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六、凡查获贩运之货多于税照之数以漏税论,除补税外,并处1倍至3倍之罚金。
(1941年12月15日)
一、根据地以外商民,为贩运各种奢侈品(毒品除外)通过本区所辖地区,至他区销售者,于事先在我区觅取商号保证书,并开具入口货清单,向当地税务分支局请领许可奢侈品过境登记证明书,以凭完税通过(不领兑货证及入口证)。
二、税务支局所指定通过路线与内地运输有效期间,商民不愿遵守规则者不发证明书。
三、商民凭证明(入境的货经验明符合后)按价格征收50%入境税。税局掣给出入境税照,并于货物证明书上加盖验讫戳记,税照上写明特许并将货物包装外,加贴封条。
四、货物运至出境边境时,运商应至指定之税务局所请求查验,符合后加盖戳记,方准出口。并将证明书收回时,开给收回证明书,报原填发局以凭退还原保证书。
五、凡持税务局发给之证明书,并经完税者,在通过所指定路线时,沿途税务机关进行查验但不能借故留难。
六、凡查获贩运之货多于税照之数以漏税论,除补税外,并处1倍至3倍之罚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内销论,除将原货分别没收外,并处以应纳税额1倍至3倍之罚金。
1.不按照指定路线运输者。
2.所运之货物少于原税照者。(www.daowen.com)
3.通过期逾原限期一票两用者。
4.封条破显确系暗自内销者。
5.自证明填发之日起过2个月者。
八、商民如不能交纳罚金时,原保证人须负责。
九、本办法实施核准转运地区。
十、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时由总局修正或取缔之。
十一、本办法由民国30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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