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奢侈品过境查验征税办法

晋冀鲁豫边区奢侈品过境查验征税办法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凡查获贩运之货多于税照之数以漏税论,除补税外,并处1倍至3倍之罚金。

晋冀鲁豫边区奢侈品过境查验征税办法

(1941年12月15日)

一、根据地以外商民,为贩运各种奢侈品毒品除外)通过本区所辖地区,至他区销售者,于事先在我区觅取商号保证书,并开具入口货清单,向当地税务分支局请领许可奢侈品过境登记证明书,以凭完税通过(不领兑货证及入口证)。

二、税务支局所指定通过路线与内地运输有效期间,商民不愿遵守规则者不发证明书。

三、商民凭证明(入境的货经验明符合后)按价格征收50%入境税。税局掣给出入境税照,并于货物证明书上加盖验讫戳记,税照上写明特许并将货物包装外,加贴封条。

四、货物运至出境边境时,运商应至指定之税务局所请求查验,符合后加盖戳记,方准出口。并将证明书收回时,开给收回证明书,报原填发局以凭退还原保证书。

五、凡持税务局发给之证明书,并经完税者,在通过所指定路线时,沿途税务机关进行查验但不能借故留难。

六、凡查获贩运之货多于税照之数以漏税论,除补税外,并处1倍至3倍之罚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内销论,除将原货分别没收外,并处以应纳税额1倍至3倍之罚金。

1.不按照指定路线运输者。

2.所运之货物少于原税照者。(www.daowen.com)

3.通过期逾原限期一票两用者。

4.封条破显确系暗自内销者。

5.自证明填发之日起过2个月者。

八、商民如不能交纳罚金时,原保证人须负责。

九、本办法实施核准转运地区。

十、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时由总局修正或取缔之。

十一、本办法由民国30年12月15日起施行。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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