机关之骡、马、牛、驴。(www.daowen.com)
乙、公营事业之职工及其骡、马、牛、驴。
丙、脱离生产之教职员工及高级小学校以上之在校学生。
丁、私营煤矿工人。
戊、残废痼疾者。
己、法令另有规定者。
第六条 如违犯前列各条之规定者,民户得拒绝接受义运勤务。
第七条 各地区义运军粮之集中地点,应由边区粮食总局或行署粮食处,会同当地最高军事供给机关,于每年秋收以前,或夏收以前决定之。但部队之后方医院及军工部之工厂所驻地,得由边区粮食总局或行署粮食处,随时通知专署及县粮食局义运之。
第八条 义运军粮之事务工作,由专署及县粮食局负责组织进行之。
第九条 义运军粮遇必要时,专署或县政府,得请驻军及地方武装掩护之。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边府公布施行之。
附则:一、本办法施行细则另定之。
二、本办法适用于太行、太岳两区,冀南可参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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