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1月1日)
第一条 凡下列各项专门技术干部均受本办法之优待。
二、关于冶金、采矿、水利、无线电制造、制药及各种其他工业部门之专门技术干部。
三、会计师。
四、医生。
第二条 合于下列条件之一现任工程师者,每月给津贴费40元至50元。
一、大学毕业有丰富学识,并曾任技术指导工作者。
二、抗战前曾任工程师、技师及曾有所发明者。
三、有前两项同等能力者。
第三条 合于下列条件之一现任技正者每月给津贴30元至40元。
一、大学专科毕业或大学肆业二年以上有实际经验及技术指导能力者。
二、曾在工程、农业、医药、金融界服务多年,有前项同等能力者。
第四条 合于下列条件之一,现任技士者每月给津贴20元至30元。
一、曾在高中程度之农业学校专修科及职业学校毕业曾任所学专科之技术职务者。
二、大学专科肆业二年以上无实际经验而有前项同等能力者。
三、未曾受学校教育而有前项同等能力者。
第五条 合于下列条件之一现任技术员者,每月津贴15元至20元。(www.daowen.com)
一、曾在初中程度之农业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并有实际经验者。
二、高中职业学校肆业成绩优良有前项同等能力者。
三、未受学校教育有前项同等能力者。
第六条 会计师及医生视其技术程度每月津贴15元至50元,不受第二条至第五条之限制。
第七条 除第二条至第六条之津贴外,制服、粮食、鞋、菜金、旅费等均与其他干部同。
第八条 技术干部应予各种精神上之优待与帮助。
一、充分予以研究试验之机会及便利。
二、供给必需之图书仪器及工具。
三、免除其背粮、机关生产。
四、其他。
第九条 凡有特殊专门技术对根据地有重大贡献者,得呈请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批准特殊优待之。
第十条 公营工厂技术干部之待遇由工厂自行规定之。
第十一条 凡属聘请技术上之专门委员,均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名誉专门委员视其工作日期及成绩,比照本办法送以报酬。
第十二条 凡专门技术干部在生产上及技术上之改良与发明双优奖励,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三条 专门技术干部之待遇均需详细开具学历履历,呈请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批准始得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41年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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