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10月15日)
各级政府、各级税局:
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组织规程经边区临参会驻会委员会审查,复经本府第七次委员会决定,自本年10月20日起公布施行,仰即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遵行为要。
此令
主 席 杨秀峰
戎伍胜
附件: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组织规程
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组织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税务局之任务如下:
一、征收出入境货物税和内地烟产税。
二、查验登记出入境货物。
三、查辑〔缉〕禁止出入境及一切违章走私之货物。
四、处理没收禁止之出入境货物之一切漏税违章事件。
五、核发特许出入境货物凭证。
第三条 为统一领导全区税务工作,特设晋冀鲁豫边区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受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财政厅之领导。
第四条 行署区设总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直辖于总局,负责领导和管理该区之税务工作。
第五条 各专区依专区序列设分局,分局下于边境县份按事务之繁简,税收之多寡,设特、甲、乙三等支局,支局以下于毗连敌占区之交通要隘设稽征所,内地各产烟县份设烟产税征收员,并按内地各交通要隘之实际情形设检查所。
第六条 税务分局由总局(或办事处)直接领导,各支局由分局直接领导,各稽征所由支局直接领导,内地烟产税征收员及各检查所由就近局税所直接领导。
第七条 总局设办事处之组织如下:
一、局长一人,秘书主任一人。
二、办事处正主任、副主任务一人。
三、视导员二至三人受局长(主任或副主任)直接领导。
四、秘书室设秘书一至二人,文书收发二至三人。
五、税务行政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至三人。
六、稽征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至五人。
七、总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
第八条 总局(办事处)之分工如下:
一、局长负责推动计划及管理全区之税务工作。
二、总局秘书主任承局长之命,指挥推动及处理局内之经常工作。
三、办事处主任负责领导所属区域内之税务工作,副主任协助之。
四、视导员承局长之命视导全区税务工作。
五、秘书室工作如下:
甲、整理会议记录。(www.daowen.com)
乙、撰拟、保存及印制收发公文。
丙、编制统计及整理报告。
丁、保管印信、处理机要事项。
戊、登记总局机关人员之进退。
己、办理交际招待,管理机关生活及一切不属其它各科日常事。
六、税务行政科工作如下:
甲、办理干部之任免、教育训练、审查、奖惩等事项。
乙、办理局所之编制组织等事项。
丙、计划及审核局所之设置。
七、稽征科之工作如下:
甲、整顿税收稽核票照。
乙、稽核收解税款。
丙、制定保管税款帐。
丁、印发管理票照。
戊、处理走私漏税违章等事件。
八、总务科之工作如下:
甲、办理供给、会计、审计、保管公物等事项。
乙、管理杂务人员办理伙食。
丙、办理不属于其它科室之一切杂务事项。
第九条 分局设局长一人,领导监督推动计划该专区税收工作,下设一室三科。
一、秘书室设秘书一人,文书、收发、监印各一人。
二、税务行政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人。
三、稽征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三至四人。
四、总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人。
五、分局所辖区域如工作比较简单,局长由专署财政科长兼任时设秘书及视察员各一人,不设科室。
第十条 支局设局长一人,下设主任干事一人,干事二至六人,分别负责管理干部、征解税款、检查辑〔缉〕私、缮写、收发、供给等事项。
第十一条 稽征所设主任一人,稽征员一至二人,缉私员二至四人,办理稽征税款,检查偷漏,组织缉私等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所设检查员一人,下设巡查员一至二人,协助检查外来货物及土产烟类有无违章及漏税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工作人员之任用,依边区政府之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工作人员非经上级行政系统之核准,不得擅自离职调动或任免。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局所与同级政府之关系,依照边区政府之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局所之办事细则,组织编制、经费开支及工作人员之待遇另定之。
第十七条 本规程经边区政府委员会通过后正式公布施行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